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政府廢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貴州省人民政府廢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12.02.24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政府廢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2.24
  • 實施時間:2012.02.24
《貴州省人民政府廢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2年2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為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修改以下規章:
一、廢止的規章(1件)
《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二、修改的規章(8件)
(一)《貴州省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
刪除第十五條。
(二)《貴州省無線電管理辦法》
刪除第四十八條。
(三)《貴州省城鎮垃圾管理辦法》
刪除第二十五條。
(四)《貴州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刪除第二十七條。
(五)《貴州省實施〈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細則》
第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細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予以警告,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貴州省維護監獄、勞動教養場所秩序辦法》
第七條修改為:“對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所依法使用的土地、礦山和其他自然資源,所在地縣、鄉(鎮)人民政府應採取有效措施加以保護,預防、制止非法開採礦山、侵占土地和哄搶財物等行為。對侵占礦山、土地或哄搶財物的,應當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貴州省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由單位安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其中,對屬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1000元罰款;個人設定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八)《貴州省教育經費籌措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修改的8件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條文順序相應調整後重新發布。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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