條例批准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查了秦皇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秦皇島市山海關古城保護條例》,該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決定予以批准,由秦皇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山海關古城保護,傳承和弘揚歷史文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山海關古城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山海關古城的規劃、保護、管理、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山海關古城”是指《山海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確定的山海關歷史城區範圍,包括山海關關城、東羅城全部範圍和城牆牆基外緣外擴五十米範圍。
第三條 山海關古城保護遵循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科學管理原則,以文化傳承、休閒旅遊、傳統居住為主導功能,保持古城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文化傳承性和生活永續性。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山海關古城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解決古城保護中的重大問題,依法對保護規劃和保護名錄的編制、調整等事項進行審核和監督指導。市住建主管部門作為牽頭部門,應當會同市資源規劃、文物等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和監督指導的具體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的原則,明確市、區人民政府管理許可權,依法編制市人民政府以及有關主管部門關於古城保護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第五條 山海關區人民政府負責山海關古城保護的具體工作。
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山海關古城保護管理委員會,統籌協調區有關部門開展古城保護工作,研究決定歷史文化保護、規劃建設、資產盤活、業態發展、旅遊秩序管理、綜合執法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區住建主管部門作為牽頭部門,應當會同區資源規劃、文物等主管部門,落實本條例規定和保護規劃要求,對古城建設項目的建築高度、立面形式、院落布局、空間結構、建築造型、整體風貌等依法嚴格審核,制定古城房屋新建、改建、擴建、維護修繕和不動產交易等方面的具體規定。
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古城保護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許可權依法行使有關行政執法權,並配合做好古城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山海關古城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立古城保護專項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對古城歷史文化保護、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完善、民居改善等方面的重大項目,應當給予資金補助。
第七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捐贈、設立基金、成立研究機構、開展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山海關古城保護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破壞山海關古城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對破壞山海關古城文化遺產等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檢察機關和有關社會組織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九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編制《山海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送省人民政府審批。
市、區人民政府編制或者修改其他規劃,涉及山海關古城保護內容的,應當與《山海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協調一致。
經依法批准的《山海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嚴格實施,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式報送審批。
第十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山海關古城保護名錄。古城保護名錄應當包括國務院和省、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護對象和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保護對象。
編制、調整古城保護名錄應當經過專家論證並向社會公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古城保護名錄應當每三年評估一次,並依據評估情況及時進行調整。
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由區住建、資源規劃、文物等主管部門分類設定標誌牌,標明保護對象的中英文名稱、年代、保護範圍、保護責任人、重點歷史信息等內容;開展對保護對象的數位化信息採集,建立數字檔案,運用物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提升古城保護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一條 山海關古城保護對象包括:
(一)世界文化遺產、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萬里長城——山海關;
(二)山海關古城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以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三)東頭條至東三條歷史文化街區、東三條至東八條歷史文化街區、十字大街歷史風貌區、天心胡同歷史風貌區以及其他有傳統風貌的歷史街巷等;
(四)先師廟、南大街綢布莊、田中玉公館、季大夫樓、王家大院建築群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
(五)歷史建築以及其他保存較好的傳統風貌建築和傳統民居等;
(六)與重大歷史事件、重要歷史人物等有關的代表性建築、遺址、遺蹟及紀念性設施;
(七)歷史環境要素,包括反映歷史風貌的古樹名木、牌坊、古井等;
(八)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優秀傳統文化,包括傳統藝術、傳統工藝、傳統民俗等;
(九)歷史地名、歷史建(構)築物名稱、商業老字號;
(十)其他具有歷史和文化價值的保護對象。
第十二條 山海關古城應當整體保護,保護各類文化遺產,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擅自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保護關城和東羅城城牆、城樓以及城外護城河,保護關城以東西、南北十字大街為骨架的棋盤式街巷格局。不得隨意改變地形高差,保護迎恩樓、鎮東樓、望洋樓、威遠門與鐘鼓樓之間的視線通廊。
古城建築宜為小式建築,青磚灰瓦、紅綠點綴,符合傳統建築風貌,高度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限制要求。
古城應當保持環境整潔,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環境的活動。
第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山海關古城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在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除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
第十四條 尚未申報為歷史文化街區,但傳統風貌較為集中或者具有特定時期的風貌,街巷格局比較完整,需要整體保護的區域,應當劃定為歷史風貌區。具備上述特點的街巷,應當確定為歷史街巷。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歷史風貌區和歷史街巷的保護整治,保護歷史風貌區和歷史街巷的傳統風貌、空間尺度、街巷走向和特色鋪地。採取微整治、微更新措施,整治街巷兩側街景,梳理道路交通,調整用地功能,完善基礎設施配套。沿街建(構)築物的臨街立面禁止安裝、使用與山海關古城傳統風貌衝突的設施和建築材料。
第十五條 市、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山海關古城文物本體以及周邊環境的保護,組織編制、完善文物保護規劃,通過數位化保護等科技手段提高文物保護水平。
第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明確歷史建築的保護責任人。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要求負責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資金補助。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保護責任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歷史建築應當按照保護規劃和保護圖則的要求進行維護和修繕,不得改變主要立面、結構體系、基本平面布局、建築高度和有特色的內部裝飾。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結構加固或者改變使用性質的,由區住建主管部門會同區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文物建築、歷史建築以外,具有一定保護價值和建成歷史,能夠反映歷史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對整體風貌形成具有價值和意義的建(構)築物,應當確定為傳統風貌建築。
傳統風貌建築的維護修繕遵循不改變傳統風貌特色原則,按照傳統建築的樣式、結構、材料進行修復,不得改變傳統風貌建築外觀特色和院落格局。
第十八條 在山海關古城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和保護圖則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不得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不得隨意拆除體現城市特定發展階段、反映重要歷史事件、凝聚社會公眾情感的既有建築,不得對古城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山海關古城嚴格控制住宅院落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確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整體更新的,應當滿足保護規劃控制要求,並由區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和風景名勝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山海關古城民居改善與管理,制定古城民居管理辦法,編制古城傳統民居風貌導則,強化居住吸引力,延續古城居住功能,保持古城生活真實性和整體活力。
古城民居改善應當根據建築不同性質和情況,遵循重點保護、合理保留、普遍改善、局部更新原則,在空間、尺度和建築樣式上與古城歷史風貌相協調。
與古城傳統風貌衝突較大的建(構)築物,可以依法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規劃要求,建設和完善山海關古城及周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古城倡導慢行交通優先,結合城牆、綠帶及傳統風貌和特色街巷,形成慢行網路。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古城保護利用需要,劃定禁行、限行區域。
古城建設和完善給水排水、電力電信、燃氣供熱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遵循“最小干擾”原則,儘量採用埋地敷設等隱蔽工程處理,保護古城歷史風貌。
第二十一條 山海關古城地下空間建設項目應當預先進行地下文物勘探,保護可能存在的地下文物遺存。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以及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禁止地下空間開發與建設。
第二十二條 山海關古城設定店牌店招、戶外廣告應當與古城風貌相協調。
區城管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區資源規劃、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編制店牌店招、戶外廣告管理專項規劃,明確具體設定標準,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綜合運用物防、人防、技防等手段,提高山海關古城的防災減災救災能力。
區消防救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區住建、資源規劃、文物等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要求制定古城消防安全保障方案,並指導有關單位落實消防主體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在山海關古城開展大型戶外公益活動、民眾文化活動、商業活動以及影視攝製等活動,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國務院
《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文物、歷史建築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的傳承利用辦法,堅持活化利用、以用促保,有序開放展示文物,依託具備條件的文物建築和歷史建築作為博物館、陳列館或者參觀遊覽場所;充分挖掘山海關古城的歷史故事、文化價值、精神內涵,突出長城文化、軍事文化、民俗文化和移民文化,研究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扶持有關專業人才以及民間藝人傳徒、授藝,加大宣傳推廣力度。
第二十六條 山海關古城的經營業態以有利於傳承歷史文化和發展具有本地特色的餐飲、文化旅遊產業為主導,鼓勵開發和推廣古城傳統美食、傳統手工藝品,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特色民宿,設立特色主題博物館、藝術館、文化研究基地,組織開展傳統節慶、特色旅遊、文化年以及其他有利於古城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傳播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鼓勵吸收社會資本合理利用山海關古城資源發展文化旅遊等相關產業。
單位和個人自願投入資金保護修繕市級和區級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的,可以在不改變所有權的前提下,給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權。
第二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山海關古城標誌,按照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加強山海關古城標誌的保護和利用。使用山海關古城標誌的,由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授權;未經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山海關古城標誌。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歷史風貌區和歷史街巷沿街建(構)築物的臨街立面安裝、使用與山海關古城傳統風貌衝突的設施和建築材料,對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的,由區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由區住建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區住建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改變傳統風貌建築外觀特色和院落格局,對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的,由區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設定店牌店招、戶外廣告影響山海關古城風貌的,由區城管執法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負有山海關古城保護相關職責的有關國家機關以及其他單位的公職人員在古城保護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製定具體實施細則或者相關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區”指山海關區;所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山海關區相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稱“保護規劃”指《山海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條例》明確,山海關古城保護過程中要遵循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科學管理的原則。要以文化傳承、休閒旅遊、傳統居住為主導功能,保持古城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文化傳承性和生活永續性,讓更多文物和文化遺產活起來。
《條例》明確山海關區人民政府負責山海關古城保護的具體工作,依法組織編制《山海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各級政府編制或者修改其他規劃,涉及山海關古城保護內容的,應當與《山海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協調一致。《條例》要求,古城應當整體保護,保護各類文化遺產,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擅自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要求傳統風貌建築的維護修繕遵循不改變傳統風貌特色原則,按照傳統建築的樣式、結構、材料進行修復,不得改變傳統風貌建築外觀特色和院落格局。在山海關古城從事建設活動,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不得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不得隨意拆除體現城市特定發展階段、反映重要歷史事件、凝聚社會公眾情感的既有建築,不得對古城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條例》明確,山海關區政府應當制定文物、歷史建築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的傳承利用辦法,堅持活化利用、以用促保,有序開放展示文物。充分挖掘山海關古城的歷史故事、文化價值、精神內涵,研究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扶持有關專業人才以及民間藝人傳徒、授藝,加大宣傳推廣力度。
《條例》還規定,山海關區應制定古城民居管理辦法,編制古城傳統民居風貌導則,強化居住吸引力,延續古城居住功能,保持古城生活真實性和整體活力。市、區兩級政府應當建設和完善山海關古城及周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古城倡導慢行交通優先,結合城牆、綠帶及傳統風貌和特色街巷,形成慢行網路。區政府應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綜合運用物防、人防、技防等手段,提高山海關古城的防災減災救災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