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算力券管理辦法》是為了打造面向全國的算力保障基地,促進算力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關於促進全國一體化算力網路國家(貴州)樞紐節點建設的若干激勵政策》,制定的辦法。
2024年2月19日,貴州省大數據發展管理局印發《貴州算力券管理辦法(試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算力券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9日
- 發布單位:貴州省大數據發展管理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省大數據局關於印發貴州算力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黔數〔2024〕4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省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省大數據局等8部門印發<關於促進全國一體化算力網路國家(貴州)樞紐節點建設的若干激勵政策>的通知》(黔數〔2023〕16號),特制定《貴州算力券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4年2月1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打造面向全國的算力保障基地,促進算力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關於促進全國一體化算力網路國家(貴州)樞紐節點建設的若干激勵政策》(黔數〔2023〕16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貴州算力券(以下簡稱算力券)是經貴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由貴州省大數據發展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大數據局)實施的一種政策工具和數位化憑證,用於購買符合條件的貴州算力服務或貴州數據交易產品時,給予綜合政策激勵。
算力券包含現金券和實物券兩種。
第三條 算力券的發放和管理遵循合法合規、公平公正,智算優先、數據優先,據實結算、序時兌現的原則。
第二章 算力券相關主體
第四條 省大數據局負責算力券的政策制定和相關工作的統籌協調,對算力券進行全流程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平台服務方是基於省級算力運營調度平台、數據流通交易平台實施算力券的運營服務單位,承擔算力券的日常運行、培訓推廣和協調服務等具體工作,對平台上相關交易實行全流程監管。
第六條 算力提供方應在貴州省內註冊獨立法人,並將其可提供服務的算力資源接入算力運營調度平台。
第七條 數據提供方應在貴州省內註冊獨立法人,並將數據資源、算法模型、數據產品和服務上架貴州省數據流通交易平台,按需提供多品類數據交易產品。
第八條 需求方是算力服務或數據交易產品的購買者,須在平台上進行交易,並保證交易行為真實有效。
第三章 算力券相關規定
第九條 需求方和提供方均可申領,但算力提供方不得申領。同一業務只能一方申領。算力券僅限於申領方自己使用,不得轉讓、贈送、買賣、質押、出借、重複使用等。
第十條 算力券有效期為6個月,自發放之日起計算,逾期未使用的算力券將自動作廢。
第十一條 需求方購買貴州算力服務或數據交易產品時,可按契約成交金額的3%給予現金券的激勵,同一主體年度累計兌現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二條 實物券由平台服務方和相關企業提供,可用於申購有關平台特色商品,具體活動方案由平台服務方制定。實物券不得與現金券重複申領。
第十三條 使用算力券購買的算力服務或數據交易產品,提供方資格須經平台服務方認定。
第十四條 平台服務方應當根據本管理辦法制定算力券實施細則,明確算力券的申領、使用、兌現等流程。
第十五條 算力提供方、數據提供方、平台服務方應當履行信息安全義務,採取有效措施提供安全、穩定、持續、優質的服務。
第十六條 算力提供方、數據提供方、平台服務方應加強與需求方的精準對接,從促進算力發展、降低用算成本、培育壯大場內交易的角度,提出個性化的服務優惠讓利方案。
第四章 監督
第十七條 平台服務方須每季度向省大數據局書面報告算力券工作開展情況。
第十八條 每年省大數據局向平台服務方撥付算力券項目資金,平台服務方對算力券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專賬核算。每年末省大數據局對算力券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統一清算,經清算未使用的算力券資金及產生的孳息全額上繳省級財政。
第十九條 每年開展算力券實施情況、算力和數據流通交易發展情況評價評估。
第二十條 算力券工作接受同級紀檢監察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通過弄虛作假、故意隱瞞等手段套取騙取資金的,將依法依規追回已兌現資金,取消後續申領資格,並納入信用“黑名單”,構成違法的將依法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大數據局具體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問題一:出台《管理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答:一是落實國家要求的具體舉措。“國發〔2022〕2號”檔案將發展算力作為重要任務予以部署,明確提出“加快推進東數西算工程,建設全國一體化算力網路國家樞紐節點,打造面向全國的算力保障基地”。國家五部委《關於深入實施“東數西算”工程加快構建全國一體化算力網的實施意見》要求“鼓勵發放算力券降低企業用算成本,探索東中西部地區算力市場交易結算機制”。二是落實我省重要工作部署的創新舉措。省大數據局等8部門印發《關於促進全國一體化算力網路國家(貴州)樞紐節點建設的若干激勵政策的通知》檔案,明確發放“貴州算力券”,作為一種政策工具和數位化憑證,用於支持省內外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等購買貴州算力服務時抵扣一定比例服務費用。三是提升貴州算力競爭力的有力舉措。算力券政策將推動算力產業發展,促進數據資源流通,帶動相關產業鏈發展。預計到2024年底,全省算力和數據產業產值將突破100億元。此外,通過加大對企業用算的支持,持續激發釋放算力需求,牽引帶動更多省內外企業使用我省算力,吸引更多的企業和機構選擇在貴州進行算力投資和布局。
問題二:《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管理辦法》包括總則、算力券相關主體、算力券相關規定、監督、附則五個章節,共22條內容。
第一部分是總則。明確了算力券的定義、算力券的發放管理原則。
第二部分是算力券相關主體。明確了省大數據局、平台服務方、算力提供方、數據提供方、需求方五方主體的責任及義務。
第三部分是算力券相關規定。從算力券申領範圍、使用期限、發放原則等方面進行了相關規定。
第四部分是監督。平台服務方接受各方監督,省大數據局每年對算力券實施情況、算力及數據流通交易發展情況評價評估。
第五部分是附則。《管理辦法》由省大數據局具體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問題三:算力券管理辦法中涉及的主體職能職責分別是什麼?
答:
(1)省大數據局:負責算力券的政策制定和相關工作的統籌協調,對算力券進行全流程的監督管理。
(2)平台服務方:是基於省級算力運營調度平台、數據流通交易平台實施算力券的運營服務單位,承擔算力券的日常運行、培訓推廣和協調服務等具體工作,對平台上相關交易實行全流程監管。
(3)算力提供方:應在貴州省內註冊獨立法人,並將其可提供服務的算力資源接入算力運營調度平台。
(4)數據提供方:應在貴州省內註冊獨立法人,並將數據資源、算法模型、數據產品和服務上架貴州省數據流通交易平台,按需提供多品類數據交易產品。
(5)需求方:算力服務或數據交易產品的購買者,須在平台上進行交易,並保證交易行為真實有效。
問題四:算力券的申領對象及相關規定是什麼?
答:申領對象為算力需求方、數據需求方和數據提供方。同一業務只能一方申領。算力券僅限於申領方自己使用,不得轉讓、贈送、買賣、質押、出借、重複使用等。
算力券包含現金券和實物券兩種,同一訂單只能選擇其一進行申領。
現金券:需求方購買貴州算力服務或數據交易產品時,可按契約成交金額的3%給予現金券的激勵,同一主體年度累計兌現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實物券:由平台服務方和相關企業提供,可用於申購有關平台特色商品,具體活動方案由平台服務方制定。
問題五:如何申領貴州算力券以及申領兌換時間?
答:算力需求方、數據需求方和數據提供方統一在貴州樞紐算力調度平台進行申領。算力券有效期為六個月,到期未使用的將自動作廢,兌現採取的是據實結算,序時兌現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