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水北調工程文物保護項目驗收辦法

《河北省南水北調工程文物保護項目驗收辦法》是河北省文物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南水北調工程文物保護項目驗收辦法
  • 發布單位:河北省文物局
  • 發文字號:冀文物字[2005]131號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09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南水北調工程文物保護項目管理,提高文物保護工作質量,依據《考古發掘管理辦法》、《田野考古工作規程》、《河北省南水北調中線幹線工程建設征地拆遷安置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南水北調中線幹線工程占地範圍內的一切文物保護項目。
第三條 省文物局組織實施南水北調工程文物保護項目驗收工作。
第四條 文物保護項目驗收人員由文物保護方面專家及工程項目法人及省征遷安置主管部門構成。
第五條 文物保護項目驗收工作由項目承擔單位在田野工作結束提交考古發掘完工報告後向省文物局提出申請。
第六條 省文物局根據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完工報告及驗收申請及各階段文物保護項目進展,分期組織驗收工作。
第七條 聘請專家及工程管理單位人員驗收所需費用由省文物局從南水北調工程文物保護統籌經費中列支。
第八條 文物保護項目驗收內容包括:項目報批情況,團體及個人領隊資質,發掘領隊堅守工地情況,考古發掘工地發掘執行《田野考古工作規程》情況,考古發掘工地管理情況,履行“文物保護項目協定”情況,文物勘探和考古發掘的文字、測繪、影像等原始記錄資料,出土品修復、登記及保存情況,文物及工作人員安全情況、各類測試、鑑定報告等。
第九條 驗收工作結束後,由驗收專家及工程管理單位人員向省文物局出具驗收人員簽名的驗收報告。
第十條 文物保護項目驗收合格後,文物保護項目承擔單位方可回填田野考古發掘工作探方。
第十一條 文物保護項目驗收合格,並收到該項目監理報告後,省文物局向項目承擔單位撥付第二期經費。
第十二條 經驗收合格的文物保護項目作為優秀考古工地評選的主要條件。
第十三條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文物保護項目承擔單位,雖經驗收專家指正仍拒不改正者,省文物局不再安排其他項目。情節嚴重者,報請國家文物局取消其領隊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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