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政務服務條例

《貴州省政務服務條例》旨在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建設服務型政府及最佳化營商環境;2021年5月27日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並公布,共八章六十條,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政務服務條例
  • 發布機構: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發布時間:2021年5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1年7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修改情況,審議意見,內容解讀,

條例發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2021第9號)
《貴州省政務服務條例》已於2021年5月27日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5月27日

條例全文

貴州省政務服務條例
(2021年5月27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政務服務事項
第三章 政務服務平台
第四章 政務服務程式
第五章 政務服務便利措施
第六章 政務服務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建設服務型政府,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關於線上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務服務,是指行政機關和其他負有政務服務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政務服務機構)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依法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活動。
前款所稱其他負有政務服務職責的機構,包括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利用公共資源提供公共服務的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政務服務事項包括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
本條例所稱行政權力事項,包括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裁決等依申請實施的事項,以及為申請人履行法定義務提供便利的事項。
本條例所稱公共服務事項,包括利用公共資源提供的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勞動就業、住房保障、文化體育、救助幫扶、法律服務等與日常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事項,以及服務創新創業需求的綜合服務事項。
第四條 政務服務應當遵循依法誠信、公開公正、廉潔規範、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工作,應當將政務服務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政務服務政策措施,健全政務服務工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政務服務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管理監督本行政區域政務服務工作,因地制宜設立和規範政務服務中心,集中開展政務服務工作。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政務服務中心。
第七條 縣級以上政務服務機構組織和推進本行業本系統的政務服務工作。
第二章 政務服務事項
第八條 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實行清單管理,應當明確事項類型、名稱、編碼、依據和行使層級等基本要素。
第九條 編制行政權力事項清單應當遵循職權法定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全國標準統一的行政權力事項目錄清單編制和更新同級行政權力事項清單。具體工作由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
鄉鎮人民政府行政權力事項清單由縣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編制和更新。
第十條 編制公共服務事項清單應當充分考慮公共服務需求、兼顧公共服務能力,並廣泛徵求意見。
省政務服務中心組織編制和調整全省公共服務事項基本目錄。
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根據全省公共服務事項基本目錄和本級人民政府結合實際補充的公共服務事項,組織編制和調整本級公共服務事項清單。
第十一條 省政務服務中心根據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建設需要,制定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編制標準。
省級政務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辦事指南編制標準,組織編制本行業本系統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示範文本。市州、縣依法補充的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其辦事指南示範文本由同級政務服務機構組織編制。
辦事指南示範文本應當包括事項名稱、辦理渠道、辦理流程、辦理條件、辦理期限、申請材料及樣本、收費標準及依據、查詢方式、救濟途徑等基本要素。
第十二條 政務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辦事指南示範文本,編制本機構的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補充完善辦理機構、辦理時間、辦理視窗、諮詢方式等信息。
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列出的申請材料應當是辦理該事項的全部材料,不得有模糊性表述和兜底性條款;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信息發生變化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三條 按照誰編制、誰負責的原則,行政權力事項清單、公共服務事項清單和辦事指南應當通過各級人民政府入口網站、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和政務服務大廳等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政務服務平台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政務服務大廳應當合理設定服務視窗、諮詢引導、自助辦理、服務等候、政務公開、投訴受理等功能分區,滿足政務服務事項集中辦理需要。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鄉鎮、街道政務服務大廳和社區便民服務站點建設。
第十五條 政務服務事項應當納入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下列情形除外:
(一)對場地、設施具有特殊要求,不宜納入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和公共安全,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務服務機構設立相應場所辦理的。
推動國家垂直管理的政務服務機構在本行政區域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納入所在地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
企事業單位的公共服務事項,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決定是否納入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
第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納入線上政務服務平台辦理,實現政務服務事項全流程網上辦理,方便申請人線上諮詢、預約、申請、辦理、查詢和評價。
第十七條 省政務服務中心會同同級大數據管理部門,按照全國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建設要求,遵循規範化、標準化、集約化、數位化、移動化、智慧型化原則,建設線上政務服務平台,並負責安全保障和運營管理。
第十八條 政務服務大廳和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協同運行、融合發展,按照統一標準辦理政務服務事項。
第十九條 政務服務大廳和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均能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申請人有權自主選擇在大廳或者線上辦理,政務服務機構不得限定。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政務服務機構和政務服務中心應當依託全國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和省政府數據共享平台,實現政務服務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互認和業務協同。
第二十一條 省政務服務中心應當依託省政府數據共享平台,會同政務服務機構完善電子證照庫。
政務服務機構製作生成的電子證照,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匯集、存儲在省政府數據共享平台,並及時更新電子證照信息,滿足政務服務證照信息共享需要。
第二十二條 政務服務機構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製作的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請人符合法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條 非緊急類政務服務諮詢、投訴、求助、建議和線上辦理指導等事項,由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平台集中受理。
第四章 政務服務程式
第二十四條 政務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式辦理政務服務事項。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有關政務服務事項沒有明確規定辦理程式的,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申請辦理政務服務事項需要證明身份的,自然人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有效身份證件或者線上政務服務平台通過生物識別技術形成的認證結果,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法定證照。
申請人通過線上政務服務平台申請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應當進行實名身份認證。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申請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本人親自申請辦理的除外。
政務服務機構認為委託關係真實性需要核實的,可以使用線上確認、電話了解等方式向被代理人核實。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申請人應當按照辦事指南的要求提交相應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通過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已經提交電子申請材料的,政務服務機構不得要求申請人另行提交內容相同的紙質申請材料。
政務服務機構能夠通過數據共享獲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另行提供。但申請人認為共享信息有誤的,應當向政務服務機構提供有關材料,政務服務機構應當以申請人實際提供的材料作為申請材料。
政務服務機構不得將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用於與政務服務無關的用途。
第二十八條 政務服務機構對申請人申請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於本機構辦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受理;
(二)申請材料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更正後,應噹噹場受理;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不予受理,並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或者更正的材料,退還申請材料;
(四)申請事項不屬於本機構辦理的,應噹噹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退還申請材料,並告知辦理機構或者諮詢渠道;
(五)申請事項沒有列入行政權力事項清單或者公共服務事項清單的,應噹噹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退還申請材料。
政務服務機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政務服務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構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二十九條 政務服務機構受理的政務服務申請,應當按照辦事指南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屬於當場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務服務機構應噹噹場辦結。
除當場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外,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在辦事指南載明的期限內辦結;期限內不能辦結的,應當將延長期限及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政務服務機構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對申請事項審查後不予同意的,應當依法作出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投訴舉報、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救濟渠道。
第三十條 兩個以上政務服務機構分別辦理高度關聯的多個政務服務事項的,由事項涉及最高辦理層級的政務服務中心明確牽頭辦理機構;涉及固定資產投資、工程建設等領域的,由涉及政務服務機構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確定牽頭辦理機構,開展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前款規定的政務服務事項,牽頭辦理機構應當整合申請材料,申請人只需提交一套申請材料,同一材料不再重複提交。
第三十一條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政務服務機構審查後報上級政務服務機構決定的事項,下級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將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政務服務機構。上級政務服務機構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交申請材料。
第三十二條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政務服務機構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不得收取費用。依法收取費用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辦事指南載明的收費依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執行,並出具合法收費憑證。
第三十三條 政務服務機構辦結政務服務事項後,應當將有關檔案資料進行歸檔管理。
政務服務檔案的歸檔整理、保存利用、移交接收等應當符合檔案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章 政務服務便利措施
第三十四條 政務服務機構應當最佳化辦理流程、精簡辦事材料、縮短辦理時限、降低辦事成本,推進政務服務便利化。
第三十五條 按照國家規定已經開展土地勘測、礦產壓覆、地質災害、水土保持、文物保護、洪水影響、地震安全性、氣候可行性等區域性統一評估評價的,政務服務機構不得再要求申請人另行提供該區域內有關項目的單項評估評價檔案。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主要申請材料具備、僅辦事指南確定的容缺受理申請材料欠缺的,政務服務機構可以先予受理,並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或者更正的內容,以及補正或者更正的期限。申請人逾期未補正、更正或者補正、更正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政務服務機構撤銷受理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政務服務機構要求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
第三十八條 政務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推行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納入告知承諾制範圍的證明材料,申請人作出書面承諾後,政務服務機構不得再索要有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九條 能夠通過事中事後監管達到行政許可條件且不會產生嚴重後果的行政許可事項,推行行政許可告知承諾制。
第四十條 推行政務服務事項一窗通辦和當場辦理、一次辦成。一窗通辦和當場辦理事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會同同級有關政務服務機構梳理、公布並進行動態調整。
一窗通辦事項實行前台綜合受理、後台分類辦理、統一視窗出件。當場辦理事項實現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全過程當場完成。
第四十一條 推行政務服務事項全省通辦。全省通辦事項由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會同有關政務服務機構梳理、公布並進行動態調整。
列入全省通辦的政務服務事項,申請人可以自主選擇政務服務大廳辦理,有關政務服務機構實行異地收件與受理、遠程審查與決定,協同聯動提供服務。
第四十二條 一窗通辦和全省通辦的政務服務事項,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由辦事指南明確的辦理機構出具。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指導省政務服務中心依託全國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探索建立省際協同服務機制,為申請人提供省際聯辦代辦服務。
支持市、縣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推進跨省政務服務協作。
第四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一站式綜合便民服務站點建設,推進政務服務自助終端向村寨、社區等延伸,提供多樣便捷的辦事渠道。
第四十五條 鼓勵政務服務機構提供緊急辦理、上門辦理、節假日辦理等便民服務,具體措施由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會同政務服務機構規定和公布。
第四十六條 線上政務服務平台應當具備授權代理、親友代辦等功能,並設定便捷通道,為老年人辦理社會保險待遇資格認證、津貼補貼領取等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便利。
政務服務大廳和便民服務站點應當設定老年人服務視窗,為老年人辦理醫療、社保、民政等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條 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應當為申請人提供諮詢、指導、磋商、並聯審批等定製服務。
政務服務機構應當為關係國計民生的重點項目、重大工程等涉及的政務服務事項開闢綠色通道。
第六章 政務服務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服務工作的監督管理,將政務服務工作納入目標績效管理。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指導省政務服務中心建立完善政務服務監測系統,監測政務服務事項、效率、質量等信息數據,實現監測數據可視化展示。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指導同級政務服務中心建立政務服務特約監督員制度,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和民眾代表等擔任特約監督員,對政務服務工作進行監督,定期聽取有關監督建議。
第五十一條 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建立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第三方評估、明查暗訪等多元化監督評價體系。
好差評制度應當覆蓋全部政務服務事項、全部評價對象、全部服務渠道。對差評事項,辦理該事項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調查核實,情況清楚、訴求合理的,按照規定進行整改糾正,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做好協調指導、督促檢查、覆核申訴等工作。
第五十二條 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服務大廳管理制度,提高政務服務質量,規範政務服務行為,維護政務服務秩序。
政務服務大廳工作人員應當規範著裝,佩戴身份標識,接受民眾識別和監督。
第五十三條 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建立政務服務投訴處理機制,受理政務服務投訴,按照管理許可權會同有關部門對投訴進行處理,並及時回復處理結果。
第五十四條 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服務工作內部監督管理機制,加強政務服務質量、服務水平等監督管理,並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投訴、舉報。
第五十五條 支持新聞媒體及時、準確宣傳報導政務服務改革措施和成效,為最佳化營商環境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新聞媒體對政務服務的輿論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或者政務服務機構應當調查核實並及時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政務服務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的,由上級機關,主管部門,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為申請人提供諮詢、指導、磋商、並聯審批等定製服務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受理和處理政務服務投訴的;
(三)未建立健全或者未執行政務服務大廳管理制度,導致政務服務行為不規範或者政務服務處於無序狀態的。
第五十七條 政務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的,由上級機關,主管部門,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增設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條件或者環節的;
(二)未按照規定將政務服務事項納入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或者線上政務服務平台辦理的;
(三)擅自限定申請人自主選擇辦理渠道的;
(四)要求申請人提交辦事指南所列申請材料之外的其他材料的;
(五)將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用於與政務服務無關的用途的;
(六)申請材料錯誤可以當場更正,但拒絕申請人當場更正,或者申請人當場更正後不予當場受理的;
(七)未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或者更正的材料的;
(八)未按照辦事指南載明的期限辦結申請事項並未書面告知申請人延期理由的。
(九)未按照規定對差評事項進行調查核實或者整改糾正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供水、電力、燃氣、通信等公共企事業單位自行設立政務服務場所提供公共服務,參照適用本條例。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州省政務服務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有關方面的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會議表決。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第十六條與第十七條位置互換。
  2.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對差評事項,同級政務服務中心應當調查核實、整改糾正”修改為“對差評事項,辦理該事項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調查核實,情況清楚、訴求合理的,按照規定進行整改糾正,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做好協調指導、督促檢查、覆核申訴等工作”。
  3.第五十三條的“舉報”修改為“按照管理許可權會同有關部門對投訴進行處理”。
  4.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修改為:“未按照規定受理和處理政務服務投訴的”。
  5.第五十七條增加一項為第九項,內容為:“未按照規定對差評事項進行調查核實或者整改糾正的”。
  6.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21年7月1日”。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草案表決稿已按照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2021年5月27日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貴州省政務服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交由財經委辦理後,我委即發往各市州徵求意見,並於2020年11月9日召開論證會,聽取了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27家省直有關單位、部分區縣政務服務中心及諮詢專家的意見建議。結合提前介入工作情況,財經委於11月11日召開第27次委員會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加強政務服務工作是縱深推進“放管服”改革的重要環節,對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提高政府服務效率,便利民眾辦事創業,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具有重要意義。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政務服務要更好解決企業和民眾反映強烈的辦事難、辦事慢、辦事繁的問題。作為“網際網路+政務服務”試點示範省,我省政務服務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同時面臨一些問題,如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的內涵、外延、分類和辦理標準需要明確統一,政務服務便利化改革措施需要法規支撐等。“十四五”時期對政務服務工作將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通過地方立法明確政務服務管理協調機制,規範政務服務程式流程,加強政務服務平台建設及政務服務便利化措施法制化,更有利於提升我省政務服務水平,對全省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和促進服務型政府建設等具有重要意義,制定條例必要、及時。財經委認為《條例(草案)》符合我省實際,建議常委會予以審議。
  二、具體修改意見
  1.刪除第八條中“納入政府權責清單制度體系”。
  2.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梳理和匯總同級行政權力事項清單”。
  3.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政務服務大廳應當合理設定服務視窗、諮詢引導、自助辦理、服務等候、政務公開、投訴受理等功能分區,滿足政務服務事項集中辦理需要”。
  4.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政務服務的諮詢、投訴、求助、建議和線上辦理指導,由省、市州人民政府設立的12345政府服務熱線平台集中受理”。
  5.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政務服務機構對申請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6.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政務服務機構受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按照辦事指南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7.在第三十條第一款中“由涉及政務服務機構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後增加“或者省人民政府”。
  8.將第三十一條中“依法應當先經下級政務服務機構審查後報上級政務服務機構決定的事項”修改為“需經下級政務服務機構審查後報上級政務服務機構決定的事項”。
  9.將第五十條第二款中“接受民眾識別監督”修改為“主動接受民眾監督”。
  10.刪除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此外,建議對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內容解讀

《條例》的出台標誌著貴州政務服務運行進入法治化軌道,將助力貴州政務服務“一網通辦”換擋提速,既讓部門最佳化改革有法可依,更讓“數據多跑腿、民眾少跑路”落到實處。
  據悉,《條例》內容包括總則、政務服務事項、政務服務平台、政務服務程式、政務服務便利措施、政務服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八章六十條,對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編制標準、政務服務大廳功能區設定、政務服務工作的監督管理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在起草過程中,收集了企業和民眾反映的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規範和完善政務服務中的一些制度舉措。在方便企業和民眾辦事方面有三大亮點:一是線上辦與線下辦相融合、二是本地辦與就近辦相融合、三是各自辦與集成辦相融合,以此縮減辦理時間,最大限度方便辦事企業和民眾。在立法過程中,《條例》內容注重信息化的機制建設和保障,以立法形式促進政務服務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推動實現政務服務平台“全省一盤棋”。
  通過“放管服”改革,貴州在減材料、減環節、減時限、降成本方面已取得了諸多成績。近年來,貴州省政務服務體系建設不斷完善,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水平不斷提高,在國務院辦公廳組織開展的省級政府網上政務服務能力評估中,連續五年位居全國前三。《條例》的出台將更進一步推動政務服務高質量發展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未來,還將繼續深入踐行“讓企業和民眾沒有難辦的事”的使命,以《條例》的貫徹執行提升政務服務水平,為建設服務型政府、最佳化營商環境添磚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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