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智慧城市促進條例於2016年12月27日濟寧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通過,2017年1月18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濟寧市智慧城市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濟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7/1/18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智慧城市建設和管理,改善民生服務,創新社會管理,發展信息產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智慧城市的建設、管理及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智慧城市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資源整合、政府引導、拓展套用、開放共享、惠及民生、發展產業、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智慧城市建設管理協調推進機制,統籌全市智慧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建設智慧城市、促進智慧套用、發展智慧經濟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智慧城市建設和管理的統籌規劃、指導協調等工作,組織擬定並實施智慧城市發展戰略、規劃和相關政策,協調解決智慧城市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智慧城市建設和管理的指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條例規定,做好智慧城市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發展規劃
第七條 本條例所稱智慧城市發展規劃,包括市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和部門、領域、區域智慧城市發展專項規劃。
第八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會同市政府辦公室以及發展改革、住建、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公安、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單位編制市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根據市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編制本部門、本領域智慧城市發展專項規劃。部門、領域智慧城市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經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部門、跨領域的智慧城市發展專項規劃由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單位,根據市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和部門、領域智慧城市發展專項規劃,編制區域智慧城市發展專項規劃。區域智慧城市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經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一條 經批准、審核的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程式報經批准、審核。
第十二條 編制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三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確定智慧套用推廣階段性目標和重點領域,建立和完善智慧套用推廣體系,組織推廣重點智慧套用項目。
第三章 信息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區重點公共區域建設無線網路向居民免費開放,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區重點公共區域建設無線網路向居民免費開放。
建設無線網路應當同步落實網際網路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為居民提供安全的上網環境。
第十五條 公共運輸、行政辦公、旅遊景點、醫院、高校、商業金融等場所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應當提高無線網路覆蓋率,最佳化網路服務質量。
第十六條 電信運營商應當擴大寬頻網路覆蓋範圍,拓展網際網路出口頻寬,提高寬頻網路服務質量。
第十七條 電信運營商應當推進業務融合和互聯互通,促進寬頻網際網路業務、網際網路電視、手機電視等業務融合協調發展。
第十八條 信息基礎設施應當與新城區、新建商住小區、工業園區、城市道路等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並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預留相關通道和空間;對老舊城區、老舊商住小區的信息基礎設施應當逐步改造和提升。
第十九條 公共建築、公共設施、公共用地等,在符合安全、環保、景觀要求且不影響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應當優先滿足信息基礎設施建設需要。
第二十條 已有建築物駐地網的新建、改建,應當對通信、網際網路、廣播電視等業務經營者和其他駐地網建設單位實行平等接入、公平競爭。
通信、網際網路、廣播電視等業務經營者不得與項目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等簽訂影響公平競爭的排他性協定,或者以其他方式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十一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監察等部門,建立公共資金投資的信息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維護等質量責任制,確保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質量和建成後的運行維護質量。
第四章 信息資源的匯集與共享
第二十二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智慧城市雲數據平台。市直部門、單位新建信息化基礎設施、業務系統應當直接部署在市智慧城市雲數據平台,原有系統應當向市智慧城市雲數據平台遷移。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設人口、法人、空間地理、巨觀經濟、社會信用等基礎資料庫,對數據信息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直有關部門、單位建立信息資源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和信息資源採集制度。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信息資源共享交換體系和標準規範體系,加強信息資源共享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搭建市級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推進跨區域、跨部門、跨層級的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促進政務數據的交換、開發和套用。
第二十七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直有關部門、單位,建設市級政務信息資源已分享資料夾體系,明確各部門、單位數據共享的範圍邊界、使用方式、權利義務。
市直部門、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對其他市直部門、單位提出信息共享需求的,應當向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協調市直相關部門、單位提供所需共享的信息,非因法定事由,相關部門、單位不得拒絕提供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屬於在市級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可以獲得的信息,各政務部門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複提供。
第二十九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向行業協會、產業聯盟等社會機構提供有加工價值、不涉及商業秘密的生產經營管理數據。
第三十條 鼓勵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社會組織建設行業雲數據平台,匯集、分析、開發行業數據資源。
第三十一條 鼓勵和引導公共信息資源的社會化開發利用,逐步開放運營不涉密、不涉隱私的數據資源,面向社會引入專業建設方對數據進行分析挖掘。
第五章 信息惠民
第三十二條 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居民電子健康檔案、電子病歷等基礎資料庫,完善區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統籌推進公共衛生、醫療服務、醫療保障、藥品供應保障、人口計生等業務套用系統。
第三十三條 鼓勵醫療機構建設體檢診斷查詢、網路預約掛號、臨床檢驗信息、遠程醫療服務等系統,推廣遠程無線健康監測、遠程保健護理等套用,提供面向各類群體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
第三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整合運政管理信息,搭建智慧交通綜合管控服務平台,鼓勵和支持交通運輸經營者擴大運輸業務領域的智慧型技術套用,提高交通運輸管理和服務效率。
第三十五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推廣智慧教育,運用信息技術手段改革教學模式、創新學習方式、提升管理水平,建設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務體系。加強對教師的培訓,提高教師運用信息技術的理念、能力和水平,推動教師備課、教學、輔導、評價和管理方式變革。
第三十六條 人社主管部門應當整合社會保障領域業務信息系統,將終端延伸至街道社區和相關單位,提供就業和社會保障事務綜合服務。建設多層次社會保障服務體系,推進社會保障和社會救助事業信息系統的相互銜接。
第三十七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以旅遊者需求為核心的旅遊公眾信息服務體系,支持建設智慧旅遊景區、創建智慧旅遊企業、開發智慧旅遊產品。
第三十八條 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整合民政業務數據,提升婚姻登記、社會救助、優撫、養老、殯葬等服務的智慧型化水平。
第三十九條 住建主管部門應當提高建築業管理和服務的智慧型化水平,推進房地產市場數據的存貯和利用,支持智慧住區、智慧物業、智慧型家庭建設。
第四十條 農業、水利、氣象、科技、體育、商務、金融、不動產登記等部門、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擴大信息技術的套用,提高服務民生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推動供電、供水、供氣、供熱、公共運輸等企業加強信息互通合作,為居民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第四十二條 鼓勵住宅小區安裝應對火災、非法侵入、自然災害等事件的智慧型設備,建設房屋信息管理、智慧停車、環境衛生等社區服務信息平台。
鼓勵居民套用防盜、煙霧及氣體泄漏自動報警、緊急呼叫和智慧型門禁等智慧型家居設備。
第六章 智慧政務和社會管理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應當擴大電子政務網路覆蓋範圍,建設全市一體化的政務協同辦公系統。強化政務信息網上公開,建設政府網路問政平台,完善網上百姓熱線系統,推動政民網上互動。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推進智慧型警務建設,提高公安指揮管理能力、偵查破案能力和服務社會能力。加強全市視頻監控建設,制定全市視頻點位建設總體規劃,整合市縣兩級和跨部門視頻資源,建設視頻監控綜合套用平台,實現市區視頻監控點的全面聯網。
第四十五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整合城市管理信息資源,拓展智慧城市管理平台的服務功能,促進電網、管網、水務、市政、園林、環衛等方面的智慧型化。
第四十六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縣(市、區)兩級環保大數據資源中心,整合生態環境、企業生產和環保監管等信息資源,建設環境感測網路和污染物排放監測信息系統,對環境與污染源開展動態實時信息採集和動態監管。
第四十七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設智慧型土地和礦產資源監管體系,開展地理國情變化監測與統計分析,實現對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採集與更新、土地利用、地質災害和測繪管理領域的動態監測。
第四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建設安全生產信息網路,開發建設安全生產綜合信息平台,推廣信息技術在安全生產監管領域的套用,創新安全生產監管方式,提高安全生產監管智慧型化水平。
第四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設統一信息網路和智慧型移動監管平台,實現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息共享與業務協同,推進電子監管,開展實時非現場監管,提升對食品藥品質量安全的監管能力。
第五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運用信息技術,提升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過程的服務和監管水平。
第五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進各類信用信息平台對接,為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提供支撐。
第七章 產業發展
第五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對大數據的開發和利用,培育和引進有影響力的信息技術企業,推動大數據產業發展。
第五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軟體人才培訓、軟體測試、軟體服務外包等業務的發展,挖掘知名企業品牌帶動效應,推動軟體產業發展。
第五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發展供應鏈電子商務,鼓勵中小微企業利用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開展電子商務活動,培育電子商務示範企業,建設農村電商服務站,推動電子商務發展。
第五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信息化與工業、農業、服務業等產業的深度融合,提升傳統產業智慧化水平,帶動資源型城市轉型發展。
第五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工業雲服務平台建設,鼓勵企業套用先進信息技術,支持企業發展智慧型生產車間和智慧型工廠。
第五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培育信息消費市場,豐富信息消費內容,規範信息交易行為,促進信息消費。
第八章 保障和促進措施
第五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規範信息化項目建設程式,對財政投資的信息化項目實行扎口管理,避免重複投資、重複建設。
第五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智慧城市建設評估體系,定期對智慧城市建設進行評估;建立智慧城市建設專家諮詢制度,為智慧城市規劃和建設提供智力支持。
第六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智慧城市建設和管理督導檢查制度,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智慧城市建設和管理任務的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第六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購買雲計算服務,並實施集中管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在購買智慧套用產品和服務時,應當落實激勵自主創新的政府首購和訂購制度。
第六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信息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責任制度,完善信息網路安全應急管理體系,提高信息系統的安全防禦能力和處理信息網路安全突發事件的能力。
信息系統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保密規定,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信息安全系統、信息災難備份系統應當與信息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運行。
第六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智慧城市建設進行財政資金扶持,探索政府和企業資本合作的建設運營模式,完善資本金注入、政府購買服務、融資擔保等政府資金支持方式。建立規範的投融資機制,吸納社會資金參與智慧城市建設。
第六十四條 鼓勵各級各部門通過購買服務和市場化運作等方式推進智慧城市項目建設。鼓勵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各類社會力量共同參與智慧城市建設。
第六十五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智慧城市建設和管理方面的人才培養,支持大專院校與企業聯合培養雲計算、大數據、移動網際網路等創新型人才。
第六十六條 人社部門應當將信息技術套用納入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相關產業和行業人員的培訓範圍,統籌推進信息產業人才的引進、培養和開發工作。
第六十七條 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智慧城市宣傳活動。
第六十八條 掌握公眾信息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採集、使用其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更正、刪除與其相關的不實信息。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通信、網際網路、廣播電視等業務經營者與項目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等簽訂影響公平競爭的排他性協定,或者以其他方式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直部門、單位無法定事由拒不將原有系統向市智慧城市雲數據平台遷移的,由有關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一條 智慧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濟寧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本轄區智慧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