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

貴州省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

《貴州省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於2001年12月20日由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9號發布,自2002年2月1日施行。

基本介紹

辦法發布,辦法正文,

辦法發布

第59號
《貴州省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石秀詩
2001年12月20日

辦法正文

貴州省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20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9號公布 根據2004年6月24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6月29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7號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貴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8年7月7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8年8月4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7號公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貴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2年2月1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2年2月24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3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貴州省人民政府廢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條 為規範機動車交易行為,加強對機動車交易的管理,制止非法交易,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新、二手車交易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是指各種汽車機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等車輛。
本辦法所稱新機動車,是指未入戶上牌的車輛。
本辦法所稱二手車,是指已入戶上牌的車輛。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機動車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機關。
公安、交通、海關、經貿、財政、價格、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機動車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開辦機動車交易市場的單位和個人,除符合開辦市場規定的一般條件外,其停車場地不得少於5000平方米。
第六條 機動車交易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願,按規定採取直接買賣、委託代銷、函購函銷、拍賣網上交易等方式進行。
第七條 下列機動車禁止交易:
(一)走私車
(二)盜竊、搶劫的車輛;
(三)非法拼裝車、組裝車;
(四)方向盤設定在右側的車輛;
(五)各種證照、證明手續不全或證照、證明手續與車輛情況不符的車輛;
(六)超過報廢期限或距報廢期限不足一年的車輛;
(七)發生交通事故尚未結案的車輛;
(八)違法行為未處理的車輛;
(九)國家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車輛。
第八條 機動車經營單位和個人在交易中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一)經營假冒偽劣車輛;
(二)為無機動車經營權的單位或個人虛開、代開發票或提供發票;
(三)買賣國產機動車產品質量合格證、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等證明檔案,或製造、使用、買賣虛假的上述檔案;
(四)在合法市場或合法經營單位以外從事交易活動;
(五)在機動車交易中侵害消費者或其他經營單位的合法權益;
(六)交易中採取欺詐強買強賣商業賄賂等不正當行為;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二手車交易應在依法設立的二手車交易市場進行,並依照本辦法規定在二手車交易市場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二手車交易需提交相關合法證明後,方可進入二手車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第十一條 二手車交易雙方當事人應訂立書面契約,鼓勵使用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二手車買賣契約》示範文本。
第十二條 二手車交易價格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交易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將評估結果作為二手車交易的參考價格。涉及國有二手車交易的,必須由具備相應資格的評估機構對二手車進行評估,並經相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評估結果。
稅務機關認為二手車交易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有權依法核定其應徵稅額
第十三條 採取拍賣方式進行機動車交易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拍賣成交後,委託人買受人即可持拍賣人出具的成交證明和有關材料,向有關行政機關辦理手續。
第十四條 二手車交易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賣方應提供下列證明檔案:
1.單位有效證明或個人身份證明;委託銷售的,還應提供委託銷售證明和被委託人的有效證明;
2.車輛檢驗合格的有關手續、行駛證明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稅費交納憑證;
3.屬國有資產的,應提供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出售許可證明和對資產評估結果的確認通知書;
4.屬海關監管的車輛,應提供海關的解除監管證明;
5.抵債的機動車輛進行交易,還應當提供債權債務人協定書、資產評估證明書或者有關部門證明檔案。
(二)買方應提供下列證明檔案:
1.單位有效證明或個人身份證明;
2.需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控辦、車輛編制管理部門批准方能購車的,應提供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控辦、車輛編制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
(三)交易雙方成交後,應在二手車交易市場或二手車經銷企業辦理成交手續,簽訂《二手車買賣契約》,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四)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查驗二手車交易發票、交易契約及其他法定證明憑證後,辦理轉移、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海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交易以國產零部件非法拼裝、組裝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卸,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處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按照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三)、(五)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稅務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四)項和第九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的二手車交易市場,其條件、手續不齊備的,限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補齊;逾期不能補齊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電子商務中機動車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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