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管理辦法

《貴州省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管理辦法(試行)》是貴州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制定出台的檔案。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伍建設,鼓勵和規範社會力量參與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志願服務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託縣級及以上退役軍人服務中心辦公場所,為退役軍人提供法律服務,逐步構建全域覆蓋、管理規範、組織有序、保障有力的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伍。
第三條 開展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和加強黨對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工作的全面領導,突出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穿到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的全過程和各方面。
(二)堅持政府主導。貴州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指導、監督全省的法律志願服務活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的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活動。
(三)堅持以人為本。把維護退役軍人合法權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積極回應退役軍人訴求,努力為退役軍人提供及時便利、優質高效的法律志願服務,將矛盾糾紛納入法治化軌道解決,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四)堅持法治思想。大力加強法治文化建設,全面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
(五)堅持公平正義。把保障公平正義作為法律志願服務的首要價值追求,依法履行法律志願服務,擴大服務範圍,使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都能獲得法律志願服務,平等享受法律保護,努力讓退役軍人在每一個法律志願服務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六)堅持改革創新。立足退役軍人工作實際,積極探索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工作規律,創新工作理念、機制和方法,實現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申請快捷化、審查簡便化、辦案標準化。
第四條 開展法律志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者在工作、生活中與本管理辦法無關的行為,屬個人行為,與志願者身份無關,按照責任自負原則,根據相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條 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和志願者不得在工作、生活中利用其志願服務者名義和身份進行與志願服務無關的行為或利用志願者身份進行惡意炒作,對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名譽造成損害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章 服務範圍和申請條件
第六條 根據自身專業知識和技能情況,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可以向退役軍人及優撫對象提供下列服務:
(一)法律諮詢、代擬法律文書、協助值班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刑事辯護與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的訴訟代理及非訴訟代理、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務(代理類服務需符合法律規定的可擔任委託代理人情形);
(二)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通過教育、疏導,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協定,化解民間糾紛。
(三)為受援人提供外語、少數民族語言翻譯、心理疏導等相關服務;
(四)為有需要的殘疾服務對象提供盲文、手語翻譯等無障礙服務;
(五)積極參與法律的宣傳、培訓、理論研究、案件質量評估等工作;
(六)積極參與退役軍人法治文化建設,持續深入開展主題突出、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法治宣講活動。
第七條 加入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應具備的條件:
(一)年滿18周歲,政治堅定,思想進步,品行端正,具有奉獻精神,遵紀守法,熱愛法律志願服務事業的屬地公民,在屬地工作、生活的退役軍人、優撫對象或屬地退役軍人事務工作者、西部志願者優先。
(二)具備參加法律志願服務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具備法律專業技能的人員優先;
(三)遵紀守法,組織紀律性強,愛崗敬業,能吃苦耐勞,服從各項規章制度。
第八條 申請提供委託代理和值班律師法律服務的法律志願服務者,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申請提供心理疏導、翻譯服務的法律志願服務者,需提供職業資格證書或學歷學位證書。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加入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四)因違法違規被取消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隊員身份的;
(五)其他不宜參與志願服務的情況。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隊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的工作提建議、意見;
(二)根據自己的意願、時間和技能提供法律服務;
(三)向屬地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申請解決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四)參加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提供的培訓;
(五)獲得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服務證、服務記錄證明;
(六)自願加入或退出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需退隊的,應提前一個月申請;
(七)享受相關法律、法規及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規定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隊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和貴州省關於志願服務的有關規定,以及本辦法的管理制度;
(二)履行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承諾或協定,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志願服務,認真完成法律志願服務隊交辦的各項任務;
(三)因故不能參加或完成預先約定的法律志願服務,應當提前告知;
(四)保守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依法受保護的其他信息,不得向他人泄露志願服務中掌握的案件情況;
(五)不得以法律志願服務隊隊員名義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財物或接受其他利益;
(六)在志願服務活動中不得侵害第三方合法權益,自覺維護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退役軍人良好形象;
(七)履行法律法規及志願服務相關規定明確的其他義務、責任。
第四章 服務管理
第十二條 各地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堅持自願參與和積極引導相結合,由本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進行日常管理,統籌做好志願者招募註冊、活動開展等工作,實行隊長負責制,明確專人負責日常工作,確保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規範有序運行。
第十三條 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者招募採取推薦擇優選用、公開招募方式,按照自願報名、考核評定、公示錄用等規範程式確定。公開招募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者的,應明確公告志願者的條件、數量、服務內容、保障條件以及可能發生的風險等信息。
第十四條 申請人申請成為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者,應當按照招募單位要求,提交法律志願服務者申請表,提供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和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十五條 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者可以提出退出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者隊伍的申請,招募單位應當在收到其退出申請後的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退出工作。
第十六條 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級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核實後,對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取消其志願者身份,並以書面方式告知本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及我省志願服務相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以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者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或者收取受援人財物或其他利益的;
(二)存在違法犯罪行為,或在開展志願服務過程中,存在道德失范、違紀行為的;
(三)未經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批准,擅自以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或志願者名義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
(四)組織、煽動服務對象以維權名義信訪、聚集的;
(五)不具備參加志願服務相應的基本能力和身體素質的;
(六)同一年度內三次不能完成預先約定的服務,或者因服務質量不合格被受援人投訴三次以上的;
(七)違反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相關其他行為規範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者離隊後,應當將相關身份證件、證明、相關標識等退還管理單位,不得再以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者身份或名義進行任何活動。
第五章 激勵保障
第十八條 逐步建立以精神激勵為主的激勵機制,規範法律志願服務記錄。對志願者日常服務、輔助工作、出勤登記等情況進行年度綜合評價,對在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退役軍人志願服務隊、志願者,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可根據國家和我省志願服務有關規定,依法向社會籌集、使用和管理志願服務經費、物資,應為志願者開展志願活動提供必要的信息、工作條件與安全保障,安排志願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願服務活動前,應為志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條 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應當為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者支付法律志願服務過程中實際產生的差旅費、郵電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翻譯費、公證費和鑑定費等直接費用。
第二十一條 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者在提供志願服務過程中受到人身、財產權益侵害的,志願服務組織應當提供必要幫助,依法維護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除本辦法外,關於法律援助志願者的管理,還應當遵守國家和我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及各級民政部門有關志願服務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各級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根據本辦法進一步細化並制定管理標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印發了《貴州省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內容予以解讀。
一、為什麼要出台《辦法》?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退役軍人工作重要論述和視察貴州重要講話精神,切實維護退役軍人合法權益,積極回應退役軍人訴求,努力為退役軍人提供及時便利、優質高效的法律志願服務,進一步規範全省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伍建設,鼓勵和規範社會力量參與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逐步構建全域覆蓋、管理規範、組織有序、保障有力的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伍。
二、《辦法》規定可為退役軍人及優撫對象提供哪些服務?
(一)法律諮詢、代擬法律文書、協助值班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刑事辯護與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的訴訟代理及非訴訟代理、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務(代理類服務需符合法律規定的可擔任委託代理人情形);
(二)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通過教育、疏導,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協定,化解民間糾紛。
(三)為受援人提供外語、少數民族語言翻譯、心理疏導等相關服務;
(四)為有需要的殘疾服務對象提供盲文、手語翻譯等無障礙服務;
(五)積極參與法律的宣傳、培訓、理論研究、案件質量評估等工作;
(六)積極參與退役軍人法治文化建設,持續深入開展主題突出、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法治宣講活動。
三、《辦法》規定申請加入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的條件是什麼?
(一)年滿18周歲,政治堅定,思想進步,品行端正,具有奉獻精神,遵紀守法,熱愛法律志願服務事業的屬地公民,在屬地工作、生活的退役軍人、優撫對象或屬地退役軍人事務工作者、西部志願者優先。
(二)具備參加法律志願服務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具備法律專業技能的人員優先;
(三)遵紀守法,組織紀律性強,愛崗敬業,能吃苦耐勞,服從各項規章制度。
四、《辦法》規定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隊員的權利有哪些?
(一)對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的工作提建議、意見;
(二)根據自己的意願、時間和技能提供法律服務;
(三)向屬地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申請解決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四)參加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提供的培訓;
(五)獲得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服務證、服務記錄證明;
(六)自願加入或退出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需退隊的,應提前一個月申請;
(七)享受相關法律、法規及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規定賦予的其他權利。
五、《辦法》規定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隊員的義務有哪些?
(一)遵守國家和貴州省關於志願服務的有關規定,以及本辦法的管理制度;
(二)履行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承諾或協定,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志願服務,認真完成法律志願服務隊交辦的各項任務;
(三)因故不能參加或完成預先約定的法律志願服務,應當提前告知;
(四)保守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依法受保護的其他信息,不得向他人泄露志願服務中掌握的案件情況;
(五)不得以法律志願服務隊隊員名義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財物或接受其他利益;
(六)在志願服務活動中不得侵害第三方合法權益,自覺維護退役軍人法律志願服務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退役軍人良好形象;
(七)履行法律法規及志願服務相關規定明確的其他義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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