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發布於2001-12-20。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2202
- 發布文號:省政府令第59號
- 發布日期:2001-12-20
省長 石秀詩
2001年12月20日
貴州省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新機動車,是指未入戶上牌的車輛。
本辦法所稱舊機動車,是指已入戶上牌的車輛。
(一)依法核准經營者的經營資格;
(二)對機動車交易票證進行驗證;
(三)查處機動車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四)對機動車交易契約可以進行鑑證並對交易糾紛進行調解;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公安、交通、海關、經貿、財政、價格、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機動車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申請機動車經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金人民幣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其中流動資金不得少於人民幣50萬元;專營機車、微型貨車的,註冊資金人民幣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其中流動資金不得少於人民幣25萬元;
(二)具有與機動車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場地和設施;
(三)停車場地內配備有安全和消防設施;
(四)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從業人員5人以上,其中具備技師以上資格的不得少於2人;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開辦機動車交易市場的單位和個人,除符合開辦市場規定的一般條件外,其停車場地不得少於5000平方米。
(一)走私車;
(二)盜竊、搶劫的車輛;
(三)非法拼裝車,組裝車;
(四)方向盤設定在右側的車輛;
(五)各種證照、證明手續不全或證照、證明手續與車輛情況不符的車輛;
(六)超過報廢期限或距報廢期限不足一年的車輛;
(七)發生交通事故尚未結案的車輛;
(八)國家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車輛。
(一)經營假冒偽劣車輛;
(二)為無機動車經營權的單位或個人虛開、代開發票或提供發票;
(三)買賣國產機動車產品質量合格證、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等證明檔案,或製造、使用、買賣虛假的上述檔案;
(四)在合法市場或合法經營單位以外從事交易活動;
(五)在機動車交易中侵害消費者或其他經營單位的合法權益;
(六)交易中採取欺詐、強買強賣、商業賄賂等不正當行為;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一)舊機動車交易市場名稱;
(二)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
(三)車輛廠牌、型號及數量;
(四)車牌號、發動機號、底盤號;
(五)車輛的狀況;
(六)交易價格及支付方式;
(七)稅費的繳交情況;
(八)車輛過戶、轉籍的辦理;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稅務機關認為舊機動車交易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有權依法核定其應徵稅額。
拍賣成交後,委託人、買受人即可持拍賣人出具的成交證明和有關材料,向有關行政機關辦理手續。
(一)賣方應提供下列證明檔案:
1.單位有效證明或個人身份證明;委託銷售的,還應提供委託銷售證明和被委託人的有效證明;
2.車輛檢驗合格的有關手續、行駛證明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稅費交納憑證;
3.屬國有資產的,應提供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出售許可證明和對資產評估結果的確認通知書;
4.屬海關監管的車輛,應提供海關的解除監管證明;
5.抵債的機動車輛進行交易,還應當提供債權債務人協定書、資產評估證明書或者有關部門證明檔案。
(二)買方應提供下列證明檔案:
1.單位有效證明或個人身份證明;
2.需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控辦、車輛編制管理部門批准方能購車的,應提供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控辦、車輛編制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交易雙方提供的證明材料和車輛進行審查。
(四)交易雙方成交後,應在舊機動車交易市場辦理成交手續,開具稅務部門統一監製的貴州省舊機動車交易服務專用發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交易服務專用發票上加蓋審驗專用章並對契約進行鑑證。
(五)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查驗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證明材料後,辦理過戶,轉籍手續。
新機動車交易雙方應在成交之日起90日內,舊機動車交易雙方應在成交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驗證。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驗證蓋章和出具驗證單據的,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不予核發牌證,不辦理車輛過戶,轉籍手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對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中發現盜竊,搶劫的車輛,執行人員可當場扣留車輛及其證件並在當日內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交易以國產零部件非法拼裝、組裝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卸,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處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按照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