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規程(暫行)

2013年6月7日,教育部以教財函〔2013〕55號印發《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規程(暫行)》。該《規程》分事業資產使用、事業資產處置、事業資產清查與核實、事業資產評估及備案、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出版社改制、中國教育出版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國有資產管理等10部分,由教育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2015年4月9日,教育部以教財函〔2015〕27號印發《關於修改〈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規程(暫行)〉有關條款的通知》。根據新修訂的《工作規程》,單位所辦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發生合併、分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事項;單位所辦企業辦理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事項,不再提交驗資報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規程(暫行)
  • 印發機關教育部
  • 文號:教財函〔2013〕55號
  • 印發時間:2013年6月7日
檔案通知,工作規程,修訂通知,

檔案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規程(暫行)》的通知
教財函〔2013〕55號
部屬各高等學校,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部直屬高校、直屬單位及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明確辦理國有資產管理事項和流程,使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更具規範性和可操作性,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與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教育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規程(暫行)》,並經財政部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規程(暫行)
教育部
2013年6月7日

工作規程

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 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規程(暫行)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一、事業資產使用
(一)辦理流程
1.單位利用貨幣資金對外投資5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下的,由單位審批後將審批檔案及相關材料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備案;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至800萬元以下的,由單位審核後報教育部(財務司)審批,教育部(財務司)審批後報財政部備案;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由單位審核後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2.單位利用貨幣資金以外其他形式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單項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無賬面原值依據評估價值,下同)在500萬元以下的,由單位審批後將審批檔案及相關材料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備案;單項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至800萬元以下的,由單位審核後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批後報財政部備案;單項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由單位審核後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3.單位短期出租、出藉資產在6個月以內(含6個月)的事項,且單項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由單位審核後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批後報財政部備案。單位收到批覆檔案後,應將其複印件報所在地的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備案。
(二)申報材料
1.對外投資
單位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後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的事項,應提供如下材料:
(1)單位對外投資事項的正式申請檔案;
(2)單位對外投資的國有資產清單;
(3)單位同意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會議(如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決議;
單位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後報教育部(財務司)審批(審核)的事項,除提供上述1-3項材料外,還應提供如下材料:
(4)擬對外投資資產的價值憑證(根據財政部《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資產價值憑證超過規定保存年限已銷毀的,須提供單位說明材料,下同)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資產評估報告書等憑據的複印件;
(5)單位進行對外投資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6)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擬合作方法人證書複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個人身份證複印件等;
(7)擬創辦經濟實體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預先核准的企業名稱通知書;
(8)單位與擬合作方簽訂的合作意向書、協定草案或契約草案;
(9)單位上年度財務報表、擬合作方經中介機構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10)其他材料。
2.出租、出借
單位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後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的事項,應提供如下材料:
(1)單位出租、出借事項的正式申請檔案;
(2)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清單;
(3)單位同意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會議(如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決議;
單位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後報教育部(財務司)審批(審核)的事項,除提供上述1-3項材料外,還應提供如下材料:
(4)擬出租、出藉資產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資產評估報告書等憑據的複印件;
(5)單位進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6)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承租(借)方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個人身份證複印件等;
(7)其他材料。
(三)工作要求
1. 單位向教育部(財務司)申報國有資產使用事項,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不因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而轉移自身的法律責任。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財務司)將《教育部財務司國有資產處置、使用、評估備案等審核意見》(以下簡稱《審核意見》)反饋單位,單位根據反饋意見補充材料,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合規後,按規定程式辦理相關手續。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事項,教育部(財務司)將所有材料退回單位,並責令整改。
2.單位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的資產使用事項所提供的材料中,正式申請檔案需一式四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報教育部(財務司)審批的材料一式一份;報教育部(財務司)審核、財政部審批的材料一式二份。單位所提供材料的複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3.單位辦理國有資產使用涉及“三重一大” 事項,應按《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直屬高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教監〔2011〕7號)檔案規定,由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形成會議紀要並做出決定。
4.單位應依照《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在10月1日前修訂本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並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
5.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原則上應採取公開招租的形式確認出租的價格,必要時可採取評審或者資產評估的辦法確定出租的價格。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
6.單位對外投資收益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二、事業資產處置
(一)辦理流程
1. 單位核銷貨幣性資產損失50萬元以下的,由單位審批後將審批檔案及相關材料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備案;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至800萬元以下的,由單位審核後報教育部(財務司)審批,教育部(財務司)審批後報財政部備案;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由單位審核後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2.單位處置貨幣性資產以外的其他事項,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以下的,由單位審批後將審批檔案及相關材料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備案;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至800萬元以下的,由單位審核後報教育部(財務司)審批,教育部(財務司)審批後報財政部備案;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由單位審核後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3.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內的單位對其擁有的科技成果進行產權轉讓或註銷產權的行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申報材料
1.報廢、報損
單位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後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的事項,應提供如下材料:
(1)單位報廢、報損事項的正式申請檔案;
(2)《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3)單位同意國有資產報廢、報損的會議(如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決議;
單位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後報教育部(財務司)審批(審核)的事項,除提供上述1-3項材料外,還應提供如下材料:
(4)能夠證明盤虧、毀損以及非正常損失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盤點表及產權證明等憑據的複印件;
(5)單位貴重儀器設備報廢須提供5名以上專家的鑑定意見書;
(6)非正常損失責任事故的鑑定檔案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檔案;
(7)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資產核銷手續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覆檔案、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檔案、雙方簽定的房屋拆遷補償協定;
(8)其他材料。
2.出售、出讓、轉讓
單位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後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的事項,應提供如下材料:
(1)單位出售、出讓、轉讓事項的正式申請檔案;
(2)《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3)單位同意利用國有資產出售、出讓、轉讓的會議(如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決議;
單位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後報教育部(財務司)審批(審核)的事項,除提供上述1-3項材料外,還應提供如下材料:
(4)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複印件;
(5)出售、出讓、轉讓方案(包括資產的基本情況,處置的原因、方式等);
(6)出售、出讓、轉讓契約草案,屬於股權轉讓的,還應提交股權轉讓可行性報告;
(7)其他材料。
3.無償調撥(劃轉)
單位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後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的事項,應提供如下材料:
(1)單位無償調撥(劃轉)事項的正式申請檔案;
(2)《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3)單位同意無償調撥(劃轉)事項的會議(如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決議;
單位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後報教育部(財務司)審批(審核)的事項,除提供上述1-3項材料外,還應提供如下材料:
(4)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複印件;
(5)因單位撤銷、合併、分立而移交資產的,需提供撤銷、合併、分立的批文;
(6)擬無償調撥(劃轉)國有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等清單;
(7)其他材料。
4.對外捐贈
單位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後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的事項,應提供如下材料:
(1)單位對外捐贈事項的正式申請檔案;
(2)《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3)單位同意捐贈事項的會議(如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決議;
單位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後報教育部(財務司)審批(審核)的事項,除提供上述1-3項材料外,還應提供如下材料:
(4)捐贈報告,內容包括:捐贈事由、途徑、方式、責任人、資產構成及其數額、交接程式等;
(5)單位出具的捐贈事項對本單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影響的分析報告,使用貨幣資金對外捐贈的,應提供貨幣資金的來源說明等;
(6)能夠證明捐贈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及產權證明等憑據的複印件;
(7)其他材料。
5.資產置換
單位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後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的事項,應提供如下材料:
(1)單位資產置換事項的正式申請檔案;
(2)《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3)單位同意置換事項的會議(如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決議;
單位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後報教育部(財務司)審批(審核)的事項,除提供上述1-3項材料外,還應提供如下材料:
(4)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複印件;
(5)對方單位擬用於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說明、是否已被設定為擔保物等;
(6)雙方草簽的置換協定;
(7)對方單位的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8)單位近期的財務報告;
(9)其他材料。
6.對外投資、擔保(抵押)損失
單位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後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的事項,應提供如下材料:
(1)單位對外投資、擔保(抵押)損失事項的正式申請檔案;
(2)《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3)單位同意對外投資、擔保(抵押)損失事項的會議(如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決議;
單位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後報教育部(財務司)審批(審核)的事項,除提供上述1-3項材料外,還應提供如下材料:
(4)被投資單位的清算審計報告及註銷檔案;
(5)債權或股權憑證、形成呆壞賬的情況說明和具有法定依據的證明材料;
(6)已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須提交相關法律文書;
(7)其他材料。
(三)工作要求
1. 單位向教育部(財務司)申報國有資產處置事項,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不因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而轉移自身的法律責任。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財務司)將《審核意見》反饋單位,單位根據反饋意見補充材料,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合規後,按規定程式辦理相關手續。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事項,教育部(財務司)將所有材料退回單位,並責令整改。
2.單位轉讓或無償劃轉直接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按事業資產處置限額審批,並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號)、《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證監會令第19號)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495號)等有關法規執行。
3.單位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審批或審核的資產處置事項材料中,《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一式五份(原件)。此外,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的正式申請檔案一式五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報教育部(財務司)審批的材料一式一份;報教育部(財務司)審核、財政部審批的材料一式二份。單位所提供材料的複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4.單位辦理國有資產處置涉及“三重一大” 事項,應按《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直屬高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教監〔2011〕7號)檔案規定,由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形成會議紀要並做出決定。
5. 單位應依照《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在10月1日前修訂本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並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
6.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佣金等費用後,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財政國庫收繳管理的規定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事業資產清查與核實
(一)資產清查
1.辦理流程
根據財政部《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13號)有關規定,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應當向教育部(財務司)提出申請,經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同意後實施,教育部(財務司)將相關材料報財政部備案。其中,根據國家要求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資產清查工作按照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財辦〔2006〕52號)、《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暫行辦法》(財辦〔2007〕19號)有關規定執行。
2.申報材料
單位提出資產清查立項申請,應提交如下材料:
(1)單位開展資產清查工作的正式申請檔案,包括資產清查的原因、範圍以及工作基準日等內容;
(2)單位同意開展資產清查工作的會議(如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決議;
(3)資產清查工作實施方案,包括工作目標、辦事機構基本情況、工作組織方式、工作內容、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工作要求及工作紀律等;
(4)其他材料。
單位申請資產清查結果確認,應提交如下材料:
(1)單位確認資產清查結果的正式申請檔案;
(2)單位同意資產清查結果的會議(如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決議;
(3)資產清查工作結果報告,包括資產清查的基準日、範圍、內容、結果,以及基準日資產及財務狀況;
(4)數據報表,按規定格式和軟體填報的資產清查報表及相關材料;
(5)證明材料,需申報處理的資產損益和資金掛賬等情況,相關材料應當單獨彙編成冊,並附有關憑證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6)審計報告,社會中介機構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的結果,出具經註冊會計師簽字的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報告;
(7)其他材料。
3.工作要求
(1)單位向教育部(財務司)申報資產清查事項,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財務司)將《審核意見》反饋單位,單位根據反饋意見補充材料,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合規後,按規定程式辦理相關手續。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事項,教育部(財務司)將所有材料退回單位,並責令整改。
(2)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①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專項工作要求,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範圍的;
②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③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④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⑤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⑥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3)單位資產清查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①單位清理。單位根據國家清查政策、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對資產清查中清理出的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產掛賬,分別提出處理意見,並編制報表和撰寫工作報告。
②專項審計。接受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師審計準則》和國家其它有關規定,對資產清查結果進行審核,並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③上報結果。單位向教育部(財務司)報送資產清查工作結果報告,經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後報財政部批准確認。
(二)資產核實
單位資產清查工作中的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認定確認,按照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暫行辦法》(財辦〔2007〕19號)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辦理流程
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後,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
(1)單位單項固定資產損失低於50萬元的,根據中介機構的審計意見,經單位批准後核銷,並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備案;單項固定資產損失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低於200萬元的,由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經教育部(財務司)批准後核銷,並報財政部備案;單項固定資產損失超過200萬元(含200萬元)的,由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後報財政部批准核銷。
(2)貨幣資金損失、壞賬損失、存貨損失、有價證券損失、對外投資損失、無形資產損失等其他類資產損失,分類損失低於50萬元的,由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經教育部(財務司)批准後核銷,並報財政部備案;分類損失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的,由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經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報財政部批准後核銷。
2.申報材料
(1)單位申請資產核實的正式申請檔案;
(2)單位同意資產核實事項的會議(如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決議;
(3)單位資產核實工作報告;
(4)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鑑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單位內部證據;
(5)其他材料。
3.工作要求
單位向教育部(財務司)申報資產核實事項,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財務司)將《審核意見》反饋單位,單位根據反饋意見補充材料,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合規後,按規定程式辦理相關手續。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事項,教育部(財務司)將所有材料退回單位,並責令整改。
四、事業資產評估及備案
(一)辦理流程
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等有關規定,單位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工作,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1.產權持有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標的資產進行評估。
2.單位對評估報告進行初審,並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向教育部(財務司)提出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後報財政部備案。
(二)申報材料
1.單位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的正式申請檔案,包括單位基本情況、開展資產評估工作的原因、資產評估基準日、資產評估委託方、中介機構、資產評估結果以及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2.《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一式三份);
3.資產評估項目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准檔案;
4.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等);
5.評估基準日報表及評估基準日上一年度決算報告;
6.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產權登記證複印件;
7.其他材料。
(三)工作要求
1.單位向教育部(財務司)申報資產評估備案事項,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財務司)將《審核意見》反饋單位,單位根據反饋意見補充材料,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合規後,按規定程式辦理相關手續。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事項,教育部(財務司)將所有材料退回單位,並責令整改。
2.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1)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2)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3)合併、分立、清算;
(4)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5)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6)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五、事業單位產權登記
單位產權登記應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2〕242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一)占有產權登記
占有產權登記適用於新設立和已經取得法人資格但尚未辦理產權登記的單位。
1.辦理流程
新設立單位應當在審批機關批准設立後60日內,經單位審核後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後報財政部辦理產權登記。
2.申報材料
(1)單位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的正式申請檔案;
(2)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占有登記)(一式三份)
(3)審批機關批准設立的檔案;
(4)國有資產總額及來源證明;
(5)設定抵押、質押、留置或提供保證、定金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應當提供相關檔案和憑證;
(6)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車輛等重要資產的,應當提供相關的產權證明材料;
(7)涉及對外投資的,應當提供對外投資的批覆檔案;
(8)涉及資產評估事項的,應當提交核准或備案檔案;
(9)其他材料。
已經取得法人資格但尚未辦理產權登記的單位,除提供上述所列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有關材料:
(10)財政部批覆的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11)《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
(12)《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13)其他材料。
(二)變動產權登記
變動產權登記適用於單位發生分立、合併、部分改制,以及單位名稱、單位(性質)分類、人員編制數、主管部門、管理級次、預算級次發生變化,以及國有資產金額一次或累計變動超過國有資產總額20%(含)的行為事項。
1.辦理流程
單位應當自審批機關批准變動之日起60日內,經單位審核後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後向財政部申請辦理產權登記。
2.申報材料
(1)單位辦理變動產權登記的正式申請檔案;
(2)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變動登記)(一式三份)
(3)單位會議決議檔案,教育部、財政部等審批機關批准變動的批覆檔案;
(4)《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副本;
(5)《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
(6)財政部批覆的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7)設定抵押、質押、留置或提供保證、定金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應當提供相關檔案和憑證;
(8)涉及資產評估事項的,應當提交相關部門的核准或備案檔案;
(9)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車輛等重要資產的,應當提供相關的產權證明材料;
(10)涉及資產處置的,應當提交資產處置的批覆檔案;
(11)涉及對外投資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提供相關材料;
(12)其他材料。
(三)註銷產權登記
註銷產權登記適用於因分立、合併、依法撤銷或改制等原因被整體清算、註銷和劃轉的單位。
1.辦理流程
單位應當自審批機關批准整體清算、註銷和劃轉等行為之日起60日內,經單位審核後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後報財政部辦理產權登記。
2.申報材料
(1)單位辦理註銷產權登記的正式申請檔案;
(2)單位會議決議檔案,教育部、財政部等審批機關批准註銷的批覆;
(3)清算報告;
(4)資產清查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相關部門的資產評估項目核准或備案檔案;
(5)屬於有償轉讓或整體改制的,應當提交有償轉讓的契約協定或經相關部門批覆的轉制方案;
(6)財政部批覆的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7)設定抵押、質押、留置或提供保證、定金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應當提供相關檔案和憑證;
(8)《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正本、副本;
(9)資產處置的批覆檔案;
(10)其他材料。
(四)年度檢查
1.辦理流程
單位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單位應當於年度財務報告批覆後1個月內,經單位審核後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後報財政部辦理產權登記年度檢查。
2.申報材料
(1)單位產權登記年度檢查正式申請檔案;
(2)《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年度檢查)》;
(3)《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副本;
(4)經批覆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5)國有資產增減變動審批檔案;
(6)其他材料。
(五)工作要求
1. 單位向教育部(財務司)申報產權登記事項,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財務司)將《審核意見》反饋單位,單位根據反饋意見補充材料,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合規後,按規定程式辦理相關手續。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事項,教育部(財務司)將所有材料退回單位,並責令整改。
2.單位申請產權登記,申報材料中除產權登記表外均一式兩份。未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的單位依法被註銷時,應當先補辦占有產權登記,再按照本規程的規定申請辦理註銷產權登記。
3.單位辦理變動、註銷產權登記或年度檢查,單位改制,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評估項目核准或備案等財政審批手續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時,應當出具《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如未按照規定出具《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一律不予受理。
4.單位產權歸屬關係不清楚、發生產權糾紛或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應當暫緩辦理產權登記,並在產權界定清楚、產權糾紛處理完畢或資產被司法機關解凍後,及時辦理產權登記。
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單位所辦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單位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及其各級子企業。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包括企業關係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決定及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產權登記等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
企業合併、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
企業辦理國有資產管理涉及“三重一大”事項,應按《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直屬高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教監〔2011〕7號)檔案規定,由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形成會議紀要,並做出決定。
單位直接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單位或者董事會制訂,由董事會制訂的報單位審核批准。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參照《企業國有資產法》中關係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
(一)企業合併、分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重大事項
1.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
(1)辦理流程
根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證券法》《破產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單位直接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有合併、分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重大事項的,由單位審核後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後報財政部決定。
單位直接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所出資的各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有合併、分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重大事項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由出資企業決定。
企業發行債券按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21號)、《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證監會令第4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企業債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財金〔2004〕1134號)等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北京大學清華大學規範校辦企業管理體制試點問題的通知》(國辦函〔2001〕5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北京大學清華大學設立北大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和清華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的復函》(國辦函〔2003〕30號)有關規定,北大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和清華控股有限公司有合併、分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重大事項的,分別由北京大學和清華大學決定。
(2)申報材料
合併、分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①單位關於企業辦理合併、分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事項的正式申請檔案,包括標的企業情況簡介,可行性研究、方案摘要,本單位內部決策程式及結論等內容;
②辦理事項的決策檔案,包括單位決議、公司董事會決議或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決議;
③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具體方案;
④出資人身份證明複印件及章程;
⑤出資人貨幣資金來源證明;
⑥企業審計報告;
⑦新公司章程草案;
⑧企業名稱變更的,應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
⑨以非貨幣資金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應提供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的非貨幣資產評估報告;
⑩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⑪其他材料。
分配利潤
①單位關於企業辦理分配利潤的正式申請檔案;
②辦理事項的決策檔案,包括單位決議、公司董事會決議或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決議;
③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④企業章程複印件;
⑤分配利潤方案;
⑥企業年度審計報告;
⑦其他材料。
解散、申請破產
①單位關於企業解散、申請破產的正式申請檔案,包括擬解散、申請破產的企業情況簡介,企業解散、申請破產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摘要,本單位決策程式及結論,資產、債務及人員安置情況摘要等;
②企業解散、申請破產的決策檔案,包括單位決議、公司董事會決議或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決議;
③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具體方案;
④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企業解散、申請破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章程複印件;
⑤企業清算報告;
⑥企業人員安置方案、職工工資的支付及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⑦企業資產、債務處置方案;
⑧其他材料。
2.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辦理流程
單位出資的各級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有合併、分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重大事項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單位或企業委派的股東代表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應當按照委派機構指示提出議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以書面形式及時報告單位或企業。
3.工作要求
(1)單位向教育部(財務司)申報合併、分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重大事項,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財務司)將《審核意見》反饋單位,單位根據反饋意見補充材料,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合規後,按規定程式辦理相關手續。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事項,教育部(財務司)將所有材料退回單位,並責令整改。
(2)企業發行債券按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21號)、《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證監會令第4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企業債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財金〔2004〕1134號)等有關規定辦理。
(3)企業的合併、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產重大事項,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4)單位應根據《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在2013年12月31日前制定本單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並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查。
(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上市等重大事項
1.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
辦理流程
單位出資的各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有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上市等重大事項的,國有獨資企業由企業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決定。
2.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辦理流程
單位出資的各級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有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上市等重大事項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單位或企業委派的股東代表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應當按照委派機構指示提出議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以書面形式及時報告單位或企業。
(三)清產核資
企業應根據《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號)、《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規程》(國資評價〔2003〕73號)等檔案規定,開展清產核資工作。企業清產核資立項申請和清產核資結果確認由單位審核後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1.辦理流程
(1)企業通過單位向教育部(財務司)提出立項申請,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2)立項批覆同意後,企業制定清產核資工作實施方案,並組織賬務清理、資產清查等工作;
(3)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清產核資工作,並對清產核資工作結果進行專項財務審計,對有關損益提出鑑證證明;
(4)企業清產核資結果由單位審核後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5)企業根據財政部批覆的清產核資結果,按有關規定進行調賬。
2.申報材料
(1)清產核資立項申請
①單位關於企業辦理清產核資立項正式申請檔案,包括企業基本情況、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原因、清產核資基準日、清產核資工作範圍、清產核資工作組織方式及時間安排、清產核資中介機構以及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②企業制定的擬實施的清產核資方案;
③中介機構的資質證書及營業執照複印件;
④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及章程複印件;
⑥開展清產核資理由的相關檔案或材料;
⑦其他材料。
(2)清產核資結果確認
①單位關於企業確認清產核資結果正式申請檔案;
②清產核資立項批覆複印件;
③清產核資工作報告,主要包含以下內容:企業清產核資的基準日、範圍、內容、結果以及基準日資產及財務狀況等,清產核資工作結果,對清產核資暴露出來的企業資產、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原因進行分析並提出改進措施等;
④企業清產核資報表,包括合併清產核資報表及清產核資範圍內各企業單戶報表;
⑤法定機構出具的清產核資專項審計報告;
⑥企業各項資產損失、資金掛賬的原始憑證材料及具有法律效力證明材料的複印件,如材料較多應單獨彙編成冊,編注頁碼,列出目錄;
⑦清產核資結果企業內部公示情況;
⑧清產核資電子數據(清產核資管理軟體導出的jio檔案和Excel表格檔案,財政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⑨其他材料。
清產核資結果經財政部批覆確認後,自清產核資基準日起2年內有效。
3.工作要求
(1)單位向教育部(財務司)申報企業清產核資事項,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財務司)將《審核意見》反饋單位,單位根據反饋意見補充材料,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合規後,按規定程式辦理相關手續。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事項,教育部(財務司)將所有材料退回單位,並責令整改。
(2)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進行清產核資:
①企業分立、合併、重組、改制、撤銷等經濟行為涉及資產或產權結構重大變動情況的;
②企業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情況的;
③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特定經濟行為必須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
(3)單位應自立項批覆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清產核資各項主體工作,並上報清產核資結果。
(四)資產評估
1.辦理流程
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財政部令第14號)《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財政部關於印發〈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01〕802號)等檔案規定。企業資產評估事項由單位審核後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
2.申報材料
(1)單位關於企業資產評估備案的函,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開展資產評估工作的原因、資產評估基準日、資產評估委託方、中介機構、資產評估結果以及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2)《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或《接受非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一式三份);
(3)與資產評估項目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准檔案;
(4)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等);
(5)評估基準日及評估基準日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6)其他材料。
3.工作要求
(1)單位向教育部(財務司)申報企業資產評估備案事項,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對於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財務司)在20個工作日內給予備案。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財務司)將《審核意見》反饋單位,單位根據反饋意見補充材料,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合規後,按規定程式辦理相關手續。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事項,教育部(財務司)將所有材料退回單位,並責令整改。
(2)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①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②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③合併、分立、破產、解散;
④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⑤產權轉讓;
⑥資產轉讓、置換;
⑦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⑧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⑨資產涉訟;
⑩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⑪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⑫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3)依照產權關係,企業資產評估報告應逐級審核,單位審核後應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向教育部(財務司)提出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
(4)企業進行資產評估,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針對不同情況,資產評估工作的委託按以下情況處理: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評估對象屬於企業法人財產權範圍的,由企業委託;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評估對象屬於企業產權等出資人權利的,按照產權關係,由企業的出資人委託。企業接受非國有資產等涉及非國有資產評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國有資產的企業委託。
(五)產權登記
…………。
(六)企業改制
…………。
(七)國有產權無償劃轉
…………。
(八)國有產權協定轉讓
…………。
(九)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
…………。
(十)國有股轉持社保基金
…………。
(十一)股權激勵
…………。
(十二)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
…………。
(十三)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
…………。
(十四)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包括上市公司採用公開方式向原股東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以及發行(分離交易)可轉換公司債券等。
…………。
七、出版社改制
出版社改制按照《財政部 中宣部 新聞出版總署關於中央出版單位轉制和改制中國有資產管理的通知》(財教〔2008〕256號)、《財政部關於中央級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和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教〔2009〕12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出版社改制,除執行本規程中有關規定外,涉及資本結構變更、合併或分立等行政許可事項,須報出版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教育科學出版社按單位所辦企業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按本規程執行。
(一)清產核資
1.辦理流程
根據《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號)、《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規程》(國資評價〔2003〕73號)、《關於印發中央文化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表的通知》(財文資〔2012〕6號)等檔案規定,中國教育出版傳媒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傳媒集團)及各級子企業清產核資立項申請和清產核資結果確認由單位審核後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2.申報材料
按照本規程企業清產核資的申報材料及《關於印發中央文化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表的通知》(財文資〔2012〕6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評估備案
1.辦理流程
根據《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財文資〔2012〕15號)等檔案規定,傳媒集團及其各級子公司由國務院批准的經濟行為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傳媒集團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後報財政部核准。其他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其中傳媒集團及其子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由集團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後報財政部備案,集團子企業以下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由集團負責備案。涉及擬上市項目的資產評估由傳媒集團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後報財政部備案。
2.申報材料
按照《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財文資〔2012〕15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產權登記
1.辦理流程
根據《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財文資〔2012〕16號)等有關規定,傳媒集團及各級子企業產權登記由傳媒集團審核後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後報財政部登記。
2.申報材料
按照《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財文資〔2012〕16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工作要求
1.傳媒集團向教育部(財務司)申報國有資產管理事項,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不因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而轉移自身的法律責任。傳媒集團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財務司)將《教育部財務司國有資產處置、使用、評估備案等審核意見》(以下簡稱《審核意見》)反饋傳媒集團,傳媒集團根據反饋意見補充材料,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合規後,按規定程式辦理相關手續。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事項,教育部(財務司)將所有材料退回傳媒集團,並責令整改。
2.傳媒集團及各級子企業有除上述特別規定事項之外,涉及本規程所列其他國有資產管理事項的,依照本規程規定執行。
九、本規程未盡事項,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如國家法律、法規有新規定,依照新規定辦理。
十、本規程由教育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修訂通知

教育部關於修改《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規程(暫行)》有關條款的通知
教財函〔2015〕27號
部屬各高等學校、各直屬單位:
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和國家有關規定,我部對《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規程(暫行)》(教財函〔2013〕55號,以下簡稱《工作規程》)進行了修訂。新修訂的《工作規程》規定,單位所辦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發生合併、分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事項;單位所辦企業辦理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事項,不再提交驗資報告。
《工作規程》中有關條款修改如下:
一、在“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管理(一)企業合併、分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重大事項1.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2)申報材料”中刪除“⑩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二、在“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管理(五)產權登記1.占有產權登記(2)申報材料⑥”中刪除“法定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其中”。
三、在“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管理(五)產權登記2.變動產權登記(2)申報材料⑧”中刪除“法定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其中”。
2014年3月1日以後發生的企業國有資產管理事項,按照本通知要求執行。
教育部
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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