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2004年06月10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若干規定》在2004.06.10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經2004年5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二○○四年六月十日第一條 為規範企業國有產...
第六條 依法設立海南省產權交易所,負責為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發布產權交易信息,協助交易雙方辦理有關產權交易手續,並履行相關職責。第七條 海南省產權交易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接受省國資機構的監督管理,按要求報告產權交易的重要情況及定期統計報表。第八條 經省國資機構選擇確定的產權經紀機構...
《海南經濟特區產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是海南省人民政府為保證產權交易市場健康發展,促進產權合理流動、企業優勝劣汰和結構調整,防止國有資產在交易中流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實際制定的一部地方行政法規。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43號)《海南經濟特區產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已經1994年3月26日海南省人民...
第一條 根據《海南經濟特區企業國有資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條例所稱受託方,是指按照條例規定的程式確定的以合法的財產做抵押或提供第三人擔保或交納保證金取得運營企業國有資產權利、承擔相應義務的企業法人。條例所稱被委託運營的企業國有資產,是指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通過契約方式...
《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國有資產條例》,是為建立與海南自由貿易港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相適應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推動國有經濟布局最佳化和結構調整,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維護國有資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海南自由...
根據政府採購有關規定,應當實行政府採購的購置資產事項,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省科技廳自行組織的購置資產事項,根據採購金額分權審批:(一)一次性購置資產事項在5萬元(含)以下的,各處室可直接遴選承接主體,或由資管處協助(含網上商城)直接採購。流程如下:1.各處室根據需求填寫《海南省科技廳...
受託企業、被授權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由有管理權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行使股東的權利。第八條 小型國有企業以及其他適宜產權轉讓的企業國有資產,可按照海南省的有關規定進行部分產權或整體產權轉讓,以實現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第二章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職責 第九條 省、市、縣(區)...
本辦法所稱所出資企業是指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第九條 所出資企業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履行下列職責:(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所屬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二)研究企業國有產權轉讓...
國資發產權[2005]78號 關於印發《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中央企業: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關於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由國務院國資委發布,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做出新的規定,旨在進一步推動國有經濟布局最佳化和結構調整,助力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全文 關於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資發產權規〔2022〕39號 各中央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和新疆生產...
為統一規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
《海南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是根據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和海南省政府2022年立法計畫,海南省國資委準備印發的條例。印發歷程 2022年11月13日,海南省國資委在瓊海博鰲舉行《海南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立法專家論證會,為加快推進《海南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立法工作。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2022年立法...
第五條 國有企業改革中採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和保留劃撥用地方式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適用範圍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條 以出讓、租賃和保留劃撥方式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以作價出資(入股)和...
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的處置是指本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轉讓及註銷產權的一種行為,包括無償調出、出售、報損、報廢、對外捐贈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處置應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及相應程式執行,嚴格履行先報批,再處理的工作程式。凡未經批准擅自處置資產的,海南省教育廳...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四章 資產處置 第十四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第十五條 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
第十八條股票可以買賣、捐贈、繼承和抵押、但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第十九條股票買賣的價格由當事人自主商定,可以高於或低於股票面值。股票買賣不得進行期貨交易。第二十條股票發行與交易活動應按省政府批准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規定進行。第二十一條公司發行的股票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認定的格式,在指定...
(三)通過產權交易市場確定外商為受讓主體的,由轉讓方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規定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審核批准。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受讓企業國有產權,參照以上規定辦理。三、關於企業國有產權受讓條件的審核管理 廣泛徵集受讓方是落實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制度的關鍵環節,轉讓方、相關批准機構...
華僑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用地,按前二款優惠規定辦理的基礎上,再減收3-5%。第三章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第二十四條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受讓人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法律行為,包括出售、交換、贈與和繼承。第二十五條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海南省國資委所出資企業重大事項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三亞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三亞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所監管企業(以下簡稱所監管企業)及其所屬企業...
第十四條出讓法人股的公司在法人股轉讓過程中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所規定條件,交易中心報經主管機關批准後,應予以停牌。第十五條法人股出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分別由交易中心、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和主管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進行處理。第五章 罰則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人民銀行、公安、工商...
第九條 產權轉讓應當由轉讓方按照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決策,形成書面決議。國有控股和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中國有股東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委派單位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將履職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單位。第十條 轉讓方應當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做好產權轉讓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論證。產權...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是指企業國有產權在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的無償轉移。國有獨資公司作為劃入或劃出一方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授權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資監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應當公開透明,建立政府公告、社會推薦、專家評審等制度。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設立專項資金的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和有條件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信用徵集、信用評價、信用檔案和失信懲戒等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中小企業信用資料庫,並按國家和本省規定向社會公開。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廳字[2009]10號),設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海南省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與其合署辦公),為負責全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正廳級)。海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履行中共海南省委規定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