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志願服務辦法

《貴州省志願服務辦法》已經貴州省2021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2年3月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志願服務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5日
發布歷程,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歷程

2022年3月3日,貴州省政府新聞辦將在貴州飯店國際會議中心一樓第五會議室舉行“《貴州省志願服務辦法》政策解讀新聞發布會”。

辦法全文

《貴州省志願服務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提供志願服務的其他組織和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範志願服務活動,發展志願服務事業,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志願服務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的志願服務以及與志願服務有關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志願服務,是指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
第三條 堅持黨對志願服務工作的領導,發揮共產黨員在志願服務活動中的先鋒模範作用。
第四條 開展志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安排志願服務所需資金,制定政策和保障措施,落實財稅等各項優惠政策,促進廣覆蓋、多層次、寬領域開展志願服務,支持和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
第六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建立志願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志願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和經驗推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制定行政管理政策,開展志願者註冊、志願服務組織登記、志願服務信息系統管理維護,對志願服務記錄與證明出具進行監督管理,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退役軍人、應急、體育、鄉村振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志願服務有關的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推動本轄區志願服務工作,為本轄區內的志願服務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七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青年志願服務工作,參與志願者招募、教育培訓、宣傳等工作。
工會、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工商業聯合會等有關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相應的志願服務工作。
第八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志願者及其提供的志願服務。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公民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志願服務宣傳活動,傳播志願服務文化,弘揚志願精神。
第九條 對在志願服務事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志願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力等從事志願服務的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志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開展志願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第十一條 志願者可以將其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繫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通過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願服務信息系統自行註冊,也可以通過志願服務組織進行註冊。志願者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通過志願服務組織進行註冊的,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及時將志願者的個人基本信息錄入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願服務信息系統。志願服務組織發現志願者的個人基本信息有錯誤、缺漏,或者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應當要求志願者修改、補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背自然人的意願將其註冊為志願者。
第十二條 志願者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參加與其年齡、智力、身心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志願服務活動,但應當徵得其監護人的同意或者由監護人陪同。法律、行政法規對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有職業資格要求的,志願者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
第十三條 志願者可以自願加入或者退出志願服務組織,自主選擇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個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獲得與所從事的志願服務活動相關的知識信息、技能培訓,以及必要的物質條件、安全保障;獲得志願服務活動時長記錄,並無償獲得本人的志願服務記錄證明;對志願服務組織提出意見和建議;享有法律、法規和志願服務組織章 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志願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管理,接受必要培訓,履行服務承諾;尊重志願服務對象的人格尊嚴;因故不能按照約定提供志願服務的,應當及時告知志願服務組織或者志願服務對象;不得泄露在志願服務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依法受保護的其他信息;不得實施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志願服務組織可以採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組織形式。志願服務組織的登記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不具備獨立登記條件的組織,可以按照規定向依法登記的志願服務組織申請成為其團體會員。
第十六條 志願服務組織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志願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推動志願服務組織誠信建設和行業交流,維護志願者合法權益,促進志願服務事業規範發展。
鼓勵各行業、各領域依法成立志願服務組織,促進本行業、本領域志願服務活動開展。
第十七條 在志願服務組織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 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志願服務組織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八條 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照章 程制定志願服務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志願服務活動;
(二)依法開展志願者的招募、註冊、培訓、安全教育、管理、評價等工作;
(三)維護志願者的合法權益,為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提供相關的知識信息、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衛生、醫療等必要條件和保障;
(四)如實記錄志願者個人基本信息,以及志願服務項目、內容、時間、地點、培訓、表彰獎勵、評價等情況的信息,按照統一的信息數據標準錄入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願服務信息系統,根據志願者申請,無償、如實、及時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
(五)依法籌集、使用和管理志願服務經費、物資;
(六)法律、法規和志願服務組織章 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 志願者可以參與志願服務組織開展的志願服務活動,也可以自行依法開展志願服務活動。鼓勵志願者加入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條 志願服務組織可以通過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願服務信息系統或者其他方式招募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招募時,應當發布與志願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說明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需要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向志願服務組織提出申請,並提供與志願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說明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對有關信息進行核實,並及時予以答覆。
第二十一條 舉辦大型社會公益活動需要志願服務的,舉辦者可以委託志願服務組織招募志願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願者。舉辦方、受委託的志願服務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制定志願服務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第二十二條 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環境保護、消防宣傳、禁毒宣傳教育、平安建設、普法宣傳、人民防空、應對突發事件等志願服務活動,需要專門知識、技能的,應當對志願者開展相關培訓。
第二十三條 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可以根據需要簽訂協定,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約定志願服務的內容、方式、時間、地點、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制定志願服務協定示範文本。
第二十四條 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活動,應當與志願者的年齡、知識、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不得要求志願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願服務。
禁止招募、組織未成年人參加搶險救災等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 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願服務活動前,應當為志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生人身意外傷害的,應當積極配合處理。
大型社會公益活動舉辦者,應當根據與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的約定為志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六條 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方根據志願服務需要,可以向志願者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通訊等保障。
第二十七條 志願服務組織依法接受的捐贈、資助等,應當按照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方式合法使用。
志願服務經費應當按照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列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志願服務經費。
志願服務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應當公開透明,並接受有關部門和捐贈人、資助人、志願者以及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鼓勵優先為有困難需要幫助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對象提供志願服務。
鼓勵和支持具備教育、醫學、心理、法律、社會工作、科技、文藝、體育、防災減災救災、生態環境等專業知識、技能的志願者提供專業志願服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志願服務協調機制和服務體系,開展經常性科普宣教和培訓演練,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提供志願服務時,及時發布志願服務需求信息,組織應急、衛生健康等部門動員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參與應對突發事件的隱患排查、疫情防控等應急志願服務,提高社會公眾應對突發事件能力和群防群治意識。
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開展應對突發事件的志願服務活動,應當接受有關人民政府設立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協調,並做好自身防護工作。
第三十條 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應當尊重志願服務對象的意願,不得損害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不得向志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志願服務的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違背志願服務宗旨的活動和違法活動。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開展志願服務信息記錄和志願服務記錄證明的抽查工作,重點檢查志願服務記錄與證明的真實性、合法性,抽查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志願服務行業組織投訴、舉報。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志願服務行業組織接到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無權處理的,應當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向有權處理的部門或者行業組織投訴、舉報。
第四章 保障與激勵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志願服務組織的運營管理、政策研究和宣傳服務、志願者培訓等工作,並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的項目目錄、服務標準、資金預算等相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 鼓勵、引導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志願服務組織建立慈善、社會工作、志願服務聯動機制。鼓勵志願者參加社會工作專業培訓,參加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鼓勵志願服務組織依法申請認定或者登記為慈善組織,申請公開募集資格。發揮慈善捐贈的社會化優勢、社會工作的專業化優勢和志願服務的民眾性優勢,推進慈善、社會工作與志願服務融合發展。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志願服務統計和發布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做好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願服務信息系統的使用管理工作,保證其正常運行。依託志願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和省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推動使用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願服務信息系統,實現志願服務數據統一歸集、統一管理、共享交換、互聯互通。
第三十六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活動進行捐贈、資助。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捐贈財產用於志願服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七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設立志願服務發展基金,為發展志願服務事業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志願服務組織培育機制,支持志願服務組織的啟動成立和初期運作,幫助志願服務組織提升志願服務能力,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志願服務組織孵化基地。
鼓勵依託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建立志願者培訓基地,完善志願服務組織人才培訓機制,培養志願者骨幹和志願服務組織管理人才。
第三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成立志願服務隊伍開展專業志願服務活動。
第四十條 學校、家庭和社會應當培養青少年的志願服務意識和能力。
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可以將學生參與志願服務活動納入實踐學分管理。
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學生開展鄉村振興、科技、支教、科普、生態文明宣傳等志願服務活動。
第四十一條 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志願服務情況納入考察內容。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
鼓勵公共服務機構等對同等條件下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並且符合崗位條件的志願者給予優先安排公益性崗位等優待。
第四十二條 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體育館、公園等公共服務機構、場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給予優待。
鼓勵商業機構對志願者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第四十三條 鼓勵建立志願服務激勵嘉許制度,探索時間儲蓄和回饋機制,依託志願服務記錄為志願者提供適當服務,推動志願服務互助循環發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情節輕微的,由上級機關、主管部門、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 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志願服務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可以開展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活動,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志願服務記錄與證明出具工作。
城鄉社區、單位內部經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或者本單位同意成立的團體,可以在本社區、本單位內部開展志願服務活動,並應當在對其實施管理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或者單位指導下,記錄志願者的志願服務信息。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5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辦法》是貴州省級層面出台的第一個志願服務領域的專門性規章,將從健全志願服務工作的管理機制、保障志願服務相關主體的權益、規範志願服務活動、完善志願服務保障和激勵機制等方面規範貴州省志願服務。
其中,《辦法》對志願者的權益保障等進行了細化,志願者可獲得與志願服務活動相關的知識信息、技能培訓,以及必要的物質條件、安全保障,並無償獲得本人的志願服務記錄證明。
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2月15日,貴州省在全國志願服務信息系統進行實名註冊的志願者720萬人、志願團體4.5萬個、志願項目27.8萬個、服務時長1.3億小時,在民政部門登記的志願服務組織393家。
據貴州省民政廳黨組成員、副廳長王斌介紹,近年來,貴州省志願服務管理體系已基本形成,志願服務參與主體日益廣泛,志願服務內容涉及的領域範圍不斷擴展。但也還存在志願服務工作統籌協調有待加強、志願服務活動不夠規範、保障和激勵機制不夠健全等問題。
《辦法》的施行將是解決志願服務存在問題的有效途徑,有利於進一步鼓勵和規範志願服務,更好地推動志願服務事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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