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理工大學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武漢理工大學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武漢理工大學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是一項由政府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理工大學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 所屬:武漢理工大學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促進國有資產合理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財政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13號)和《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教財〔2012〕6號)等有關檔案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各種資產、學校及所屬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各種經濟資源,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關於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資產管理使用的各項規章制度,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理順學校國有資產的產權關係,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建立並不斷完善學校各類資產的數據信息,確保學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二)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三)安全完整與注重績效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機制。學校成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副主任由分管資產管理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委員會成員包括財務、資產、監察、審計、教學、科研、後勤、基建、產業等部門負責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統一領導全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審議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交有關會議決策;
(二)根據財政部、教育部要求和學校實際情況,指導、監督、檢查國有資產管理各項工作;
(三)審議監督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事項,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四)研究處理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學校成立經營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經資委,下設經資委辦公室,掛靠國有資產管理處),統籌決策經營性資產管理的相關事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上級部門關於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的法規政策,制定學校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規劃;
(二)組織、協調校內外資源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重點支持資產公司孵化本校的科技成果和科技企業,培育新產業、引領新技術;
(三)審批學校經營性國有資產有效整合與合理配置方案;審批學校全資和控股企業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資產處置方案;
(四)履行學校直接監管企業的出資人職責,行使股東的職權;指導和推進校辦企業改革和規範化建設;
(五)對學校全資和控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及經營業績等進行監管;根據經營業績考核情況,決定對監管企業負責人的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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