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正定古城保護,繼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正定古城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正定古城的規劃、保護、管理、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正定古城”,是指《正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確定的歷史城區範圍,包括古城護城河、城牆以內地區及城關地區(東關、西關、南關、北關)。
第四條 正定古城保護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秉持正確的古城保護理念,切實保護好其歷史文化價值,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嚴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保持古城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文化傳承性和生活永續性。
第五條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正定古城保護工作的領導。
正定縣人民政府負責正定古城保護的具體工作。
石家莊市、正定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文化旅遊、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正定古城保護工作。
正定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古城保護專家諮詢機制,對古城保護工作中的重要事項進行諮詢論證。
第六條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正定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正定古城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正定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資金補助。
第七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資助、投資、設立公益性基金、開展志願服務、提出意見建議等方式,參與正定古城保護工作。
正定縣人民政府對在古城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第八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正定古城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正定古城的各類違法行為進行勸阻、舉報。負有保護管理古城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九條 每年8月24日為“正定古城保護日”。
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
第十條 正定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編制《正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正定縣人民政府編制或者修改其他專項規劃,涉及古城保護內容的,應當與《正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相符合。
第十一條 依法批准的《正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嚴格實施,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法重新報送審批。
第十二條 正定古城保護對象:
(一)古城牆、隆興寺、開元寺、臨濟寺、廣惠寺、天寧寺、府文廟、縣文廟、風動碑、崇因寺藏經樓、蕉林書屋、榮國府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
(二)隆興寺歷史文化街區、開元寺歷史文化街區;
(三)南城門及周邊歷史風貌保護區、燕趙南大街歷史風貌保護區、鎮州南街歷史風貌保護區、府前街歷史風貌保護區、西門及王氏雙節祠歷史風貌保護區;
(四)正定古城內恢復建設的陽和樓、府城隍廟等重點建築;
(五)歷史建築、傳統民居、古碑石刻、壁畫彩繪、古井橋樑、古樹名木;
(六)歷史地名、商業老字號、傳統藝術、傳統技藝、傳統民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七)紅色文化遺產及紀念性設施;
(八)護城河、常山公園、蓮池公園、雲居湖公園等已形成景觀的生態環境風貌;
(九)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對象。
第十三條 正定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正定古城傳統格局、整體風貌和空間尺度的保護。
重點保護一環(正定城牆)、一河(護城河)、四關(東關、西關、南關、北關)、雙十字(燕趙南大街、鎮州街、中山路形成的古城軸線)的古城格局。
重點控制古城內建築的高度、體量、色彩和形式,保護古塔、古寺之間的視覺通廊,突出大悲閣、凌霄塔、澄靈塔、須彌塔、華塔、南城門、陽和樓等標誌性建築在整體風貌中的統領地位,保持古塔、古寺、古城牆、歷史街巷和傳統民居形成的古城整體風貌。
第十四條 正定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對象分類建立正定古城保護名錄製度。縣文物、規劃、住建、園林等主管部門負責編制、調整古城保護名錄,報正定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應當建立保護檔案,並分類設定相應的保護標誌。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損壞或者擅自設定、移動、遮擋、污損保護標誌。
第十五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正定古城文物本體及其周邊人文與自然環境的保護,編制、完善文物保護規劃,通過數位化保護等科技手段提高文物保護水平。
在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從事建設活動,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經相應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規劃建設行政審批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正定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正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對隆興寺歷史文化街區、開元寺歷史文化街區進行保護,保持街區歷史風貌和傳統街巷特色,控制街區及周邊的景觀環境。除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外,不得新建、擴建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歷史文化街區內危舊房維修改造應當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並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 正定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歷史風貌保護區建(構)築物的保護整治,注重完整保留尚存的歷史遺蹟,在保護外觀風貌前提下改善尚存歷史建築的內部設施;改建和重建的一般建(構)築物應當與歷史風貌保護區的整體格局、特色相協調。
第十八條 正定古城歷史建築的修繕、遷移等,須經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依法批准後實施。國有歷史建築的修繕和維護由使用人負責,非國有歷史建築的修繕和維護由所有權人負責,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正定縣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資金補助。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正定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對歷史建築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保護或者拆除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在歷史建築周邊進行建設活動,其建設的高度、樣式和色彩應當與歷史建築相協調。
第十九條 對不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影響古城風貌的建(構)築物,應當依法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條 史料有記載且影響較大、已經消失的歷史景觀,在不影響古城歷史風貌並依法履行審批程式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歷史記載進行景觀恢復。
第二十一條 正定縣人民政府園林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的保護,制定古樹名木保護辦法。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砍伐古樹名木。
第二十二條 正定縣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扶持政策,鼓勵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傳統文化產品的發掘、整理、研究和利用。
第二十三條 根據正定古城保護需要,可以有序疏解非古城功能。
外遷騰退的房屋和土地,優先用於古城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第二十四條 正定古城保護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機構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
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古墓葬、古遺址等歷史文化遺存,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停工,保護現場,並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五條 正定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古城生態環境保護,建立健全綠色低碳生態文明體系。加大公園、街巷、庭院等綠化力度,提高古城綠化覆蓋率;完善古城雨污分流、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保持古城水系水體潔淨;全面推廣使用清潔能源,改善古城生態環境,建設美麗古城。
第三章 管理與利用
第二十六條 正定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智慧城市建設,運用智慧型化、大數據、網際網路等現代信息技術,提升古城保護的智慧型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構建數字古城。
第二十七條 正定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古城民居管理,制定古城民居建設管理辦法,編制古城傳統民居風貌導則。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按照工作職責負責古城民居建設監管,確保批建一致。
第二十八條 正定古城建(構)築物安裝遮陽篷、空調外機等戶外設施,店鋪招牌、門面裝修、燈具款式、照明光色等,應當與正定古城風貌相協調。
第二十九條 嚴禁任何人在文物、名勝古蹟、歷史建築、傳統民居上進行刻劃、污損或者擅自張貼懸掛等行為。
第三十條 嚴格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完善公共消防設施,科學規劃建立文物及歷史街區消防站點。
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消防安全巡查,做好文物保護及人員密集區域安全應急預案。
禁止在正定古城非法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禁止私自燃放煙花爆竹、放飛孔明燈等。
第三十一條 正定古城部分區域或者路段倡導慢行交通,合理增加步行區和慢行道,構建適合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街巷環境,根據需要可實行機動車輛禁行和限行措施。
古城應當完善停車及換乘設施建設,推廣使用綠色環保公共運輸工具,減少機動車穿行古城區。
第三十二條 正定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文化旅遊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文明城、國家衛生城等標準要求,加強古城市容環境衛生、市場經營和景點景區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在正定古城開展大型戶外公益活動、民眾文化活動、商業活動以及影視攝製等,應當依法報請相關部門批准。禁止私自使用熱氣球、無人機及其他飛行物。
第三十四條 正定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古城保護需要和古城特色,制定產業引導、控制和禁止目錄以及業態調整政策,合理安排業態布局。
第三十五條 充分利用正定古城資源,加強文物保護成果創新性轉化,推動文化旅遊產業發展。
第三十六條 應當加強紅色文化遺產及紀念性設施的保護,系統挖掘和豐富紅色文化資源,培育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發揮紅色文化的宣傳教育作用。
第三十七條 文物的利用應當堅持依法合規、合理適度,以確保文物安全為前提,不得破壞和損害文物、影響文物環境風貌。
擴大文物資源社會開放度,促進館際交流提高藏品利用率,加大文化創意產品的開發力度,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文物的保護利用,讓文物活起來。
第三十八條 正定縣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正定古城標識、標誌,加強標識、標誌的保護和利用。
第三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在符合保護規劃的前提下,將歷史建築對公眾開放,開展與旅遊業、文化產業和傳統手工業為主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條 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正定古城資源實施保護性利用,可依法開展以下活動:
(一)開設專題博物館、傳統文化展館;
(二)開辦圖書館、美術館、紀念館;
(三)生產銷售傳統手工藝品、民俗工藝品和旅遊紀念品;
(四)組織民間藝術表演和優秀民俗文化展演活動;
(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和文化創意、戲曲文學、影視劇、書畫及攝影創作;
(六)開展民間工藝品和古玩字畫的展示和交易;
(七)經營民俗特色客棧、現代與傳統飲食、休閒旅遊服務;
(八)進行其他有利於正定古城保護的活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石家莊市、正定縣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破壞歷史街區風貌的新建、擴建活動,由正定縣人民政府負責行使城鄉規劃處罰權的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恢復原狀,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損壞、遷移或者擅自拆除歷史建築的,由正定縣人民政府負責行使城鄉規劃處罰權的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由正定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非法購買古樹名木的,沒收樹木或者其變賣所得,可以並處購買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擅自砍伐古樹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樹名木死亡的,處死亡古樹名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在文物、名勝古蹟、歷史建築、傳統民居上刻劃、塗污或者擅自張貼懸掛的,由正定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和第三十三條規定,未經批准放飛孔明燈、熱氣球、使用無人機及其他飛行物的,公安機關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並受到處罰的,相關信息依法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在正定縣行政轄區範圍內與正定歷史文化相關遺址、遺存的保護,參照本條例。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