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速我國一流大學的建設,在國家支持下,由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設計、組織,清華大學與北京大學密切配合,按照“統一領導、頂層設計、強強聯合、務實發展、動態調整”的原則組建的生命科學聯合中心,是科研和教育體制的重大改革措施。
其目標是通過改革教育和科研的相關制度,吸引與匯聚熱心教育的優秀科學家,以出色的理論教學和尖端的研究並重,培養拔尖創新人才,造就一流的生命科學研究與教育中心。
生命科學聯合中心激勵科學家秉承“求實創新”的科學精神,自由探索未知前沿。營造學科交叉融會、研究獨立自主、思想寬鬆活躍的氛圍,激勵具有突破性和持續發展潛力的原始創新。
作為跨越兩校多個院系的相對獨立的實體,生命中心在人才招聘與考核、科研與教學等方面享有自主權,實行國際化、社會化的人員聘用制度,通過公平公正的評估模式,公開選拔和聘用在本研究領域具有世界領先學術水平的研究人員和科學家。
生命中心以課題組負責的獨立實驗室為基本研究和人才培養單元,改革不適應現代教育發展的模式。以多學科交叉的培養方案選拔想像力豐富、獨立思考意識強、並具有強烈從事科學研究意願的學生,因材施教,發揮其創造力。加強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後教育和培養,緊密結合自主科研實踐活動,鼓勵和培養青年科學家自主成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生命科學聯合中心
- 地點:清華大學醫學科學樓
- 類型:聯合中心
- 時間:2011年4月18日
簡介,科學研究,規章制度,
簡介
“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生命科學聯合中心”2011年4月18日成立暨揭牌儀式在清華大學醫學科學樓四樓圓廳隆重舉行。清華大學校長顧秉林、北京大學校長周其鳳、教育部副部長杜占元分別代表兩校和教育部致辭,並共同為生命科學聯合中心揭牌。成立儀式由清華大學副校長康克軍主持。生命科學聯合中心實行頂層設計、統一規劃與管理,兩校將加強在創新機制體制、聯合培養人才、協同科學研究等方面的強強合作,務實發展,動態調整,共同探索科教體制改革之路。儀式上,教育部科技司司長王延覺宣讀了“教育部關於批准成立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生命科學聯合中心的通知”,財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及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相關部門負責人應邀出席。
為加速我國一流大學的建設,在國家支持下,由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設計、組織,清華大學與北京大學密切配合,按照“統一領導、頂層設計、強強聯合、務實發展、動態調整”的原則組建的生命科學聯合中心,是科研和教育體制的重大改革措施。其目標是通過改革教育和科研的相關制度,吸引與匯聚熱心教育的優秀科學家,以出色的理論教學和尖端的研究並重,培養拔尖創新人才,造就一流的生命科學研究與教育中心。
生命科學聯合中心激勵科學家秉承“求實創新”的科學精神,自由探索未知前沿。營造學科交叉融會、研究獨立自主、思想寬鬆活躍的氛圍,激勵具有突破性和持續發展潛力的原始創新。
作為跨越兩校多個院系的相對獨立的實體,生命中心在人才招聘與考核、科研與教學等方面享有自主權,實行國際化、社會化的人員聘用制度,通過公平公正的評估模式,公開選拔和聘用在本研究領域具有世界領先學術水平的研究人員和科學家。
生命中心以課題組負責的獨立實驗室為基本研究和人才培養單元,改革不適應現代教育發展的模式。以多學科交叉的培養方案選拔想像力豐富、獨立思考意識強、並具有強烈從事科學研究意願的學生,因材施教,發揮其創造力。加強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後教育和培養,緊密結合自主科研實踐活動,鼓勵和培養青年科學家自主成長。
建設世界一流大學,關鍵之一是在科學和教育相結合的基礎上做出一流的科學研究。從牛頓以來幾百年的歷史清晰地表明,自由探索的科學研究是世界一流大學自然的強大組成部分。由於歷史局限,我國近代科教結合不夠緊密、甚至有過分離時期,不利於我國高等教育發展。國家建立兩校生命科學聯合中心,不僅有助於改善高校在全國科學研究--特別是自由探索型科學研究—中的比重,而且通過高等院校加強科教結合。
教育部在政策上給予生命中心體制機制支持,並鼓勵制定適合時代發展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課程培養方案、畢業標準及學制規定;科技部為中心的日常科研運行提供競爭性項目支持;財政部按稍低於國內同類科研性質、相近規模研究所實到年度經費的平均值,為中心的招聘、科研建設和教學改革提供基本支持。中心積極探索建立適合科學和教育發展規律的、適應現代社會需求的體制機制,開展高水平研究,推動科研和教學互動發展,在體制機制、科研成果、創新人才諸方面,做出可以推廣的探索和努力。
科學研究
<span nbsp; 兩校的生命科學研究有著悠久的歷史。曾有多位中國科學和教育的先驅在這裡辛勤開拓,培養和造就了一批推動中國生命科學研究進步和教育教學發展的知名教授、科學家,包括輸送到國內外許多單位的優秀專家學者。 如今,兩校生命科學學院積極與校內相關院系展開合作、推進跨學科研究,形成了面向生命科學、化學、醫學、藥學和數理、信息等多學科的廣泛交叉領域,已發展成為我國具有特色和影響力的生命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基地。兩校的生命科學研究正以新的態勢快速發展。
在國家經濟高速發展的背景下,兩校的生命學科得到了政府的持續支持。黨和國家領導人胡錦濤、溫家寶、習近平、李克強、劉延東等曾分別視察兩校並專程到生命科學學院考察,關心和了解師生們的工作與學習狀況。
在國家經濟高速發展的背景下,兩校的生命學科得到了政府的持續支持。黨和國家領導人胡錦濤、溫家寶、習近平、李克強、劉延東等曾分別視察兩校並專程到生命科學學院考察,關心和了解師生們的工作與學習狀況。
規章制度
清華大學、北京大學
生命科學研究與人才培養改革試點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生命科學研究與人才培養改革試點(以下簡稱“改革試點”)的性質、宗旨、組織與任務,確定改革試點運行機制,保障改革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生命科學研究與人才培養改革試點章程》(以下簡稱《章程》)。
第二條 為加強對改革試點的統一領導與協調,提供政策支持與指導監督,由教育部牽頭成立改革試點協調領導小組,並批准成立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生命科學聯合中心(以下簡稱生命中心)作為改革試點的執行主體;兩校共同成立改革試點建設聯合指導小組(以下簡稱建設指導小組),並分別成立改革試點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行委員會)作為試點實施的責任主體。
第三條 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生命科學聯合中心的英文名稱為Tsinghua University-Peking University Joint Center for Life Sciences(英文縮寫:TPCLS);在北京大學掛牌稱為“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生命科學聯合中心”,英文名稱為Peking University-Tsinghua University Joint Center for Life Sciences(英文縮寫:PTCLS)。
第一條 為了明確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生命科學研究與人才培養改革試點(以下簡稱“改革試點”)的性質、宗旨、組織與任務,確定改革試點運行機制,保障改革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生命科學研究與人才培養改革試點章程》(以下簡稱《章程》)。
第二條 為加強對改革試點的統一領導與協調,提供政策支持與指導監督,由教育部牽頭成立改革試點協調領導小組,並批准成立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生命科學聯合中心(以下簡稱生命中心)作為改革試點的執行主體;兩校共同成立改革試點建設聯合指導小組(以下簡稱建設指導小組),並分別成立改革試點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行委員會)作為試點實施的責任主體。
第三條 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生命科學聯合中心的英文名稱為Tsinghua University-Peking University Joint Center for Life Sciences(英文縮寫:TPCLS);在北京大學掛牌稱為“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生命科學聯合中心”,英文名稱為Peking University-Tsinghua University Joint Center for Life Sciences(英文縮寫:PTCLS)。
第二章 宗旨和任務
第四條 改革試點的宗旨是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加速我國世界一流學科和一流大學的建設;推動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為一體的體制機制綜合改革與創新。
第五條 改革試點的主要任務是以卓越的生命科學基礎研究帶動拔尖創新人才培養,建設國際一流的生命科學研究與教育中心;通過體制機制改革與創新,為高等教育改革探索可持續發展的新模式,為科技體制改革提供可借鑑的經驗,為聚集、使用和培養人才提供可推廣的範例。
第四條 改革試點的宗旨是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加速我國世界一流學科和一流大學的建設;推動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為一體的體制機制綜合改革與創新。
第五條 改革試點的主要任務是以卓越的生命科學基礎研究帶動拔尖創新人才培養,建設國際一流的生命科學研究與教育中心;通過體制機制改革與創新,為高等教育改革探索可持續發展的新模式,為科技體制改革提供可借鑑的經驗,為聚集、使用和培養人才提供可推廣的範例。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管理體制
第六條 改革試點的組織結構包括協調領導小組、建設指導小組、科學諮詢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和生命中心。生命中心實行主任(負責人)負責制,下設獨立的科研實驗室若干和支撐部門。
第七條 協調領導小組:是改革試點的指導協調機構,負責改革試點的協調推動、政策支持、指導督促。經過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等相關主管部門共同協商,建議協調領導小組組成如下:
組 長:教育部部長。
副 組 長: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主管副部長。
成 員:清華大學、北京大學校長和主管副校長,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相關司局領導。
第八條 改革試點建設指導小組:兩校校長擔任組長,常務副校長和主管副校長為副組長,成員包括兩校科研、財務、人事以及校辦負責人。建設指導小組主要的職責是具體協調改革試點的啟動、組織機構的設立以及審批改革試點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第九條 科學諮詢委員會:由國內外著名的生命科學家組成,為改革試點提供學術諮詢和建議,審定研究方向及發展規劃,聽取年度工作報告。
第十條 改革試點執行委員會:由兩校校長擔任委員會主任、常務副校長和主管副校長為副主任,委員包括校辦、學科、科研、人事、研究生院、教務、財務、國際合作、實驗室與設備等相關職能部門和生命學院負責人。執行委員會負責貫徹落實協調領導小組和建設指導小組的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解決改革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指導生命中心的運行與管理。
第十一條 生命中心:依託兩校生命科學學院並作為跨院系的相對獨立的實體,在科研、教學、人才招聘和考核等方面享有自主權,包括人員聘用條件及方式、薪酬待遇及發放、考核評價標準及辦法等。
第十二條 生命中心主任任期五年,由建設指導小組提名,教育部任命,學校聘任,報協調領導小組備案。
在改革試點初步建設期間,由建設指導小組提名生命中心負責人,兩校聘任。
第十三條 生命中心主任(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1. 全面負責生命中心的發展規劃、人員聘任與運行管理等工作;
2. 規劃實驗室研究方向及規模、支撐部門設定及人員配置,公開招聘和任免實驗室負責人(Principal Investigator,簡稱PI);
3. 提出改革試點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方案,每年向執行委員會和協調領導小組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決算報告;
4. 根據《章程》制定改革試點內部規章制度及管理辦法,組織對相關人員的評估與考核。
第十四條 獨立實驗室、實驗室負責人(PI)和支撐部門。
1. 獨立實驗室是生命中心從事科研與研究生培養的基本單位;
2. 獨立實驗室負責人根據改革試點規章制度行使職權、並承擔相應責任。
3. 生命中心聘任專職管理人員負責日常行政事務,生命學院辦公室為生命中心提供必要的服務支撐;
4. 科研平台(生物醫學測試中心)為生命中心的科研與人才培養提供技術支撐。
第六條 改革試點的組織結構包括協調領導小組、建設指導小組、科學諮詢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和生命中心。生命中心實行主任(負責人)負責制,下設獨立的科研實驗室若干和支撐部門。
第七條 協調領導小組:是改革試點的指導協調機構,負責改革試點的協調推動、政策支持、指導督促。經過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等相關主管部門共同協商,建議協調領導小組組成如下:
組 長:教育部部長。
副 組 長: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主管副部長。
成 員:清華大學、北京大學校長和主管副校長,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相關司局領導。
第八條 改革試點建設指導小組:兩校校長擔任組長,常務副校長和主管副校長為副組長,成員包括兩校科研、財務、人事以及校辦負責人。建設指導小組主要的職責是具體協調改革試點的啟動、組織機構的設立以及審批改革試點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第九條 科學諮詢委員會:由國內外著名的生命科學家組成,為改革試點提供學術諮詢和建議,審定研究方向及發展規劃,聽取年度工作報告。
第十條 改革試點執行委員會:由兩校校長擔任委員會主任、常務副校長和主管副校長為副主任,委員包括校辦、學科、科研、人事、研究生院、教務、財務、國際合作、實驗室與設備等相關職能部門和生命學院負責人。執行委員會負責貫徹落實協調領導小組和建設指導小組的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解決改革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指導生命中心的運行與管理。
第十一條 生命中心:依託兩校生命科學學院並作為跨院系的相對獨立的實體,在科研、教學、人才招聘和考核等方面享有自主權,包括人員聘用條件及方式、薪酬待遇及發放、考核評價標準及辦法等。
第十二條 生命中心主任任期五年,由建設指導小組提名,教育部任命,學校聘任,報協調領導小組備案。
在改革試點初步建設期間,由建設指導小組提名生命中心負責人,兩校聘任。
第十三條 生命中心主任(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1. 全面負責生命中心的發展規劃、人員聘任與運行管理等工作;
2. 規劃實驗室研究方向及規模、支撐部門設定及人員配置,公開招聘和任免實驗室負責人(Principal Investigator,簡稱PI);
3. 提出改革試點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方案,每年向執行委員會和協調領導小組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決算報告;
4. 根據《章程》制定改革試點內部規章制度及管理辦法,組織對相關人員的評估與考核。
第十四條 獨立實驗室、實驗室負責人(PI)和支撐部門。
1. 獨立實驗室是生命中心從事科研與研究生培養的基本單位;
2. 獨立實驗室負責人根據改革試點規章制度行使職權、並承擔相應責任。
3. 生命中心聘任專職管理人員負責日常行政事務,生命學院辦公室為生命中心提供必要的服務支撐;
4. 科研平台(生物醫學測試中心)為生命中心的科研與人才培養提供技術支撐。
第四章 人員聘任與考核
第十五條 改革試點人員聘任以“國際化、社會化、競爭性、高效率”為基本原則。組成人員分為四類:獨立實驗室的負責人(PI),實驗室內的輔助研究人員,公共平台的技術支撐人員和行政服務人員。生命中心採用全員契約制,不設永久職位。包括PI在內的所有人員與生命中心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契約,聘期結束前6個月進行評審,合格者續聘,不合格者解聘,失去生命中心支持(與學校的聘用關係由所屬學院決定)。
第十六條 獨立實驗室負責人(PI)的聘用。按照國際標準,在兩校公開選拔PI。應聘者應為兩校生命科學領域的事業編制人員,需經個人申請、生命中心學術委員會組織國際評審,生命中心主任(負責人)批准後可聘為生命中心PI。原則上,改革試點PI必須具有本研究領域世界領先的學術水平,相當於美國一流研究型大學助理教授或以上水平。
第十七條 獨立實驗室採取PI負責制,五年為一個聘期。PI實驗室聘請輔助研究人員的聘任標準和考核條件PI自行決定,相關費用由PI從其實驗室基本科研費中支出;PI提出擬聘申請後,由中心主任(負責人)審批。
第十八條 行政服務人員、公共平台的技術支撐人員由生命中心根據需要擇優聘用,並根據年度考評結果決定續聘或解聘。
第十九條 提前解聘與辭職。PI未完成工作任務,或不能正常履行職能者,經國際評估小組評議和生命中心學術委員會認定後,由生命中心主任(負責人)決定提前解聘,提前三個月通知本人,並報執行委員會備案。聘期結束前PI辭職應提前三個月通知生命中心主任(負責人),並承擔契約中規定的義務。解聘其他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辭職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第十五條 改革試點人員聘任以“國際化、社會化、競爭性、高效率”為基本原則。組成人員分為四類:獨立實驗室的負責人(PI),實驗室內的輔助研究人員,公共平台的技術支撐人員和行政服務人員。生命中心採用全員契約制,不設永久職位。包括PI在內的所有人員與生命中心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契約,聘期結束前6個月進行評審,合格者續聘,不合格者解聘,失去生命中心支持(與學校的聘用關係由所屬學院決定)。
第十六條 獨立實驗室負責人(PI)的聘用。按照國際標準,在兩校公開選拔PI。應聘者應為兩校生命科學領域的事業編制人員,需經個人申請、生命中心學術委員會組織國際評審,生命中心主任(負責人)批准後可聘為生命中心PI。原則上,改革試點PI必須具有本研究領域世界領先的學術水平,相當於美國一流研究型大學助理教授或以上水平。
第十七條 獨立實驗室採取PI負責制,五年為一個聘期。PI實驗室聘請輔助研究人員的聘任標準和考核條件PI自行決定,相關費用由PI從其實驗室基本科研費中支出;PI提出擬聘申請後,由中心主任(負責人)審批。
第十八條 行政服務人員、公共平台的技術支撐人員由生命中心根據需要擇優聘用,並根據年度考評結果決定續聘或解聘。
第十九條 提前解聘與辭職。PI未完成工作任務,或不能正常履行職能者,經國際評估小組評議和生命中心學術委員會認定後,由生命中心主任(負責人)決定提前解聘,提前三個月通知本人,並報執行委員會備案。聘期結束前PI辭職應提前三個月通知生命中心主任(負責人),並承擔契約中規定的義務。解聘其他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辭職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第五章 責任與待遇
第二十條 生命中心所有工作人員(包括事業編制和非事業編制人員)應該按照契約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接受生命中心組織的年度考核與聘期評估。
第二十一條 生命中心聘任的校內事業編制人員享受學校提供的既有工資、崗位補貼及其它福利待遇;生命中心按照被聘用者的崗位職責及工作業績為上述人員提供一定數額的特殊補貼、住房補貼及績效獎勵,具體數額由生命中心主任(負責人)決定,並通過契約明確。
第二十二條 學校為生命中心在站博士後提供常規標準工資和生活補貼及其它福利待遇;按照國家規定為在讀研究生提供生活補貼。在此基礎上,生命中心為上述人員另外提供一定數額的生活補貼。為優秀博士後提供一定的科研啟動費。
第二十三條 生命中心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相關規定,為聘任的非事業編制人員提供工資、相關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障(醫療、工傷、退休、意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條 生命中心所有工作人員(包括事業編制和非事業編制人員)應該按照契約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接受生命中心組織的年度考核與聘期評估。
第二十一條 生命中心聘任的校內事業編制人員享受學校提供的既有工資、崗位補貼及其它福利待遇;生命中心按照被聘用者的崗位職責及工作業績為上述人員提供一定數額的特殊補貼、住房補貼及績效獎勵,具體數額由生命中心主任(負責人)決定,並通過契約明確。
第二十二條 學校為生命中心在站博士後提供常規標準工資和生活補貼及其它福利待遇;按照國家規定為在讀研究生提供生活補貼。在此基礎上,生命中心為上述人員另外提供一定數額的生活補貼。為優秀博士後提供一定的科研啟動費。
第二十三條 生命中心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相關規定,為聘任的非事業編制人員提供工資、相關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障(醫療、工傷、退休、意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第六章 評估
第二十四條 學術評估包括生命中心整體的學術影響評估和PI學術水平評估。生命中心是以基礎研究為主的研究實體,學術評估的主要依據是發表論文的質量與數量,以及國際評估專家組的綜合評估意見。
第二十五條 人才培養評估主要考察拔尖創新人才培養能力、博士研究生生源質量、海內外優秀博士生來中心做博士後研究的吸引力等。
第二十六條 由教育部、科技部和財政部每五年組織一次國際評估,對生命中心的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和運行管理進行整體評價。
第二十七條 改革試點執行委員會以審核年度報告的形式對生命中心進行年度考核。生命中心於每年3月15日前將上一年的《生命中心工作年報》報送改革試點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將考核結果報協調領導小組備案。
第二十八條 獨立實驗室負責人每年向生命中心學術委員會和生命中心主任(負責人)提交本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畫。
第二十九條 對獨立實驗室PI的考評採取每五年一次,PI在五年聘期結束前6個月,應向生命中心學術委員會提交聘期工作報告,交國際評估小組評審。凡是科研水平不能保持本研究領域世界領先水平者,給予兩年緩衝期(經費支持逐步縮減),兩年後仍未達到要求水平則不再擔任改革試點PI,也不再享受改革試點PI的任何待遇。
第七章 經費與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生命中心經費主要來源於中央財政對改革試點的專項資助和學校自籌經費的支持、以及PI的競爭性項目經費。
第三十一條 生命中心的財務管理實行主任(負責人)負責制;依據《章程》制定改革試點《財務管理規定》和生命中心具體的《財務管理辦法》;根據改革試點方案和計畫安排編制年度經費預算,並按照預算合理使用各類經費。
第三十二條 改革試點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按照兩校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學術評估包括生命中心整體的學術影響評估和PI學術水平評估。生命中心是以基礎研究為主的研究實體,學術評估的主要依據是發表論文的質量與數量,以及國際評估專家組的綜合評估意見。
第二十五條 人才培養評估主要考察拔尖創新人才培養能力、博士研究生生源質量、海內外優秀博士生來中心做博士後研究的吸引力等。
第二十六條 由教育部、科技部和財政部每五年組織一次國際評估,對生命中心的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和運行管理進行整體評價。
第二十七條 改革試點執行委員會以審核年度報告的形式對生命中心進行年度考核。生命中心於每年3月15日前將上一年的《生命中心工作年報》報送改革試點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將考核結果報協調領導小組備案。
第二十八條 獨立實驗室負責人每年向生命中心學術委員會和生命中心主任(負責人)提交本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畫。
第二十九條 對獨立實驗室PI的考評採取每五年一次,PI在五年聘期結束前6個月,應向生命中心學術委員會提交聘期工作報告,交國際評估小組評審。凡是科研水平不能保持本研究領域世界領先水平者,給予兩年緩衝期(經費支持逐步縮減),兩年後仍未達到要求水平則不再擔任改革試點PI,也不再享受改革試點PI的任何待遇。
第七章 經費與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生命中心經費主要來源於中央財政對改革試點的專項資助和學校自籌經費的支持、以及PI的競爭性項目經費。
第三十一條 生命中心的財務管理實行主任(負責人)負責制;依據《章程》制定改革試點《財務管理規定》和生命中心具體的《財務管理辦法》;根據改革試點方案和計畫安排編制年度經費預算,並按照預算合理使用各類經費。
第三十二條 改革試點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按照兩校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建設指導小組審議通過後執行,並報協調領導小組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執行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建設指導小組審議通過後執行,並報協調領導小組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執行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