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國有資產管理規定

《清華大學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經1991~1992學年度第19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2010~2011學年度第15次校務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華大學國有資產管理規定
  • 外文名:Provis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state owned assets of Tsinghua University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促進國有資產合理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障和促進學校教學、科研等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1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結合我校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學校各院系、機關、後勤系統、學校所投資企業,以及其它相關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學校的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國家資金投入、依據法律取得、接受捐贈和國有資產收益形成的各類資產。其表現形式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學校國有資產分為非經營性資產和經營性資產兩大類。非經營性資產指學校各單位為完成教學、科研、行政和公益保障活動而使用的國有資產;經營性資產是指由學校投入到企業等經濟實體、授權經營的國有資產。
第五條 學校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校內分級監管、各單位使用、企業自主經營的國有資產管理原則。
第六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資產管理使用的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係,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對於 非經營性資產促使其社會效益最大化,對於經營性國有資產促使其實現保值和增值,確保學校的投資收益,以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發展。
第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歸口管理”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全校的國有資產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主管副校長協助校長工作。學校設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負責全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委員會成員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八條 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下設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負責全校國有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 為適應學校產業的發展需要,學校成立經營資產管理委員會統籌決策經營性資產管理的相關事宜,下設經營性資產管理辦公室,歸口負責全校經營性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條 學校各單位應確定一名負責人作為資產管理責任人,主管本單位各項資產管理工作,同時設專職人員實施具體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的指導。其中,相關歸口職能部門須設一名或數名專職管理人員,承擔本部門歸口範圍內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按業務分工,由相關歸口部門結合日常管理工作實行分口負責。
1.固定資產由以下部門分工負責:
(1)儀器設備、器材及家具等物資由實驗室與設備處負責;
(2)房產、地產由房地產管理處負責;
(3)室外構築物、道路、橋樑、樹木等由修繕校園管理中心負責;
(4)圖書、文物由圖書館負責。
2.各項資金、債權、債務由財務處負責;
3.各項專利、科研成果類無形資產由科研院負責。
4.清華園街道及各附屬單位的校屬資產管理工作由各單位協同歸口職能部門管理。
第十二條 學校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內容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2.定期組織資產清查登記,對各類資產從實物形態和價值形態兩個方面進行全面的清查、登記;
3.全校固定資產賬物的日常管理以及核查;
4.界定資產所有權,明確國有資產界限;
5.對學校國有資產進行資產價值重估,解決資產價值不實的問題;
6.核實國有資金占用量,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7.促進建立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和資產合理流動與處置的學校工作秩序;
8.統計、匯總各歸口處的有關國有資產、固定資產數據,按要求定期向學校、教育部、財政部等上級主管部門提供各類資產數據報表;
第十三條 學校各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職責
1.在各歸口職能部門指導下,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國有資產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據學校制定的各項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做好對本單位占用的各項國有資產的賬、物管理、使用和配置,實現資產的合理、有效、節約使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2.做好學校固定資產的建帳工作並管理好本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
3.做好在職責範圍內的對固定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的審核和報批工作;組織專家對擬報廢的貴重儀器設備進行鑑定;
4.負責對利用本單位實物、無形資產等擬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分析、論證;負責本單位擬轉為經營性資產的審核和報批工作;
5.配合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進行國有資產的清查、界定、登記、統計匯總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四條 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程式
1.凡涉及資產購置、受贈、調入等情況,各單位均應按照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的要求辦理資產登記、建賬手續。
2.凡涉及資產出售、抵押、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報失等國有資產產權變動事宜,需由經辦單位向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複審後,按照審批許可權負責辦理產權轉移手續或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或審批。
3.校內單位在對外經濟關係中需開具的國有資產證明或各種產權驗證等,統一由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核後出具。
4.房產、地產的相關工作程式由房地產管理處負責。
第四章 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
第十五條 學校對經營性資產的管理適用於:清華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深圳清華大學研究院北京清華工業開發研究院河北清華發展研究院浙江清華長三角研究院等四家與地方合辦研究院及其所投資企業;其他從事經營性資產運作的機構和單位。
第十六條 學校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內容:
1.依法建立和規範經營性資產的管理、監督和考核體系以及相關制度建設,制定和落實全校經營性資產的發展規劃和產業布局,推動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2.代表學校行使對已投資企業或單位的股東會職責;
3.學校以事業性資產對外投資的審批、申報等相關工作;
4.學校對外投資企業實施相關經濟行為的審批、申報等相關工作;
5.學校從企業經營所得收益的校院(系)分配問題;
6.歸口統計和匯總經營性資產的相關數據,按要求定期向教育部、財政部等上級主管部門提供各類資產數據報表;
7.其他涉及學校經營性資產的相關事務。
第十七條 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程式
1.校內各單位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須進行可行性分析論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並將公司化運營方案報經營性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核後,報學校經營資產管理委員會審議批准。學校房產、地產原則上不得用於對外投資。
2.學校所投資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處置和監管按照《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該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學校經營資產管理委員會代表學校行使最終股東權利;
3.控股和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股權發生變更,須按規定對資產價值進行評估,核定資產價值量並報經營性資產管理辦公室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4.清華大學與地方合辦研究院及其所投資企業所涉及的學校經營性資產的管理按照《清華大學關於與地方合辦研究院規範化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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