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換公司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券(Convertible Bond)全稱為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是指發行人依照法定程式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照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由於它具有籌集資金和迴避風險雙重功能,因而近年來全世界的可轉債市場穩步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可轉換公司債券
  • 外文名:Convertible Bond
  • 全稱: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 釋義:發行人依照法定程式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照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分析,特點,種類,優點,性質,投資價值,轉股程式,

分析

首先,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公司債券,與公司債券有共同之處: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票之前,其特徵和運作方式與公司債券相同,它實際上就是公司債券。如果是附息債券,則按期支付利息:如果可轉換公司債券在到期之前沒有轉換為股票,或者沒有全部轉換為股票,則這些可轉換公司債券如一般意義上的公司債券一樣,必須還本付息。並且在還本付息以後,這些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壽命就宣告結束。
其次,可轉換公司債券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債券有著明顯的區別:一般意義上的公司債券須在一定期限內按照約定的條件還本付息,還本付息全部完成以後,公司債券的壽命即完全結束,而可轉換公司債券一旦轉換為股票以後,其具有的公司債券特徵全部喪失,而代之出現的是股票的特徵。
第三,從理論上,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理論基礎既有公司債券理論,也有股票理論。在轉換公司債券發行時,主要以公司債券理論為主,也要考慮股票理論: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票時,在定價方面既適用公司債券定價理論,也需參考股票定價理論:在轉換為股票以後,主要是股票理論。
可轉換公司債券一般要經過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決議通過才能發行,而且在發行時,應在發行條款中規定轉換期限和轉換價格。

特點

(1)具有債券、股票雙重性質;
(2)利息固定;
(3)換股溢價(一般為5%~20%);
(4)發行人具有期前贖回權
(5)投資者具有期前回售權。

種類

1、國內可轉換債券
這是一種境內發行,以本幣定值的債券。如深圳寶安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發行的可轉換債券,便屬此類。
2、外國可轉換債券
指本國發行人在境內或境外發行,以某外幣標明面值,或外國發行人在本國境內發行,以本幣或外幣表示的一種債券。如上海中紡機可轉換債券就屬此類,它以瑞士法郎為面值,供海外投資者(主要是瑞士投資者)購買。
3、歐洲可轉換債券
指由國際辛迪加同時在一個以上國家發行的以歐洲貨幣定值的可轉換債券。分記名與不記名兩種。此類債券每年支付一次利息,而且其利息可免徵所得稅。

優點

首先,對股份公司來說,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在股票市場低迷時籌集到所需的資金;可以減少外匯風險,還可以通過債券與股票的轉換,最佳化資本結構;甚至可獲取轉換的溢價收入。
其次,對投資者來說,投資者購買可轉換債券,可以使手上的投資工具變得更加靈活,投資的選擇餘地也變得更加寬闊,如投資者既可持有該債券,獲取債息,也可在債市上轉手,既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換成股票,獲取股息,紅利,也可以在股市上買賣賺取差價。因此,該債券對投資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性質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可轉換證券的一種。從廣義上來說,可轉換證券是一種證券,其持有人有權將其轉換成另一種不同性質的證券,如期權認股權證等都可以稱為是可轉換證券,但從狹義上來看,可轉換證券主要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可轉換優先股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公司債券,它賦予持有人在發債後一定時間內,可依據本身的自由意志,選擇是否依約定的條件將持有的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的股票或者另外一家公司股票的權利。換言之,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至債券到期,要求公司還本付息;也可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
可轉換優先股雖然與可轉換公司債券一樣可以轉換成普通股股票,但是它畢竟是股票,固定所得不是債息,而是股票股息;它的價格隨著公司權益價值的增加而增加,並隨著紅利派現而下跌;而且破產時對企業財產的索賠權落後於債權人。由此看來它與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有本質的不同,本書主要分析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投資思路和方法,並主要針對可以轉換成發行公司自身股票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進行探討。另外除非有特殊說明,本書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有時簡稱“轉債”。
從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概念可以看出,普通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債權和期權雙重屬性。
1. 債權性質。   可轉換公司債券首先是一種公司債券,是固定收益證券,具有確定的債券期限和定期息率,並為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者提供了穩定利息收入和還本保證,因此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較充分的債權性質。
這意味著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雖可以享有還本付息的保障,但與股票投資者不同,他不是企業的擁有者,不能獲取股票紅利,不能參與企業決策。在企業資產負債表上,可轉換公司債券屬於企業“或有負債”,在轉換成股票之前,可轉換公司債券仍然屬於企業的負債資產,只有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成股票以後,投資可轉換公司債券才等同於投資股票。一般而言,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票面利率總是低於同等條件和同等資信的公司債券,這是因為可轉換公司債券賦予投資人轉換股票的權利,作為補償,投資人所得利息就低。
2. 股票期權性質。   可轉換公司債券為投資者提供了轉換成股票的權利,這種權利具有選擇權的含義,也就是投資者既可以行使轉換權,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成股票,也可以放棄這種轉換權,持有債券到期。也就是說,可轉換公司債券包含了股票買入期權的特徵,投資者通過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以獲得股票上漲的收益。因此,可轉換公司債券是股票期權的衍生,往往將其看作為期權類的二級金融衍生產品

投資價值

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股票和債券的雙重屬性,對投資者來說是"有本金保證的股票" 。 可轉換公司債券對投資者具有強大的市場吸引力,其有利之處在於:
1.可轉換公司債券使投資者獲得最低收益權。
可轉換公司債券與股票最大的不同就是它具有債券的特性,即便當它失去轉換意義後,作為一種低息債券,它仍然會有固定的利息收入;這時投資者以債權人的身份,可以獲得固定的本金與利息收益。如果實現轉換,則會獲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獲得股息收入。可轉換公司債券對投資者具有"上不封頂,下可保底"的優點,當股價上漲時,投資者可將債券轉為股票,享受股價上漲帶來的盈利;當股價下跌時,則可不實施轉換而享受每年的固定利息收入,待期滿時償還本金。
2.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收益較普通股紅利高。
投資者在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期間,可以取得定期的利息收入,通常情況下,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收益較普通股紅利高,如果不是這樣,可轉換公司債券將很快被轉換成股票。
3.可轉換公司債券比股票有優先償還的要求權。
可轉換公司債券屬於次等信用債券,在清償順序上,同普通公司債券長期負債(銀行貸款)等具有同等追索權利,但排在一般公司債券之後,同可轉換優先股優先股普通股相比,可得到優先清償的地位。

轉股程式

根據交易所規定,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公司在其股票上市時,其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即可轉換為該公司股票,轉換的程式為:
1、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人的普通股股票上市後,可轉換公司債券可隨時轉換成股票。
2、申請轉股。投資者轉股申請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以報盤方式進行。
例如,吳江絲綢股份有限公司10500萬人民幣普通股票於2000年5月29日在深交所掛牌上市。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劃》有關規定和《吳江絲綢股份有限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有關條款,該公司於1998年8月28日發行的20000元"絲綢轉債"在此次發行的"絲綢股份"上市之日起,即可轉換為該公司的股票。絲綢轉債持有人到其轉債所託管的證券營業部填寫轉股申請,代碼為5301,無須填寫新代碼。絲綢轉債持有人可將自己帳戶內的絲綢轉債全部或部分申請轉為股票,但每次申請轉股的絲綢轉債面值數額須是1000元的整數倍,所轉換的股份最小單位為一股。
3、深交所接到報盤並確認其有效後,記減投資者的債券數額,同時記加投資者相應的股份數額。
4、轉股申請,不得撤單。
5、如投資者申請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數額大於投資者實際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數額,交易所確認其最大的可轉換股票部分進行轉股,申請剩餘部分予以取消。
6、為方便投資者及時結算資金餘款,對於不足轉換一般的轉債餘額,上市公司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當日以現金兌付。
7、轉股申請時間。轉股申請時間一般為公司股票上市日至可轉換債券到期日,但公司股票因送紅股、增發新股、配股而調整轉股價格公告暫停轉股的時期除外。
8、轉換後的股份可於轉股後的下一交易日上市交易。
9、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的最小單位為一股。
10、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自願申請轉股期內,債券交易不停市。
11、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期間,未轉換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數量少於30000萬元時,深交所將立即予以公告,並於三個交易日後停止其交易。可轉換公司債券在停止交易後、轉換期結束前,持有人仍然可以依據約定的條件申請轉股。
12、發行人因增發新股、配股、分紅派息而調整轉股價格時,深交所將停止該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停止轉股的時間由發行人與交易所商定,最長不超過十五個交易日,同時深交所還依據公告信息對其轉股價格進行調整,並於股權登記日的下一個交易日恢復轉股。恢復轉股後採用調整後的轉股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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