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於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由國務院國資委發布,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做出新的規定,旨在進一步推動國有經濟布局最佳化和結構調整,助力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16日
  • 發布單位:國務院國資委
  • 發文字號:國資發產權規〔2022〕39號 
  • 主題分類: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 
  • 公文種類:通知 
全文,修訂信息,內容解讀,

全文

關於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資發產權規〔2022〕39號
各中央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等國有資產交易流轉制度印發以來,在推動國有資產規範流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推動國有經濟布局最佳化和結構調整,助力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加強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涉及政府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主導推動的國有資本布局最佳化和結構調整,以及專業化重組等重大事項,企業產權在不同的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控股企業之間轉讓,且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採取協定方式進行。
二、主業處於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不得因產權轉讓、企業增資失去國有資本控股地位。國家出資企業內部重組整合中涉及該類企業時,以下情形可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准:
(一)企業產權在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控股子企業之間轉讓的。
(二)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子企業參與增資的。
(三)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的。
其他情形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三、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通過發行基礎設施REITs盤活存量資產,應當做好可行性分析,合理確定交易價格,對後續運營管理責任和風險防範作出安排,涉及國有產權非公開協定轉讓按規定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四、採取非公開協定方式轉讓企業產權,轉讓方、受讓方均為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式後,轉讓價格可以資產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淨資產值為基礎確定。
五、國有控股、實際控制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經國家出資企業批准,該國有控股、實際控制企業與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之間,或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之間,可比照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相關規定劃轉所持企業產權。
六、企業增資可採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增資信息,合計披露時間不少於40個工作日,其中正式披露時間不少於20個工作日。信息預披露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企業基本情況、產權結構、近3年審計報告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擬募集資金金額等內容。
七、產權轉讓可在產權直接持有單位、企業增資可在標的企業履行內部決策程式後進行信息預披露,涉及需要履行最終批准程式的,應當進行相應提示。
八、產權轉讓、資產轉讓項目信息披露期滿未徵集到意向受讓方,僅調整轉讓底價後重新披露信息的,產權轉讓披露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資產轉讓披露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九、產權轉讓、企業增資導致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失去標的企業實際控制權的,交易完成後標的企業不得繼續使用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的字號、經營資質和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不得繼續以國家出資企業子企業名義開展經營活動。上述要求應當在信息披露中作為交易條件予以明確,並在交易契約中對工商變更、字號變更等安排作出相應約定。
國 資 委
2022年5月16日

修訂信息

為推動國有經濟布局最佳化和結構調整,助力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加強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管理,2022年6月2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關於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共涉及9條新規。

內容解讀

經國資監管機構批准可採取非公開協定方式轉讓產權的情形有哪些?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以下簡稱32號令)第三十一條規定,涉及主業處於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資監管機構)批准,可以採取非公開協定轉讓方式。為更好推動國有企業之間布局結構調整和專業化整合,《通知》增加了涉及政府或國資監管機構主導推動的國有資本布局最佳化和結構調整,以及專業化重組等重大事項,企業產權在不同的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控股企業之間轉讓,可採取協定方式進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規範的是轉讓方,因此,《通知》第一條中“政府”是指轉讓方所屬國家出資企業的同級或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指轉讓方所屬國家出資企業的同級國資監管機構,相關協定轉讓事項由轉讓方所屬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
涉及主業處於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的產權轉讓和增資是否均須報國資監管機構批准?
32號令第八條、第三十五條規定,主業處於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的產權轉讓和增資,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為促進國家出資企業內部結構調整,涉及上述企業的產權在集團公司及其控股子企業之間轉讓、集團公司及其控股子企業參與增資、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的,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准;其他情形仍由國資監管機構批准。國資監管機構批准的情形中,涉及進場交易的,應在國資監管機構對交易的必要性、公司股權結構安排等進行審核後,轉讓方(增資標的企業)再通過產權市場正式披露信息。
企業向國資監管機構申請辦理髮行基礎設施REITs涉及的國有產權非公開協定轉讓需提交哪些材料?國資監管機構審核重點是什麼?
企業應參照32號令第三十三條相關要求提交材料。國資監管機構重點關註:發行涉及底層資產的權屬情況,國家出資企業對相關資產的評估備案情況,REITs發行價格確定機制是否有利於維護國有權益,相關資產運營管理責任及風險防範措施情況等。
《通知》第五條是否適用於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劃轉和實物資產劃轉?
《通知》第五條中“企業產權”包含上市公司股份,涉及實物資產劃轉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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