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堡保護利用條例

張家口堡保護利用條例

《張家口堡保護利用(徵求意見稿)》是由張家口市橋西區人民政府起草的條例,於2022年9月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家口堡保護利用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
  • 發布單位:張家口市橋西區人民政府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

條例發布

2022年9月,《張家口堡保護利用(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和建議。
2023年9月21日,河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張家口堡保護利用條例》。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權責與規劃
第三章 保護對象與措施
第四章 展示與利用
第五章 管理與安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一、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張家口堡的保護、管理、展示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張家口堡範圍包括張家口堡及其南側南關、北側草場巷,即北至新華街,東至武城街,南至東關街與北教場坡街,西至通順路,總面積40公頃。
根據張家口堡保護、管理、展示和利用工作的實際需要,張家口市人民政府可適當擴大張家口堡範圍,經公示後,參照本條例執行。
張家口市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可參照本條例。
第三條 在張家口堡範圍內從事保護、管理、生產生活、遊覽以及其他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張家口堡的保護利用工作應堅持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新時代文物工作方針,推動新時代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全方位進步。
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係。
二、 權責與規劃
第五條 張家口市人民政府全面領導張家口堡保護、管理、展示和利用工作。
橋西區人民政府全面負責張家口堡保護、管理、展示和利用工作。
橋西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張家口堡保護、管理、展示和利用工作。
第六條 由張家口市人民政府設立張家口堡保護利用專家諮詢委員會。專家諮詢委員會對張家口堡保護管理、展示利用、旅遊開發、相關導則、建設工程等重大事項提供諮詢建議。
第七條 由橋西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制定張家口堡保護利用實施細則、文物保護規劃、相關專項規劃、風貌導則、業態導則等,應聘請專業機構,科學論證並廣泛徵求專家諮詢委員會及公眾意見,履行相應報批程式,由相應級別人民政府公布後實施。
根據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覆、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護規劃劃定張家口堡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其他區域納入環境控制區,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張家口市人民政府應將張家口堡保護、管理、展示和利用納⼊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本級財政預算。
⿎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捐贈、投資、志願服務等⽅式,參與張家口堡保護利用⼯作。
第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張家口堡傳統地名、歷史文獻、歷史影像等資料的蒐集整理工作,對於向檔案部門提供張家口堡歷史文獻、歷史影像等資料或者實物有重要價值的,應當給予補償或獎勵。
第十條 張家口市人民政府和橋西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張家口堡保護、管理、展示和利用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文物保護知識,宣講本條例獎懲規定。
第十一條 在張家口堡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有對破壞張家口堡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及舉報權利。
張家口堡日常管理機構接到舉報後,應會同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及時查處。
三、 保護對象與措施
第十二條 張家口堡重點保護內容包括:
(一) 歷史格局、傳統風貌、空間肌理、街區尺度及張家口堡賦存環境;
(二)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
(三) 歷史建築及傳統建築;
(四) 革命文物;
(五) 見證張家口市重要歷史事件、歷史人物、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遺址、遺蹟;
(六) 非物質文化遺產;
(七) 古樹名木;
(八) 傳統院落及傳統地名;
(九) 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對象。
第十三條 張家口堡保護實行保護名錄登記制度。
橋西區人民政府應當進行保護名錄普查,並根據普查情況組織專家諮詢委員會論證,依據相關認定標準,提出保護名錄名單,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30日。
公示結束後,報請張家口市人民政府核准並公布。
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一經公布,均受本條例保護。
橋西區人民政府應定期開展保護對象普查工作,並依照流程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具有保護價值但尚未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均有權利和義務提出列入保護名錄建議。
對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由相關保護管理部門分級、分類建立數字及紙質檔案,並設立保護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保護標誌。
第十四條 保護名錄對象因不可抗力損毀、滅失或者保護等級、類型發生變化的,橋西區人民政府應當提出保護名錄調整方案,按照原審批程式論證、公示並報請核准公布。
第十五條 張家口堡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經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應徵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第十六條 在張家口堡建設控制地帶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
在張家口堡環境控制區的建設活動應報請橋西區文物行政部門同意,並報相應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
張家口堡範圍內建築的改造提升由橋西區人民政府全面管理,應嚴格遵守本條例規定,不得擅自擴建、加高,不得破壞張家口堡的歷史風貌。
第十七條 張家口堡範圍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第十八條 張家口堡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實施不可移動文物的文物保護工程,包括保養維護工程、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遷移工程等,應當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和最小干預的原則。
文物保護工程由取得相應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和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責任工程師、責任監理師承擔。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權人負責修繕、保養,張家口市、橋西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幫助。
因自然災害致使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的,橋西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可逆性的搶險加固工程,並及時報告相應的文物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張家口堡歷史建築、傳統建築及名錄登記的各類物質文化遺產,由所有權人負責修繕、保養。
橋西區人民政府應當籌備保護名錄建築保養維護、修繕及展示利用專項資金,並制定相關資金申請、使用管理辦法,長期、有序開展歷史建築的保護、修繕、利用工作。
第二十條 橋西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張家口堡傳統文化、藝術、歷史故事、歷史人物、民俗、地方風情和傳統產品加強保護和宣傳,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扶持政策,鼓勵民間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對傳統文化、藝術、歷史故事、歷史人物、民俗、地方風情和傳統產品的發掘、收集、整理和研究。
具有保護價值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應有序開展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工作。並依託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傳統建築等,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展示及活化利用工作。
第二十一條 張家口堡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行下列活動:
(一) 損壞、遷移、拆除張家口堡保護名錄建築和傳統建築構件或在保護名錄建築穿牆打洞;
(二) 在保護名錄建築、古樹名木、大樹上刻劃、塗污、私拉電線;
(三) 改變傳統院落、民居格局;
(四) 擅自改造、加高、拆除張家口堡保護名錄以外建築;
(五) 拓寬、截彎、取直街巷或道路;
(六) 屋頂使用彩鋼或反光材料、堆放物品等影響傳統風貌的;
(七) 損壞或者擅自遷移、砍伐古樹名木、大樹。
第二十二條 有序開展張家口堡風貌整治導則編制工作,明確歷史建築、傳統建築以及現代建築的整治措施和指導要求。
張家口堡內現有不符合傳統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應有序開展整治、改造、遷移、拆除工作。
張家口堡內安裝遮光篷、遮雨篷、太陽能、空調、空氣源、陽光棚以及地上管線、計量裝置等設施和店鋪招牌、門面裝修、照明燈具以及光色等,應以相關導則為依據,符合傳統審美標準,整體應與張家口堡傳統風貌、氛圍相協調。
第二十三條 合理開展張家口堡民居騰退工作,引導居民自發、有序參與活化利用實踐,保持張家口堡社區活力。因張家口堡保護利用致使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四、 展示與利用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張家口堡內文物建築、歷史建築、傳統建築等名錄登記建築合理利用和有序開放。
橋西區人民政府根據保護、展示、利用的需求,組織開展張家口堡開放利用導則編制工作,科學評估張家口堡承載的核心價值並進行合理闡釋,逐步開展展示利用工作。
橋西區人民政府應制定相關產業政策和業態規劃布局,引導經營單位和個人在指定範圍和地點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尊重張家口堡範圍內原住居民生活形態和風俗習慣,鼓勵原住居民依據相關要求在原址居住,傳承張家口堡原有社區形態及生活方式。
鼓勵和支持原住居民利用房屋等自有資產依法從事與張家口堡保護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和各類公益活動,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技術指導、服務保障。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參與張家口堡保護、管理、展示和利用工作。
張家口堡範圍內國有產權建築不得私自進行出租、出售。非國有產權建築出租、出售時應按照有關部門要求,進行審核批准。
張家口堡保護利用需要徵收、徵用、租賃原住居民房屋的,應由橋西區人民政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按規定予以補償。
第二十六條 革命文物的展示利用應落實《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的決定》,結合重要歷史事件、歷史人物等,依託文物本體開展展示、紀念工作,注重發掘整理、宣傳展示史料及革命事跡,弘揚愛國主義和革命精神。
鼓勵將革命文物與其他保護對象協調展示,拓展展示線路和內容;展示利用應當防止過度商業化、娛樂化,杜絕低俗、庸俗化。
革命文物的保護利用應嚴格審查,履行相關報審程式。
第二十七條 張家口堡範圍內業態以弘揚歷史文化、傳承本地特色為引導方向,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依法從事以下活動:
(一) 開設特色主題博物館、藝術館、工藝大師或者名人工作室,設立張家口歷史名人、文化研究基地,開展民間工藝品交易、展示等活動;
(二) 傳承、弘揚張家口本土民間傳統工藝以及老行當、老手藝;
(三) 宣傳、推廣張家口特產、技藝和文化;
(四) 宣傳、推廣張家口本地特色小吃;
(五) 組織、開展張家口地方特色文藝活動、傳統民俗節慶;
(六) 發展特色文創、民俗客棧等特色文旅產業;
(七) 其他有利於張家口堡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傳播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張家口堡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 違反法律法規的經營行為;
(二) 飼養家禽、家畜、大型犬;
(三) 在建築物、公共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亂釘物品;
(四) 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蒂、食品包裝物、口香糖殘渣以及其他廢棄物;
(五) 違反規定傾倒垃圾;
(六) 亂搭、亂堆、亂掛、亂曬等有礙市容的;
(七) 施工工地不設定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八) 封建迷信活動;
(九) 其他不利於文物保護的行為。
五、 管理與安全
第二十九條 張家口堡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由所屬街道辦事處負責。橋西區人民政府應定期評估張家口堡保護管理工作,建立張家口堡日常巡查機制,依法、依規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張家口市人民政府應對張家口堡及周邊環境道路交通進行統籌規劃,逐步改善周邊道路環境,保障周邊居民、商鋪和遊客停車、出行需求。張家口堡內除執行工作任務的救護、消防、公安、環衛等特種車輛外,嚴格控制其他機動車輛通行,對非機動車進行必要管控,適度禁行或者限行。
第三十一條 張家口市人民政府應逐步完善張家口堡內基礎設施,建設宜居、宜業、生態古堡。具體包括:
(一) 健全張家口堡地下管網,建設通信、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和污水處理等設施;
(二) 最佳化教育、醫療、養老、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
(三) 配套建設公共活動空間,改善居住環境;
(四) 生產經營活動應符合環保標準。
工程設計方案應落實第十六條要求,依法取得建設許可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二條 張家口堡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消防安全規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根據文物建築的布局特點,配置專屬設備、設施,在不破壞文物及環境的原則下,做到因地制宜、科學防範。
第三十三條 張家口堡範圍內禁止下列具有消防安全隱患的行為:
(一) 使用木柴、煤炭等明火取暖;
(二) 升放孔明燈、燃放煙花爆竹;
(三)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非生活必需的易燃易爆物品;
(四) 未按照技術標準和規定敷設電氣線路,使用超過電路設計負荷、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電器設備;
(五) 其他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張家口堡內的室外噪音嚴格按照國家環境噪聲標準執行,禁止在張家口堡內使用高音設備開展經營活動。
六、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擅自開展建設活動的,由張家口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張家口堡風貌影響的,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處置。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由橋西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主管部門可以指定符合條件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三、四、五、七項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六項、第二十八條、三十四條規定的,由橋西區人民政府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橋西區人民政府消防安全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違法單位及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張家口堡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於含義是:
(一) 保護範圍:是指經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張家口堡的保護範圍,即對文物保護單位本體及周圍一定範圍實施重點保護的區域;
(二) 建設控制地帶:是指經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張家口堡的建設控制地帶,即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外,為保護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環境、歷史風貌對建設項目加以限制的區域;
(三) 環境控制區:是指本條例所稱張家口堡範圍內,在保護範圍與建設控制地帶以外,以控制傳統風貌,保護城市肌理與生活生產環境的區域;
(四) 文物建築:是指因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被各級人民政府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區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
(五) 歷史建築:是指經張家口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
(六) 傳統建築:是指具有一定建成歷史,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城市演進和地方特色的建築物、構築物;
(七) 其他建築:是指除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傳統建築之外的所有其他建築;
(八) 革命文物:是指見證近代以來張家口人民抵禦外來侵略、維護國家主權、捍衛民族獨立和爭取人民自由的英勇鬥爭,見證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張家口開展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的光榮歷史,見證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時期彰顯革命精神、繼承革命文化的不可移動及可移動革命文物;
(九)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未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但能反映地方特色的,包括但不限於民間文學、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雜技、技藝、醫藥、曆法、民俗、體育、遊藝等;
(十) 古樹名木:是指樹齡在百年以上或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的樹木;
(十一) 大樹:是指樹齡在30年以上,經認定後的樹木;
(十二) 傳統地名:是指各歷史時期流傳下來或者曾使用過的地名;
(十三) 文物保護工程資質單位:是指由國家文物局頒發的文物保護工程設計甲級、乙級資質單位;施工一級、二級資質單位;監理甲級、乙級資質單位;
(十四) 文物保護工程責任師:是指由國家文物局統一部署,中國古蹟遺址保護協會頒發的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責任工程師、責任監理師。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XX月XX日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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