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省國資委關於印發《貴州省國資委監管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黔國資通產權〔2022〕55號
各監管企業:
《貴州省國資委監管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國資委2022年第82次黨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實施,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12月21日
辦法全文
貴州省國資委監管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貴州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監管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和《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等法律法規,結合省國資委監管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獨資、控股及實際控制企業(以下簡稱監管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控股及實際控制子企業(以下簡稱所屬企業)涉及的資產評估行為,適用本辦法。本辦法中監管企業及所屬企業合稱企業。
第三條省國資委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完善企業資產評估管理制度;
(二)按規定選聘資產評估機構;
(三)按本辦法規定對企業評估報告進行核准或備案;
(四)完成企業年度資產評估項目匯總、分析和上報等工作;
(五)對企業資產評估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監管企業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國家和省國資委關於資產評估管理相關規定,做好本企業資產評估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企業資產評估機構選聘,評估報告內部會審、專家審核,資產評估結果公示,評估報告備案、監督檢查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
(三)確定負責監管企業資產評估工作管理的職能部門,明確專人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四)規範資產評估項目的檔案管理,確保歸檔檔案材料安全、完整,符合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
(五)完成本企業年度資產評估項目匯總、分析等工作,並於每年度終了3個月內報省國資委;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
經貴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省國資委負責核准;經省國資委批准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省國資委負責備案;經企業批准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監管企業負責備案,監管企業不得將備案許可權向其所屬企業下放。
第六條股權多元化企業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有股持股比例最大的股東依照其產權關係辦理核准或備案手續;國有股股東持股比例相等的,經協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產權關係辦理核准或備案手續。
第二章資產評估
第七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併、分立、破產、解散;
(三)對外投資;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資產轉讓(置換);
(六)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七)資產涉訟;
(八)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對外租賃;
(九)收購資產;
(十)接受非貨幣資產出資、接受非貨幣資產抵債;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八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併;
(二)按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的國有產權(資產)無償劃轉;
(三)採取非公開協定方式轉讓企業產權,轉讓方、受讓方均為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的;
(四)監管企業與其直接或間接獨資(全資)持股的企業之間進行的國有資產交易行為;
(五)同一監管企業直接或間接獨資(全資)持股的企業之間進行的國有資產交易行為;
(六)擬增資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
第九條企業選聘資產評估機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採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等方式進行;選聘採用非招標方式的,要出台有關制度明確適用情形及範圍,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合法合規。選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但不限於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等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近3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受監管部門處罰記錄;
(二)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資質條件;
(三)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四)與評估對象相關方無經濟利益關係。
第十條企業資產評估委託單位根據企業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評估對象確定:
(一)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評估對象屬於企業法人財產權的,由企業委託;
(二)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評估對象屬於企業產權等出資人權利的,按照產權關係由企業出資人委託,其中涉及企業增資的,由增資企業或企業出資人委託,涉及多個出資人的,由各出資人自行協商確定委託;
(三)企業經濟行為事項涉及非國有資產評估的,由接受非國有資產的企業委託或雙方共同委託。
第十一條評估基準日的確定應當嚴格遵循與評估目的對應的經濟行為或特定事項的實施日期相近的原則。
第十二條除依據評估執業準則只能選擇一種評估方法的外,應當選擇兩種以上評估方法,綜合分析,形成評估結論,編制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積極配合資產評估機構開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其正常執業;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隱匿或虛報資產。
第十四條資產評估機構在出具正式評估報告前,資產占有單位應按《貴州省國資委監管企業資產評估結果公示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在資產占有單位和產權持有單位進行公示。
第三章重大資產評估項目審核
第十五條重大資產評估項目在核准或備案前,應聘請資產評估機構或評估專家(以下簡稱審核機構或專家)進行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資產評估項目:
(一)企業改制上市、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企業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企業股權整體轉讓、企業核心技術等重要智慧財產權轉讓、企業解散所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
(二)與非國有單位開展股權合作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
(三)其他重大的資產評估項目。
第十六條專家選聘遵循客觀、公正、擇優原則,結合企業資產評估項目需要開展,所選聘專家原則上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有良好的社會信譽,近三年內沒有違法違規執業記錄;
(二)具備資產評估師、礦業權評估師等相關執業資格或相關專業高級職稱的一種或多種,執業滿8年(以取得相關資質並從業的時間起算),為資產評估機構合伙人、首席資產評估師或部門經理以上職務,具有擬核准或備案資產評估項目領域的評估經驗;
(三)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審核工作。
第十七條專家履行職責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勤勉盡職,認真負責,遵守保密規定;
(二)以個人名義參加審核工作,獨立發表審核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影響;
(三)與評估對象相關方無經濟利益關係;
(四)不得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當利益;
(五)除審核勞動報酬之外,不得收受或索取與審核項目有關的任何單位或個人的饋贈;
(六)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對於重大資產評估項目,核准或備案單位收到核准或備案申請後,對材料進行初審,材料完備符合受理條件的,及時組織審核機構或專家開展審核工作。審核機構或專家完成審核後形成《審核工作報告》報核准或備案單位。《審核工作報告》中審核結論為:“建議予以核准或備案”,方可進入核准或備案程式。
第四章核准與備案
第一節核准
第十九條凡須核准的資產評估項目,企業在資產評估前應當向省國資委報告下列有關事項:
(一)相關經濟行為批准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資產評估範圍的確定情況;
(四)選擇資產評估機構的條件、範圍、程式及擬選機構的基本情況;
(五)資產評估的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六)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企業應當及時向省國資委報告資產評估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省國資委認為必要時,可以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現場檢查。
第二十一條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委託方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後應當逐級上報初審,經初審同意後,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省國資委提出核准申請;
(二)省國資委收到核准申請後,及時開展審核或組織有關審核機構或專家審核,經審核符合規範要求的,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核准;經審核需修改報告或補充材料的,待修改、補充完備後及時組織複審。
第二十二條企業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申請時,應當向省國資委報送下列檔案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申請檔案;
(二)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申請表;
(三)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准檔案或其他有效檔案;
(四)所涉及的企業改制、資產重組、國有資產交易方案或發起人協定等材料;
(五)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等)及其主要引用報告;
(六)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審計報告;
(七)被評估資產權屬證明檔案;
(八)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相關承諾函;
(九)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結果公示表;
(十)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對核准項目,省國資委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資產評估項目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准;
(二)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並符合相關選聘規定;
(三)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
(四)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資產評估範圍與經濟行為批准檔案確定的資產範圍是否一致;
(六)評估依據是否適當、完整、有效和適用;
(七)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檔案、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八)評估程式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九)相關單位是否按規定完成公示並形成公示結論說明;
(十)重大資產評估項目是否經審核機構或專家審核通過。
第二節備案
第二十四條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委託方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後,應當進行初審,經初審同意後,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提出備案申請,並將備案材料逐級報送備案單位;
(二)備案單位收到備案材料後,及時開展審核或組織有關審核機構或專家審核,經審核符合規範要求的,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備案;經審核需修改報告或補充材料的,待修改、補充完備後及時開展複審。
第二十五條資產評估項目備案需報送下列檔案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檔案;
(二)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一式三份;
(三)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准檔案或其他有效檔案;
(四)所涉及的企業改制、資產重組、國有資產交易方案或發起人協定等材料;
(五)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等)及其主要引用報告;
(六)被評估資產權屬證明檔案;
(七)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審計報告;
(八)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相關承諾函;
(九)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結果公示表;
(十)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備案單位按照《貴州省監管企業資產評估備案工作指引》有關規定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核,根據下列情況確定是否對資產評估項目予以備案:
(一)資產評估項目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准;
(二)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並符合相關選聘規定;
(三)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
(四)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資產評估範圍與經濟行為批准檔案確定的資產範圍是否一致;
(六)評估依據是否適當、完整、有效和適用;
(七)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檔案、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八)評估程式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九)相關單位是否按規定完成公示並形成公示結論說明;
(十)重大資產評估項目是否經審核機構或專家審核通過。
第三節評估結果使用
第二十七條資產評估項目核准或備案表分為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申請表、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和接受非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三類,企業進行資產評估項目核准或備案時,應按附屬檔案的格式和內容填報辦理。
第二十八條經核准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
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掛牌交易項目,首次正式披露信息日應在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內,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徵集到合格受讓方的,應當重新履行資產評估工作程式。
第二十九條企業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准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原經濟行為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交易。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省國資委負責組織實施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工作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內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和評估工作管理及評估人員配備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對資產評估項目的抽查內容包括:
(一)企業經濟行為的合規性;
(二)評估機構選聘的合規性;
(三)評估報告主要內容的合規性;
(四)評估公示情況;
(五)評估工作底稿及評估機構與評估項目有關的其他資料;
(六)其他有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被監督檢查單位應當做好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工作的自查和相關配合工作,對反饋的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及時整改並報告整改結果。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國資委可以採取約談企業相關人員、下發整改通知書、公開通報批評等方式責令企業整改,必要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其相應的經濟行為無效: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二)聘請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活動;
(三)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
(四)未按規定公示資產評估結果;
(五)應當辦理核准、備案而未辦理;
(六)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企業在資產評估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不正當使用評估報告的,按照《貴州省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受託資產評估機構在資產評估過程中違規執業的,由省國資委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不得再委託該中介機構及其當事人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有關資產評估機構對資產評估項目檢查工作不予配合的,不得再委託該資產評估機構及其當事人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第三十六條省國資委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企業境外國有資產評估,遵照相關法規執行。
第三十八條企業破產、人民法院司法財產處置、徵收補償等行為涉及的資產評估,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國資委現行資產評估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