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館藏文物的保護管理,確保文物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管所及其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館藏文物保護管理。
具有科學價值的館藏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及其他標本也適用於本規程。
第三條 文物收藏單位對館藏文物有科學管理、有效保護、整理研究、公開展示等職責。館藏文物管理和使用應當做到:制度健全、帳目清楚、鑑定確切、編目詳明、檔案完善、保管妥善、查用方便、操作規範。
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館藏文物接收、鑑定、登記、編目和檔案制度;
(二)庫房管理制度;
(三)文物出入庫、註銷和統計制度;
(四)文物保養、修復和複製制度;
(五)文物安全檢查制度;
(六)其他文物收藏保管制度。
第四條 文物收藏單位應當設立館藏文物保管部門或配備兩名以上專職保管人員,實行帳、物分管,保管人員名單上報省文物局備案。保管人員應經過崗位培訓,並保持相對穩定。所有與館藏文物保護管理有關的人員,遇有調動、退休及其他人事變動,應在辦理有關人事手續前點清並交接所保管文物。
第二章 文物的接收、鑑定、登記、編目和建檔
第五條 文物接收
接收文物時,徵集人應逐件(套)填寫入藏憑證。入藏憑證一式三份,徵集人、總帳管理員和庫房保管員各執一份。入藏憑證按年度裝訂成冊,歸檔保存。接收文物同時收集文物的原始資料,包括發掘記錄、徵集記錄、調查證明材料、收購發票及相關文字、圖紙、音像資料等,總帳管理員將入藏憑證與原始資料一併保管。
第六條 文物鑑定
擬入藏的文物,由收藏單位組織專業人員根據《文物定級標準》進行初步鑑定,確定真偽、年代,提出分類、定名、定級初步意見。文物收藏單位進行初步鑑定後,向省文物局提出申請,省文物局組織省文物鑑定委員會進行最終鑑定,並出具鑑定意見。經鑑定為館藏一級文物的,應報國家文物局確認。文物收藏單位應做好鑑定記錄,內容包括鑑定日期、鑑定地點、鑑定人員、鑑定意見及重要分歧意見等。
總帳管理員應及時將接收文物全部登入《文物、標本流水帳》。經鑑定符合入藏標準的,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文物入藏程式,登錄《文物藏品總登記帳》。不夠入藏標準的,應另行集中存放,不得隨意處置。
第七條 文物登錄
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建立《文物、標本流水帳》、《文物藏品總登記帳》和《文物藏品分類帳》。《文物藏品總登記帳》設專人管理,其他人員不得隨意翻閱。《文物藏品分類帳》由庫房保管員管理。
文物帳目採用紙質文本,同時備份電子文本,永久保存。帳目格式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印製。登錄文物帳目應使用不褪色的藍色或黑色墨水逐頁、逐件、逐項填寫,不得任意塗改。如有訂正,應經單位主管部門領導批准,在訂正處用紅色墨水劃雙線,線上方書寫更正內容,並加蓋更改人圖章。
文物帳目登錄方法:
(一)文物編號
總登記號按照文物登錄《文物藏品總登記帳》的順序編排,一件(套)一號。總登記號一經確定即永久使用,不能更改和重複使用,文物註銷後原總登記號仍應保留。總登記號套用小字清晰地標寫在文物上,書寫位置以不妨礙觀瞻和不易摩擦為宜;不宜直接書寫的文物,可以貼、掛編號標籤,標籤貼掛應確保牢固,避免遺失。總登記號應及時標註在入藏憑證和《文物、標本流水帳》上。分類號是藏品的輔助管理號,按各類文物登記《文物藏品分類帳》的先後順序排列。
(二)文物定名
文物名稱通常由特徵和通稱兩部分組成。古代文物特徵指年代、款識、作者、地域、工藝、紋飾、顏色、質地、器形等信息要素,近現代文物特徵指物主、時間、地點、事件、用途等要素。通稱是器物的通用稱謂。自然標本按照國際通用的動物、植物、礦物和岩石的命名規則定名。
(三)文物計件
單件文物編一個號,按一件計算。成套文物按不同情況分別處理:組成部分可以獨立存在的,按個體編號計件,每套文物集中登記,號碼相連,備註內註明同屬一套;組成部分不能獨立存在的,整體編一個號,每個部分列分號,按一件計算,在實際數量欄內註明整套文物的實際數量。
(四)文物計量
文物計量單位:採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以厘米、克、毫升作為常用文物計量基本單位,較大、較重或較長的可採用米、千克、公升計量。一般文物不稱重量,貴重金屬、寶石等文物稱重量。
文物測量方法:平面文物量長和寬,書畫類文物量畫心;立體文物量長、寬、高或口徑、底徑、高,口徑、底徑均量外徑;不規則形狀的文物,量其最長、最寬、最高處。
(五)文物時代
登記文物所屬的地質時代、考古文化期、歷史朝代或歷史時期。1949年10月1日以前的文物,有具體紀年的寫具體紀年,並加注公元紀年;具體紀年不明的寫歷史朝代或歷史時期。1949年10月1日以後的文物,一律寫公元紀年。(六)文物現狀
寫明文物及文物附屬檔案的完整、損傷、殘缺或污染等具體情況。大致可按下列情況填寫:(1)完整。文物沒有損傷,殘缺等情況。(2)殘破。文物局部破損,如破洞、破孔、裂口、裂紋、磨損等。(3)發霉。如霉點、霉斑、霉跡等。(4)皺摺。如皺痕、摺痕等。(5)污跡。如油污、墨污等。(6)脫漿、脫線。(7)生鏽。如銅銹、鐵鏽、鏽蝕等。(8)褪色。(9)焦脆。(10)殘缺。
(七)文物來源
寫直接來源的地區、單位和個人,註明發掘、採集、收購、調撥、交換、捐贈、舊藏等徵集方式。出土文物寫明出土時間、地點和發掘單位;近現代文物寫明與使用者或保存者的關係;自然標本寫明產地、採集單位或個人。
第八條 文物編目
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建立反映館藏文物基本情況的編目卡片。編目卡片除填寫《文物藏品總登記帳》的項目外,還應配有文物照片,詳細描述文物特徵,記錄歷次專家鑑定意見、展覽和研究提取情況等。
文物收藏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文物局統一規定格式編制《一級文物目錄》,並上報省文物局和國家文物局備案。館藏文物數量較多的單位,還可編制二、三級文物目錄及文物分類目錄。目錄可以做成表格式或書本式。
第九條 文物建檔
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建立文物檔案。文物檔案一件(套)一檔,分類保管。檔案內容按照國家文物局統一規定的《藏品檔案》冊逐項填寫。憑證、單據、提取記錄、研究資料複印件、鑑定記錄、化驗單等與文物有關的各種材料也應及時整理歸檔。
文物檔案只供在文物收藏單位檔案室內查閱,不得外借。
因特殊需要拍攝、複印館藏文物檔案,應經本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報省文物局備案。
文物收藏單位之間調撥、交換文物時,應將文物檔案加以備份,原單位保留備份檔案,原件與文物同時移交。經批准退出館藏的文物,檔案不得銷毀,永久保存。
第十條 文物備案
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將本行政區域內的三級以上文物檔案,報設區市文物行政部門備案;設區市文物行政部門應將本行政區域內的三級以上文物檔案,報省文物局備案;省文物局應將本行政區域內的一級文物檔案,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第三章 庫房文物管理
第十一條 文物移交
文物登記、編目後,應及時移交給庫房保管員。交接時按照入庫清單逐件、逐項清點核查。辦理移交手續後,保管部門負責人、總帳管理員與庫房保管員簽名。文物點交入庫後,由庫房保管員負責。
第十二條 文物入庫排架
文物按質地分類入庫排架。在不損害文物的前提下,可以將所需保存條件相近的幾類文物合併一處存放。
文物櫃櫥可用木材或金屬製成。木質櫃櫥要求密封,並進行殺蟲滅菌處理。金屬櫃櫥內隔板和抽屜應設防震防滑層,或將文物放於囊匣內,文物不能直接接觸金屬櫃體。文物櫃櫥應穩定擺放在庫房內,按順序編制櫃號。
文物排架應遵循上輕下重、上小下大、前小後大的原則。超過櫃層高度或比較沉重的文物,可在庫內單獨存放。小件文物和文物附屬檔案應加包裝,以防損壞或丟失。易折、易碎文物,擺放時不能疊壓和磕碰。
一級文物、保密性強和經濟價值高的文物,應當設立專庫或專櫃重點保管。
文物排架後,應填寫文物方位卡(也稱庫藏卡)。一件文物一張卡片,按文物分類順序號排列。卡片內容包括文物編號、名稱、時代、存放位置及使用記錄。存放位置欄標明放置文物的庫房編號、櫃櫥編號和層位編號。使用記錄註明使用原因、提取時間、歸還時間和提取人、歸還人。
第十三條 文物借用
借用館藏一級文物應提交國家文物局批准檔案,借用館藏二、三級文物和一般文物提交省文物局批准檔案,借用文物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未建立文物檔案、未上報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的文物不得借用。本單位提取文物應經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個人使用文物只限於庫房工作間內,不能提取文物出庫。
借出文物的安全保護由借用方負責。長期展出或因其它原因較長時間借用的文物,借出單位也應定期檢查核對,對文物安全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文物的出庫與歸還
因陳列、研究、保護、鑑定、拍攝及其他原因提取文物,應當按規定辦理出庫、歸還手續。包括:
(一)上級文物行政部門和本單位的批准檔案。
(二)填寫文物提取單。借用人應逐件、逐項填寫文物提取單,借出與借入雙方仔細核對文物編號、名稱、時代、尺寸、來源等項目,重點檢查文物完殘程度。難以用文字表達清楚的文物損傷,可拍攝彩色照片為證。單位主管領導、部門領導、提取人和庫房保管員應共同在文物提取單上籤字。提取單一式三份,借用人、庫房保管員和總帳管理員各保存一份。
(三)文物歸還手續。文物歸還時,總帳管理員和庫房保管員按文物提取單內容逐件逐項驗收,在提取單上註明歸還時間,由接收人簽名。如退還文物完殘情況與提取單不符,庫房保管員不能簽收,由責任方書寫情況報告,根據文物級別和損害程度報相應級別的主管部門批示後,再進行簽收並填寫歸還欄目,同時將新傷情況在有關帳、卡、藏品檔案上註明。
第十五條 庫房安全管理
文物收藏單位的文物庫房和庫區屬於重點要害區域,應當按規定安裝防盜報警和消防設施設備。庫區應保持良好的視野,整潔通暢。禁止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及其他有礙文物安全的物品,嚴禁菸火。
庫房保管員進入庫房,應認真檢查庫房環境、門窗、電閘、電燈開關等,發現異常應及時報告,並注意保護現場。離庫時櫃應上鎖,桌面、地面應清理乾淨,關閉門窗、電燈和電閘。不經常進入的庫房,每周應定期檢查。
文物庫房不接待參觀。因特殊原因非保管人員進庫,應經文物收藏單位領導簽字批准,並登記姓名、單位、入庫原因及入、出庫時間。
文物庫房鑰匙應統一管理 ,保管員入庫時按規定登記領取,用完及時歸還,不得將鑰匙帶出單位。兩人以上方可開啟和進入庫房。
庫內準備處理的箱櫃或雜物,應當經過認真清理。出庫時由保管與保衛部門共同檢查,確認未夾帶文物再行處理。
第十六條 文物保護
庫房內應採用無毒、無污染、無有害氣體的建築和裝飾材料;庫房地面應鋪設防滑防震材料;注意庫房防塵,庫房光線、溫濕度及空氣品質應符合館藏文物保存環境標準(見附表);每年定時採取防蟲防霉措施。發現文物有銹、蟲、霉、裂等自然損壞應及時報告,在文物保護專家指導下採取保護補救措施。
第十七條 記錄庫務日誌
庫房保管員應當記錄庫務日誌,每天庫房工作結束時以日誌方式記錄工作情況。內容包括進庫時間、人員、文物動態、工作內容和庫內安全情況等。日誌套用不易褪色的藍色或黑色墨水書寫,字跡工整,準確全面,注意保存,以便核查。
第十八條 文物的修復、複製、拓印與拍攝
文物的修復、複製、拓印與拍攝,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修復、複製、拓印與拍攝一級文物,經省文物局審核後報國家文物局批准;修復、複製、拓印與拍攝二、三級文物,報省文物局批准。
從事文物修復、複製、拓印的單位,應有中級以上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稱的專業人員進行操作,並有相應的場所和設備。
修復文物前、後均應對文物進行拍攝。複製文物應嚴格限制,文物複製品上應標記複製編號。
修復、複製與拓印文物應保持文物原貌,不得對文物造成損害。
第十九條 文物的核對與統計
庫房接收或提出文物,總帳管理員和文物庫房保管員應隨時核對,掌握文物的流動情況。庫房保管員應定期對所保管的文物進行清點,做到帳、物、卡相符。每年年終總帳管理員應統計各類文物數據,編制文物統計報表,一式兩份,一份報文物行政部門,一份本單位留存。
第二十條 文物調撥與交換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申請文物調撥與交換,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式。調撥一級文物應報省文物局批准後,報國家文物局備案;交換一級文物,應報國家文物局批准;調撥與交換二、三級文物和一般文物,報省文物局批准。
報請批准應提交申請書、申請調撥或交換文物清單及雙方單位調撥或交換文物的意向書等材料。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從其他省、直轄市和自治區調撥與交換館藏文物的,還應取得對方文物行政部門的批准。
第二十一條 文物損毀、遺失的處理
館藏一級文物損毀的,應當逐級報國家文物局核查處理。其他文物損毀的,報省文物局核查處理,省文物局將核查處理結果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館藏文物被盜、被搶或者遺失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同時向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文物註銷
因調撥、交換、剔除或因其他自然、人為因素損壞和丟失的文物,應當註銷。註銷一級文物,應當逐級報國家文物局批准。註銷二、三級文物和一般文物,應向省文物局申報,逐件說明註銷原因及註銷文物的去向,省文物局組織省文物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審核,並依據鑑定意見批准後,方可辦理註銷手續。
註銷文物,由總帳管理員填寫《註銷憑證》,並附註銷清單、鑑定意見、上級批准檔案等材料,在《文物、標本流水帳》、《文物藏品總登記帳》和《文物藏品分類帳》及入藏憑證上統一註銷。註銷時用紅筆在帳目上畫線表明註銷,並註明註銷批號和去向。《註銷憑證》、有關附屬檔案及文物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統一編號存檔,與註銷前的文物檔案、編目卡片等一起保存,不得遺失。
第四章 展廳文物管理
第二十三條 文物布展
文物布展由專業人員操作。布展期間,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展廳和接觸文物。布展前首先清點全部提取文物,將開箱拆裝的文物逐件與裝箱單核對無誤後再進行布展。布展中應嚴格履行文物移動操作規程,確保文物安全。布展後應徹底檢查文物包裝箱及包裝材料,確認沒有文物後方可清出展廳。
第二十四條 展廳文物交接
陳列展覽開放前,布展人員應全面清點提取文物,將已展出文物造冊,移交給展廳文物保管人員;將未展出文物退回庫房。外借的未展出文物在陳列展覽開放後一個月內歸還文物收藏單位,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歸還,應指定專人負責,統一造冊,存放於文物庫房,並儘快安排歸還事宜。
長期陳展的文物,應履行嚴格的交接手續。交接雙方逐件、逐項檢查文物編號、名稱、時代、尺寸、來源、完殘狀況、文物方位等項目,並註明交接時間。交接完畢後,由交接雙方及雙方部門負責人簽名。
三個月之內短期展覽的文物,可採用櫃外點交的方法,但文物櫥櫃應由布展人員封存,開啟櫥櫃時交接雙方均應在場。
第二十五條 展廳文物管理
陳展文物由保管部門或展廳保管部門保管,指派專人負責,實行帳物分管。
長期陳列的文物,應以展廳為單位建立一套固定帳目,指派專人管理。帳目可參考《文物藏品總登記帳》設立,並加注文物方位。建立展廳文物借出帳或文物卡片,登記因出國展覽、拍攝、科研等原因提取的文物,及時標註文物變動情況,明確文物去向。
三個月之內短期展覽的文物,使用陳列部門的交接單管理。單據由專人保管,註明文物名稱、時代、級別及文物數量,每頁註明頁碼,並標明每件文物所在的文物櫃號及櫃內位置。
第二十六條 展廳文物清點
展廳文物保管員應每天進行日常文物檢查。每半年進行一次詳細清點,根據文物清單、帳目和卡片逐件核對,做到帳、物、卡相符。提出展廳的文物,也應根據帳、卡逐件核對提取單據。
文物保管部門對陳展文物負有監督責任。陳展開放之初,應會同文物提取人和展廳文物保管員,按照原始提取單全面核對展出文物,並督促提取人按期歸還提取後未用於展出的文物。其後每隔一年,庫房保管員應會同展廳文物保管員按原始提取單清點展出文物。
第二十七條 展廳文物保護保養
展廳內應採用無毒、無污染、無有害氣體的建築和裝飾材料;光線、溫濕度及空氣品質應符合館藏文物保存環境標準(見附表);展具設計應確保文物安全;陶瓷、玉器、玻璃等易碎文物的擺放應符合防震減震及防滑要求;不宜長期展出的有機質文物應定期更換;每年定時採取防蟲防霉措施;注意防塵、定期除塵。發現文物有銹、蟲、霉、裂等自然損壞,展廳文物保管員應及時報告,在文物保護專家指導下採取保護補救措施。
第二十八條 展廳文物提取
提用陳展文物時,應辦理正規提取手續。提用人員應填寫提取單一式兩份,報請單位領導和展廳保管部門負責人簽字批准,再到展廳提取文物。提取方和借出方各持一份單據,逐件、逐項清點,簽字後再將文物提出展廳。文物提出後,展廳文物保管員在相應的帳目或卡片上註明。提取文物應按期歸還,以保持陳列展覽的完整性。
第二十九條 文物撤展與歸還
陳列展覽結束後,展廳文物保管員會同文物提取人依據文物交接單以及展廳自建的文物帳目、卡片清點核實展出文物。核對無誤後,提取人再核對庫房文物提取單,其後將文物撤出展廳,歸還入庫。
如文物情況與提取單不符,由責任方書寫情況報告,根據文物級別和損害程度報相應級別的主管部門批示後,連同情況報告和批示檔案一同歸還文物庫房。
第五章 文物的移動、包裝和運輸
第三十條 文物移動要求
文物移動應由專業人員進行,其他人員不得觸摸和移動文物。
移動文物時,地面應鋪設防滑防震材料,移動通道應保證寬敞暢通,避免磕碰。文物庫房和展廳應配備小車、抬箱等必要的移動工具。工作人員應身著短服,腳穿防滑平底鞋。在觸摸有機質及金屬類文物時,應戴手套。
第三十一條 文物移動操作
一般文物移動。小於手掌的文物應緊握手中,大於手掌的文物應雙手捧底,或一手捧底、另一手握頸,不能拎器物口沿、雙耳、柄、足等部位。
易碎文物移動。將文物裝入囊匣內,雙手捧持,搬移到指定位置。
大件或多件文物移動。將一件或多件文物用海綿和綿紙包好放入包裝箱內,雙人搬動。也可使用加有防震層的箱式小車搬移。
平面文物移動。書畫、絲織品、報紙、招貼畫及布告等文物,應先卷好或用包裝材料包裝後再行移動。
第三十二條 文物包裝程式
(一)根據文物的質地、形狀和尺寸,製作內包裝箱(盒);
(二)根據文物的需要,包裹竹尾紙(綿紙);
(三)選用適當的包裝方法,將文物固定於內包裝箱(盒)內,或直接將文物固定於外包裝箱內;
(四)將若干個文物內包裝箱(盒)碼入外包裝箱內,逐件填寫文物裝箱清單。碼裝內包裝箱(盒)時,應遵循上輕下重、上小下大的原則。裝箱清單一式兩份,文物箱內裝一份,裝箱人員留一份;
(五)用填充物填實包裝箱內空隙,加鎖、封箱。
第三十三條 包裝箱的製作
文物內、外包裝箱均應使用目前國際通用的多層板、夾心板等複合木質材料,禁止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原木。內包裝囊匣和包裝箱也可使用達到國際標準的瓦楞紙板。包裝箱內防震層應選用質地柔韌、彈力好的高密度聚氯複合板和聚苯板等材料。箱內填充物用高密度海綿、各種密度的聚氯複合板和高密度聚苯板及竹尾紙、碳酸紙等,禁止使用低密度聚苯板、舊報紙、舊棉絮、紙屑、鋸末、麥秸等材料。
內包裝箱(盒)規格視文物尺寸而定,上、下及周邊應有防震層。根據文物質地和環境要求,放置防蟲劑、乾燥劑等。包裝箱(盒)外明顯處,貼上帶有文物編號、名稱等內容的標籤。
外包裝箱應結構合理、堅固耐用、拆卸方便、美觀簡潔,適合貨櫃裝載長途運輸。箱內上、下及周邊防震層厚度2-5cm,防水層所使用的塑膠布厚度0.05mm以上。外包裝箱與內包裝箱之間用防震減壓的填充物填實,不得留有空隙。外包裝箱採用內置式插卡鎖及扳手,箱體表面不得有突出的鎖扣及扳手等裝置,避免箱體移位時互相拉掛。箱外顯著位置製作防倒置、防雨、易碎標識並標明箱號。
空運外包裝箱規格:(長×寬×高 單位cm)
(一) 157×105×160;
(二) 157×105×80;
(三) 79×105×80;
陸運外包裝箱規格:(長×寬×高 單位cm)
(一) 不超過1190×220×225;
(二) 不超過590×220×225;
第三十四條 文物包裝方法
字畫、織繡類文物:將碳酸紙或竹尾紙鋪在文物表面,或疊或卷裝入內包裝箱(盒)。
玉器、瓷器、琺瑯、金銀器及其他形狀不規則的小件文物:依照文物形狀定製專門囊匣,或在較厚的中密度聚氯複合板或高密度海綿板上镟挖出凹槽,將器物用碳酸紙或竹尾紙包好放置其中,裝入內包裝箱。
鏤空、分枝和飾件較多的文物:根據器物形狀在包裝箱內立支架,把文物突出部位用綿紙纏裹後固定於支架上懸空,然後固定在箱內架槽中。
大型石雕、陶塑、青銅器和體積較大的屏風、寶座、家具等文物:根據具體尺寸專門製作外包裝箱,箱壁四周及頂面的防震層3-5厘米,底面7-8厘米,填充固定後直接裝箱。或用氣泡塑膠將文物纏裹後放入包裝箱內,四周上下用聚氯複合板擠卡,與箱壁固定。
其他各類文物的包裝,均應本著安全方便的原則,參照上述辦法進行包裝。
第三十五條 文物運輸
出國(境)文物運輸,按照國家文物局《出國(境)文物展覽展品運輸規定辦法》,委託有出國(境)文物運輸資質、信譽良好的包裝運輸公司負責文物包裝運輸事宜,運輸過程中應有中方人員隨行。
國內用火車和汽車運輸文物,應有專人、專車運送。大批文物運輸,應採取武裝押運。不具備條件的單位,可申請由當地公安部門或武裝運輸公司負責文物押運事宜。運輸文物過程中,文物收藏單位或借用單位應有專職保衛人員全程監控,確保運輸過程中文物安全。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非國有博物館、紀念館和文物收藏單位館藏文物的保護和管理,參照本規程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表1 館藏文物保存環境溫度、相對濕度標準
表2 館藏文物存放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表3 館藏文物存放環境建築材料污染物濃度限值
表4 館藏文物保存環境光照水平標準
表1 館藏文物保存環境溫度、相對濕度標準
藏品質地 藏品類別 溫度(℃) 相對濕度(%)
金屬 青銅、鐵、金銀器、金屬幣類 20 0-40
錫、鉛器 25 0-40
琺瑯、搪瓷 20 4-50
矽酸鹽 陶瓷器 20 40-50
玻璃器 20 0-40
岩石 玉、石器 20 40-50
古生物化石、岩礦標本 20 40-50
彩繪泥塑、壁畫 20 40-50
動植物材料 紙製品 20 50-60
絲、毛、棉、麻織品、唐卡、油畫 20 50-60
竹、木、漆、藤器、家具、版畫 20 50-60
象牙、甲骨、角、貝殼製品 20 50-60
皮革、皮毛 5 50-60
動物標本、植物標本 20 50-60
其他 音像製品 0 40-50
黑白照片及膠片 15 40-50
彩色照片及膠片 0 40-50
環境相對濕度日波動值不得大於5%
環境溫度日較差不得高於2-5℃
表2 館藏文物存放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污染物 一級標準 日平均濃度限值(mg/m3)
氧化硫 0.05
二氧化氮 0.08
一氧化碳 4.00
臭氧 0.12(1小時平均濃度限值)
可吸入顆粒物 0.12
表3 館藏文物存放環境建築材料污染物濃度限值
污染物 最高允許濃度限值(mg/m3)
甲醛 ≤0.08
苯 ≤0.09
氨 ≤0.2
氡 ≤200 BQ/m3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0.5
表4 館藏文物保存環境光照水平標準
光敏感度 藏品質地 藏品類別(名稱) 照度標準(勒克斯)
特別敏感 棉、麻、絲、毛織品 織繡品、中國書畫、帛畫 ≤50
紙製品 水彩畫、水粉畫、水墨畫、版畫、素描和書法、拓片、手稿、文獻、書籍、郵票、圖片、相片等
岩石 壁畫
陶、泥 彩繪泥塑、彩繪陶瓷
皮革 各種染色皮革
動植物 各種動植物標本等
敏感 棉、麻 油畫、蛋青畫等 ≤100
皮革 各種不染色的皮革
竹木牙骨器 竹木牙雕、犀牛角雕、甲骨文、漆器
不敏感 金屬 青銅器、鐵器、金銀器、兵器、古錢幣、搪瓷器、琺瑯器 ≤300
石、玉、玻璃 石器、畫像石、碑刻、硯台、化石、印章、翠鑽、玻璃器和各種岩礦標本
陶瓷 陶器、唐三彩、瓷器
公開程式:河北省文物局內部審核後公開
責任部門:河北省文物局博物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