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貴州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是貴州省人民政府為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提高政府投資效益,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8日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202號
  《貴州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8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
省長 李炳軍
2021年9月2日

辦法全文

貴州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提高政府投資效益,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類型的項目。
  第三條 政府投資應當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民生為本、環境為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保障發展、防範風險的原則,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凡是能通過市場化方式實施的產業化等經營性項目,應當主要通過政府投資基金投資、資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撬動社會和金融資本投入,更好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推進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農業現代化、旅遊產業化建設。
  前款規定的產業化等經營性項目,應當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由企業作為項目法人自主決策,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使用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建設的項目,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實行審批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國有企業使用自籌資金建設的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採取核准制或者備案制。按照市場化原則已進行核准、備案,又申請財政資金投入的項目,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決策評估及相關審批程式。
  第五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政府投資項目確需通過政府舉債的,只能在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方式舉借。嚴禁地方政府以建設—移交、帶資承包、墊資施工、不動產虛假登記抵押等方式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嚴禁違法分包、轉包政府投資項目,嚴禁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
  第六條 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不得違規修建樓堂館所的有關規定,嚴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樓堂館所,嚴禁以建技術業務用房名義搭車新建樓堂館所,嚴禁改變技術業務用房的用途,嚴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規劃等理由在他處重新建設樓堂館所,嚴禁以“學院”“中心”等名義建設樓堂館所,嚴禁以危房改造等名義改擴建樓堂館所,嚴禁以任何理由購置樓堂館所,嚴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贊助建設和捐贈建設,嚴禁借企業名義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設、集資建設或者專項建設。
  第七條 政府招商引資項目應當與本地產業發展規劃相結合,按照規定開展項目評估。不得引進環保不過關、不符合產業政策、產能過剩、搞形象工程的項目;不得承諾最低收益、兜底項目債務、回購投資本金;不得通過拼資源、拼地價、拼補貼、拼稅收返還等方式引進項目;嚴禁不計成本、盲目跟風、假投資真圈地。政府不得對招商引資項目形成的債務兜底。
  以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特許經營、股權合作等模式建設的項目,政府不得承諾固定回報、最低收益和回購等,不得為項目融資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還款承諾等。
  第八條 上級政府及其部門在部署工作任務時,應當考慮下級政府財政承受能力,除共同事權下級政府應當負擔部分外,不得向下級政府及其部門下達建設任務、強制要求配套建設資金。
第二章 政府投資項目庫
  第九條 依託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建立全省政府投資項目庫。
  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行業發展規劃,提出五年內擬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並錄入政府投資項目庫。發展改革部門根據項目儲備情況,統籌編制五年政府投資項目庫,並實行動態調整管理。
  第十條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行業主管部門依託五年政府投資項目庫,與中期財政規劃相銜接,編制本級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畫。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等部門應當核實有關項目國土空間規劃、用地用林指標、環境準入等建設條件,並及時反饋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對於納入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畫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許可權,組織做好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前期工作,確保前期工作深度達到規定要求,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決策評估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決策評估機制。各級政府按照許可權牽頭開展項目決策評估,評估論證作為政府決策的依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評估論證工作,重點論證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公益性、收益性、資金來源可靠性,對財政承受能力、資金平衡方案、能耗、可能形成的重大風險隱患以及重大項目社會穩定風險隱患等進行評估。
  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可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或者能力的中介機構開展評估論證工作,根據中介機構評估意見和行業主管部門審查意見,出具綜合評估報告。評估論證所產生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未通過決策評估的項目不得立項、不得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不得安排預算。
  第十三條 縣級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開展評估論證基礎上,報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策。其中,使用本級財政資金1000萬元—5000萬元,或者總投資1億元—5億元且使用本級財政資金的,決策結果由縣級人民政府於每月10日前報市(州)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對項目資金來源進行評估論證,評估論證結果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反饋。重大事項報市(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策。縣級人民政府按照評估論證或者決策結果執行。
  使用縣本級財政資金5000萬元及以上,或者總投資5億元及以上且使用本級財政資金的,決策結果由縣級人民政府於每月10日前報市(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市(州)人民政府將審議結果於10個工作日內轉報省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對項目資金來源進行評估論證。評估論證結果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向市(州)人民政府反饋,市(州)人民政府即收即轉,向縣級人民政府反饋。重大事項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策。縣級人民政府按照評估論證或者決策結果執行。
  第十四 條市(州)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開展評估論證基礎上,報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策。其中,使用本級財政資金5000萬元及以上,或者總投資5億元及以上且使用本級財政資金的,決策結果由市(州)人民政府於每月10日前報省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對項目資金來源進行評估論證,評估論證結果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向市(州)人民政府反饋。重大事項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策。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評估論證或者決策結果執行。
  第十三條及本條特殊、緊急項目採取“一事一議”方式報送。
  第十五條 省級政府投資項目(含副廳級及以上的行政事業單位投資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開展決策評估。其中,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使用本級財政資金1億元及以上,或者總投資10億元及以上且使用本級財政資金的,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策。
  第十六條 從嚴審批債務高風險地區新上政府投資項目。對縣級政府債務率300%及以上、“三保”保障存在缺口或者拖欠政府債券本息的,新上項目由同級人民政府開展決策評估,按程式報市(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策。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壓低項目投資估算或者拆分項目,規避項目決策評估程式。項目實施過程中,超過原決策評估許可權的,應當重新履行決策評估程式。
  第十八條 上級投資補助資金且需要本級配套資金的項目,應當充分考慮本級財政承受能力及配套資金到位的可行性,按照許可權開展決策評估。本級人民政府投資資金應當優先保障申請上級補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九條 通過決策評估的項目,除涉及國家秘密外,應當通過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使用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審批手續。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第四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畫,經履行決策評估程式,達到《政府投資條例》規定的前期工作深度,按照輕重緩急,突出重點,制定本級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按照以下程式編制:
  (一)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向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報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建議;
  (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統籌研究各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的計畫建議,與財政年度預算銜接平衡後,共同擬訂本級政府投資年度計畫草案,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審議;
  (三)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草案,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程式下達。政府投資年度計畫與財政預算同步調整、同步報批。
  已履行決策評估程式,但前期工作深度達不到有關要求的,可作為預備項目,待條件成熟後按程式納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預備項目年度投資占比不得超過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10%。
  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簡化納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程式。
  第二十二條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和財政年度預算,分批下達項目投資計畫,作為項目資金撥付的依據。項目單位根據項目投資計畫、概算批覆、已簽訂契約等,按照工程進度支付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擠占政府投資資金。
第五章 國有企業投資管理
  第二十三條 履行政府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監管企業的投資管理制度,切實履行投資項目決策評估和監管責任。國有企業投資項目應當聚焦主業發展,突出質量效益,嚴格按程式開展評估論證,應當與財務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二十四條 國有企業對外投融資應當遵循審慎原則,不得脫離實際盲目舉債,不得投資收益不能覆蓋融資成本的項目,在舉債融資時需主動聲明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所舉債務是企業債務,政府不承擔償債責任。國有企業對存量債務應當制定年度償債計畫,落實還款資金來源,嚴格控制債務風險。
  第二十五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剝離其政府融資職能,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對只承擔政府融資職能且主要靠財政資金償還債務的“空殼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一律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撤銷。對嚴重資不抵債、失去清償能力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要依法實施破產重組或者清算。
  第二十六條 政府不得授意或者以行政決議方式,違規將應當由政府出資建設的項目交由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籌資承建;不得將招商引資項目通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違規轉為政府投資項目;不得在未履行投資合規程式前決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投資;不得通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舉債或者變相融資;不得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融資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或者承諾;未落實資金來源的項目,不得採取代建方式,委託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實施;一律不得新組建只具有政府性融資功能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第二十七條 國有企業市場化方式融資建設的項目,無後續資金保障以及因決策失誤難以繼續實施的,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由國有企業自行負責清理處置,政府不承擔兜底或者償還債務責任。
第六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單位和法定代表人對項目建設的安全質量負總責。嚴格落實招標投標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做好項目招投標工作,並將強制性安全質量標準等作為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落實工程監理制,監理單位要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加強對關鍵工序、重要部位和隱蔽工程的監督檢查。落實契約管理制,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採購和工程監理等要依法訂立契約,並明確安全質量要求以及違約責任等。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控制投資成本,規範概算審批和調整,實行全過程造價控制。
  第三十條 項目單位對投資概算控制負直接責任和主體責任,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根據建設目標、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科學合理編制概算,嚴格按照批覆概算建設項目,並接受監督檢查。設計、監理、勘察、施工等參建單位、中介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履行相應的概算控制責任。嚴禁採取拆分、漏項等方式故意壓低概算。嚴禁人為因素引起的超概行為。
  第三十一條 嚴格執行概算管理,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超概。因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國家或者省出台的重大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主要建築材料及設備價格上漲等不可抗因素導致投資超概,且工程完成投資額達到原批准概算80%以上的,由行業主管部門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審計意見,按照概算調整有關規定執行。概算超10%及以上的,由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審議決定。違規超概的,應當先行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處罰、處理。概算調整批覆前,對超概資金不予追加安排。
  第三十二條 按照規定程式調整投資概算的項目,原則上按照原批覆的資金來源渠道解決資金缺口。
  第三十三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充分評估論證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建設工期,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任意壓縮工期。確需調整工期的,必須經過充分論證,並採取相應措施,通過最佳化施工組織等,確保工程安全質量。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可行性研究報告要對涉及工程安全質量的重大問題進行深入分析、評價,提出應對方案。初步設計要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提出安全質量防護措施,並對施工方案提出相應要求。法人代表、勘察設計、施工以及監理單位的相關責任人,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工程質量終身負責。
  第三十五條 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履行竣工驗收、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等手續,並依法辦理產權登記。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單位不得接收。
  政府應當建立完工項目轉為固定資產的工作機制,對已完工但未轉為固定資產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林業等部門,按照審批許可權依法依規加快相關審批手續辦理。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通過第三方藉資或者由施工單位墊資、藉資建設。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並督促施工單位將已撥付或者已落實的資金優先保障農民工工資。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後評價制度。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後評價。後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明確意見。後評價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後評價成果應當作為規劃制定、項目審批、資金安排、項目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八條 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雙監控”,規範開展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將績效評價結果與完善投資政策、預算安排有機銜接。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七章 項目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按照“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強化政府投資項目事中事後監管。對於發現的問題,要責令項目單位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停止對項目建設資金撥付,並將情況及時上報同級人民政府。違紀違法問題線索要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或者司法機關。
  第四十一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行業發展規劃加強對本系統政府投資項目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依託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大數據監管平台,除按照有關規定不宜公開的項目外,其餘項目全部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大數據監管平台進行規範管理。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統籌用好“一雲一網一平台”,將政府投資項目大數據監管平台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勞務就業、政務服務、公共資源交易等平台打通,實現互聯互通、數據共享、業務協同、綜合監管。項目單位應當通過政府投資項目大數據監管平台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資金到位、建設進度、竣工驗收、農民工工資支付等基本信息,及時報告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四十三條 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全覆蓋。建立以政府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共同參與的審計監督體系。督促整改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第四十四條 建立完善政府投資項目評估督導機制。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事權職能的原則,每年對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執行情況以及在建項目的有效性、後續資金來源可靠性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再評估,針對外部環境和項目本身情況變化,分別提出停建、緩建、轉建、續建的處置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進行再決策。對後續資金來源不落實或者因建設條件發生變化難以繼續實施的存量項目,應當通過市場化改造、戰略重組、引入戰略投資者等方式盤活,最大限度挽損、減損、止損。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五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關部門按程式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進行追責問責。按規定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應當向組織人事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的,移交相關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或者司法機關處置:
  (一)超越審批許可權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未履行決策評估程式,或者不按規定程式報經政府同意,就進行立項批覆、開工建設、安排預算、撥付資金;
  (三)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
  (四)未按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五)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六)對決策評估的有關要件、數據等弄虛作假;
  (七)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或者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
  (八)因決策失誤導致項目停建、緩建、爛尾、遺留且造成損失的;
  (九)必須進行項目招標而未進行招標,或者違規以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十)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騙取截留、擠占挪用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二)違法違規通過國有企業舉借債務,導致新增政府隱性債務;
  (三)未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資金;
  (四)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四十七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准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檔案、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中介機構等參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項目建設具體情況,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建設活動,納入我省信用記錄黑名單進行聯合懲戒。按規定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應當向組織人事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的,移交相關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或者司法機關處置:
  (一)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二)因勘察設計深度不夠、設計缺陷或者管理不當造成項目建設發生重大變更,以及工程諮詢、造價、評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現漏項、缺項、高估冒算等導致超概10%及以上的;
  (三)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已批准建設工期實施的,或者違法分包、轉包的;
  (五)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資金或者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的;
  (六)未按照契約約定履約,導致項目未通過驗收的;
  (七)其他違反項目建設管理相關規定的。
  第四十九條 未經批准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觀原因造成超概,項目單位是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部門在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時商發展改革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在保障單位正常運轉前提下,按照不低於單位公用經費或者財政補助經費年度預算的10%進行扣減;項目單位是國有企業的,由其自行承擔超概資金。
  存在違規行為造成超概的,由相關部門核實並對違規情形進行認定。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責任人員等,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提請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給予組織處理、黨紀政務處分。
  第五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或者項目完工後未竣工驗收就投用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國有企業變相為政府舉債或者融資的,按照“誰授意誰負責”“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按照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主要責任人進行處理。主要責任人因瀆職失職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引發重大風險以及惡意逃廢債等嚴重問題的,有權單位應當依法給予處分,需要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機構)處理的,及時移送。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省級各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對下屬行政、事業(公益一類、二類)單位及企業的投資行為制定監管實施細則。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中涉及行業管理未盡事宜,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製定實施細則。本省原有政府投資管理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印發之前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存量超概項目,項目單位應當按要求提供具有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調整概算書及有關印證材料,報行業主管部門評審,對調概環節和原因進行分析,嚴格劃清責任並整改後再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概算調整申請,由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評審核定後提請同級人民政府審議決策。
  第五十五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配套實施細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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