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國家稅務總局主要職責
(一)具體起草稅收法律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並提出稅收政策建議,與財政部共同上報和下發,制訂貫徹落實的措施。負責對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事後向財政部備案。
(二)承擔組織實施中央稅、共享稅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的徵收管理責任,力爭稅款應收盡收。
(三)參與研究巨觀經濟政策、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並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負總水平並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巨觀調控的建議。
(四)負責組織實施稅收徵收管理體制改革,起草稅收徵收管理法律法規草案並制定實施細則,制定和監督執行稅收業務、徵收管理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指導和監督地方稅務工作。
(五)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納稅服務體系建設,制定納稅服務管理制度,規範納稅服務行為,制定和監督執行納稅人權益保障制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履行提供便捷、優質、高效納稅服務的義務,組織實施稅收宣傳,擬訂註冊稅務師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
(六)組織實施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組織實施對大型企業的納稅服務和稅源管理。
(七)負責編報稅收收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開展稅源調查,加強稅收收入的分析預測,組織辦理稅收減免等具體事項。
(八)負責制定稅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擬訂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中長期規劃,組織實施金稅工程建設。
(九)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國家(地區)間稅收關係談判,草簽和執行有關的協定、協定。
(十)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稅收及出口退稅業務。
(十一)對全國國稅系統實行垂直管理,協同省級人民政府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實行雙重領導,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局長任免提出意見。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地方稅務局主要職責
地方稅務局主要負責徵收地方稅(營業稅、城建稅、契稅、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2002年1月1日以前設立的內資企業)、代收社會保險(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文化事業建設費)等。
具體職責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稅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制訂地方各稅、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細則和規定。
(二)檢查監督各部門、各單位和全省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貫徹執行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負責全省地方稅務局徵收的稅種和地方國有企業所得稅及基金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集體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和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
(四)負責匯總編報全省地稅系統稅收計畫以及稅收會計、統計報表工作。
(五)組織實施稅收徵收管理體制改革,制定徵收和票證管理制度並檢查監督制度的落實。
(六)管理地方稅務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經費;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系統內幹部的考核、任免工作。
(七)負責地方稅務系統幹部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以及教育培訓工作。
(八)組織稅收理論研究和稅收政策、法規宣傳。
(九)辦理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歷史沿革
1949年11月28日,政務院確定建立稅務總局。
1950年1月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成立。
1988年5月,國務院決定將財政部稅務總局改為國家稅務局,為國務院直屬局級機構,由財政部歸口管理。
1993年4月國家稅務局改為國家稅務總局,同月19日國務院決定將國家稅務總局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同年6月10正式掛牌。
1993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機構規格由副部級調整為正部級。
部門設定
稅務系統是負責我國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部門,包括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國家稅務局系統的機構設定為四級,即: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市、州、盟) 國家稅務局,縣(市、旗) 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局系統實行國家稅務總局垂直管理的領導體制,在機構、編制、經費、領導幹部職務的審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級的原則,實行垂直管理。地方稅務局按行政區劃設定,分為三級,即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地(市、州、盟)地方稅務局,縣(市、旗)地方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系統的管理體制、機構設定、人員編制按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以地方政府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國家稅務總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的領導,主要體現在稅收政策、業務的指導和協調以及對國家統一的稅收制度、政策的監督和組織經驗交流等方面。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地方稅務局實行上級稅務機關和同級政府雙重領導、以上級稅務機關垂直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即地(市、州、盟)以及縣(市、旗)地方稅務局的機構設定、幹部管理、人員編制和經費開支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機構垂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