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數據流通交易管理辦法

《貴州省數據流通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是貴州省大數據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數據流通交易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貴州省大數據局
通知,全文,

通知

貴州省大數據局關於印發貴州省數據流通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貴州省數據流通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貴州省數據流通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貴州省大數據局
2022年12月23日

全文

貴州省數據流通交易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數據流通交易運行,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中發〔2020〕9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中發〔2022〕32號)、《國務院關於支持貴州在新時代西部大開發上闖新路的意見》(國發〔2022〕2號)等有關檔案及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數據流通交易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數據流通交易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場景牽引、釋放價值,鼓勵創新、包容審慎,嚴守底線、安全發展的原則,遵守行業準則。
第四條 鼓勵多元化數據流通交易,強化政務數據供給,推動公共企事業單位數據流通交易,激發社會數據流通交易活力,培育數據流通交易產業生態。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省大數據局負責指導、協調、調度全省數據流通交易管理工作,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指導全省統一的數據流通交易平台建設,推進數據流通交易產業生態發展,鼓勵和引導市場主體在數據交易場所開展數據交易。
第六條 各市州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數據流通交易工作。
縣級以上大數據主管部門貫徹落實數據流通交易規章制度,以場景套用為牽引,大力培育數據要素市場主體,壯大場內數據交易。
第七條 網信、發展改革、公安、地方金融監管、市場監管、通信管理、密碼管理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照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數據流通交易市場秩序、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等工作,落實國家網路安全審查等制度,建立健全數據安全保護體系。
第三章 交易場所
第八條 貴陽大數據交易所是省有關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數據交易的場所,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依規面向全國提供數據流通交易服務。
各級大數據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統一授權具備條件的市場主體運營本級政務數據,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通過數據交易場所進行交易。
各級政務部門、公共企事業單位涉及數據產品及服務、算力資源、算法工具等的交易,通過數據交易場所開展交易。
第九條 數據交易場所由“貴州省數據流通交易服務中心+貴陽大數據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組成,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堅持合規運營,有效防範風險,保障數據安全。
貴州省數據流通交易服務中心負責全省數據流通交易、合規監管等工作,制定行業規範,建立數據流通交易規則、安全保障等制度,具體承擔數據流通交易平台管理工作,開展數據商、數據要素等登記憑證服務,探索創新數據流通交易機制。
貴陽大數據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負責數據流通交易平台日常運營、市場推廣和業務拓展等工作,確保交易場所穩定運行。
第十條 數據交易場所主要提供以下服務:
(一)交易主體、交易標的登記憑證服務;
(二)多元化數據交易產品供需撮合服務;
(三)線上簽約、資金結算等服務;
(四)組織法律諮詢、數據公證、質量評估、數據經紀、合規認證、安全審查、資產評估、爭議仲裁、人才培訓等第三方專業配套服務;
(五)組織數據資產金融創新服務;
(六)其他與數據流通交易活動相關的配套服務。
第十一條 貴州省數據流通交易服務中心應建立交易主體登記、交易標的登記、風險控制、資金結算、數據交付、交易信息的處理和發布規則等標準規範,以及其他異常處理機制等。
第十二條 貴州省數據流通交易服務中心應運用雲計算、區塊鏈、聯邦學習、多方安全計算等技術,建設安全可信的數據流通交易平台,構建數據流通交易基礎設施環境,實現原始數據“可用不可見”、數據產品“可控可計量”、流通行為“可信可追溯”。
第十三條 貴陽大數據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應加強資金安全管理,按照國家及省相關要求實行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實行分賬管理,確保資金結算與交易指令要求相符。
第四章 交易標的
第十四條 交易標的包括數據產品和服務、算力資源、算法工具等。
(一)數據產品和服務指在保護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經合法授權,使用數據開發形成的核驗接口、數據集及其他套用,或開展加工、清洗、標註、建模等數據處理服務;
(二)算力資源指算力形成過程中涉及的計算資源,包括雲存儲、雲安全及衍生服務等;
(三)算法工具指算法執行過程中所使用的工具或者輔助執行的工具,包括數據可視化、數據預測、機器學習工具等;
(四)其他與數據相關的產品類型。
第十五條 交易標的可以通過API/SDK接口、數據集、數據報告、算法模型、算力資源部署、數據系統部署及其他數據服務等方式進行交付。
(一)API/SDK接口方式包括數據核驗接口、數據查詢接口等;
(二)數據集方式包括離線數據包、資料庫等;
(三)數據報告方式包括數據分析報告、數據預測報告等;
(四)算法模型方式包括數據分析模型、數據預測模型等;
(五)算力資源部署方式包括雲存儲、雲計算、雲網路、雲安全、雲資料庫等;
(六)數據系統部署方式根據具體套用場景需求進行部署;
(七)根據數據需求方及套用場景需求開展的其他數據服務方式。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數據交易場所進行流通交易:
(一)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二)涉及損毀他人名譽及未經授權的身份、財產和其他敏感數據等特定個人權益的;
(三)涉及未經授權的企業數據、商業秘密等特定企業權益的;
(四)從非法、違規渠道獲取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交易的。
第五章 交易主體
第十七條 交易主體包括數據提供方、數據需求方、數據商、數據中介等。
數據提供方是指提供數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遵循數據來源合規、服務安全等原則,確保數據合法合規。
數據需求方是指有數據需求,通過數據交易場所獲得交易的相關產品和服務,並進行付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遵守合法性、誠實信用等原則。需在數據交易場所完成註冊。
數據商是指為數據交易雙方提供數據產品開發、發布、承銷和數據資產合規化、標準化、增值化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在數據交易場所註冊,獲得數據商憑證。
數據中介是指依法設立,接受委託,有償提供鑑證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數據服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體開展數據交易價格評估、合規認證、安全評估、交易擔保、資產價值評估、信用評價及人才培訓等第三方專業數據服務。需在數據交易場所註冊,獲得數據中介憑證。
第十八條 數據提供方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數據來源說明,保證數據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等;
(二)遵守貴州省數據流通交易的規章制度;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條 數據需求方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規範使用數據;
(二)具備對數據進行安全保護和套用的技術能力;
(三)遵守貴州省數據流通交易的規章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 數據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數據來源說明,保證數據來源合法合規;
(二)具備從事相關業務的技術能力和經驗;
(三)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對數據進行開發利用;
(四)遵守貴州省數據流通交易的規章制度;
(五)其他滿足監管機構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數據中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設立,並有與其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相應的工作人員;
(二)具備法律、法規要求的資質、資格或其他許可條件;
(三)執業人員具有所從事的中介活動相適應的知識、技能和職業操守;
(四)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開展第三方中介服務;
(五)遵守貴州省數據流通交易的各項規章制度;
(六)其他滿足監管機構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要求。
第六章 交易流程
第二十二條 數據流通交易按照主體登記、標的登記、交易磋商、簽訂契約、交易結算、交易備案等流程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貴州省數據流通交易服務中心制定市場主體相關登記標準,按照“一主體一登記”的原則,為交易主體頒發數據商、數據中介等憑證。
第二十四條 貴州省數據流通交易服務中心制定交易標的安全合規評估標準,按照“一標的一登記”的原則,為市場主體頒發數據要素、數據信託等登記憑證。
第二十五條 交易雙方可選擇協商定價、自動定價、評估定價等方式形成交易價格。
交易雙方可結合成本、套用場景等,協商一致形成交易價格。
交易雙方可使用數據交易場所提供的價格計算器,自動計算交易價格。
交易雙方可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價格建議書作為交易價格。
第二十六條 交易雙方對數據交易標的的用途範圍、交易價格、交易方式和使用期限等進行友好磋商,達成交易共識。
第二十七條 交易雙方可以通過數據交易場所線上簽署交易契約,明確數據內容、數據用途、數據質量、交易方式、交易金額、交易參與方安全責任、保密條款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交易雙方應按照契約約定,通過數據交易場所進行資金結算。
第二十九條 貴州省數據流通交易服務中心對註冊、登記、交易、結算、交付等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
第三十條 數據交易場所對交易過程中獲取的各方信息應當保密,未經相關主體授權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亦不得用於與交易無關的其他用途。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 省大數據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數據安全檢查,指導數據交易場所採取技術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排查數據安全風險,保障數據流通交易平台安全。
第三十二條 網信、公安、密碼管理等部門在數據流通交易安全監督管理中,發現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的,提出改進要求並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條 數據交易場所應當制定重大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警示、風險處置等風險控制制度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並報告省大數據局。
第三十四條 數據交易場所應選取有關專業機構或組織,定期開展數據流通交易安全風險評估,不斷健全完善數據流通交易安全管理機制,保障交易活動安全。
數據交易場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因依法維護國家安全或者偵查犯罪的需要調取數據。
第三十五條 交易主體應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強化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切實保障數據安全。
第三十六條 涉及數據跨境流通交易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省大數據局加強數據流通交易事前事中事後規範管理,可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數據交易場所的交易活動、服務質量、安全管理、規範經營等情況進行評估,督促指導數據交易場所規範經營。
第三十八條 數據交易場所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安全原則,依法合規經營,自覺接受監管,嚴格防範風險。
第三十九條 數據交易場所應建立爭議解決機制,制定爭議解決規則,公平、公正、高效解決交易爭議。
第四十條 交易主體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的數據流通交易監督管理活動,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對數據流通交易管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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