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上市公司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有關問題通知

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

為規範上市公司重組行為,支持上市公司通過重組提高資產質量,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現就規範上市公司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規範上市公司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有關問題通知
  • 發布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00年6月26日
  • 類型:通知
企業簡介,企業文化 附屬檔案,

企業簡介

一、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的行為,應當遵守本通知和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
二、本通知所稱"上市公司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的行為",是指上市公司購買、出售或置換資產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情形:
(一)收購或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後總資產的50%以上;
(二)收購或出售的資產淨額占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後淨資產的50%以上;
(三)收購或出售資產相關的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後利潤的50%以上。
三、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的行為,應履行下列程式:
(一)上市公司董事會對有關事宜進行可行性研究,並按照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二)上市公司董事會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財務顧問對有關事宜進行認證並出具意見;
(三)董事會就有關事宜進行審議並形成決議;監事會對董事會履行誠信義務情況進行監督並發表意見;
(四)董事會應當在形成決議後兩個工作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將該決議及中介機構和監事會的意見一併公告。同時,按照本通知附屬檔案的要求,向中國證監會及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備案材料。監管機構要求補充有關材料的,董事會應在召開股東大會前及時補充並作出公告;
(五)股東大會就有關事宜進行審議並形成決議。董事會應就上市公司重組後是否產生關聯交易或形成同業競爭等問題向股東大會提交單獨議案。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對股東大會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意見;
(六)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實施有關購買或出售資產的計畫;
(七)有關購買或出售資產過戶手續完成後,上市公司應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對實施結果出具法律意見,並將該法律意見與過戶手續完成情況一併及時公告。該法律意見書應當與其他相關檔案共同備置於公司,供投資者查閱;
(八)上市公司在股東大會作出有關購買或出售資產決議九十日後仍未完成有關手續的,應立即將實施情況報告證券交易所並公告。此後每三十日應當公告一次,直至完成有關購買或出售資產過戶手續。
四、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交易時,如交易對方已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就直接或間接受讓上市公司股權事宜或向上市公司推薦董事事宜達成默契,則上市公司所實施的該項購買或出售資產的交易屬於關聯交易,應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則中關於關聯交易的規定。同時,交易對方在與上市公司達成購買或出售資產的協定時,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報告其擬受讓股權的情況並公告。
五、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的行為後,應當保證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保證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在資產重組完成後六個月內,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關於對擬發行上市企業改制情況進行調查的通知》(證監發[1999]4號)第(二)至(四)項的要求,向中國證監會及上市公司所在地派出機構報送規範運作情況的報告。
六、上市公司購買或出售的資產占上市公司總資產70%以上,應當聘請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進行輔導,輔導的內容和報告程式應當參照中國證監會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進行輔導的規定執行。前述上市公司重組效果良好,運作規範的,可以在重組完成一年以後提出配股或增發新股的申請,其重組前的業績可以模擬計算。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前述重組後申請增發或配股的期限也可以少於一年。對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將不受理其配股或增發新股的申請。
七、上市公司重組後不符合上市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暫停或終止上市的決定。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置換資產變更主營業務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上字[1998]26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上市公司購買或出售資產報備材料目錄。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00年6月26日

企業文化 附屬檔案

上市公司購買或出售資產報備材料目錄
1、上市公司董事會購買或出售資產事宜的書面報告。包括事件的經過、交易各方情況介紹、交易內容、價格及定價依據、金額、支付方式、對上市公司的影響等;
2、上市公司董事會關於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的承諾和具體實施方案;
3、董事會決議副本。董事會決議應就該項購買或出售資產事項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長遠發展,是否有利於全體股東的利益表明意見,並說明董事投票情況,董事投反對票的情況應單獨加以說明;
4、上市公司購買或出售資產交易公告副本;
5、購買或出售資產協定或協定草案;
6、控股股東或上市公司股份收購人關於準備長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聲明;
7、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市公司擬購買或出售的資產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出具的審計報告;
8、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該法律意見書應包括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本通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規則的規定,交易完成後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條件,以及本次購買或出售是否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契約、協定、安排等內容;
9、財務顧問報告。該報告應包括上市公司購買或出售資產後是否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是否在資產、人員、財務方面實現了三分開、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以及該交易是否符合全體股東的利益等內容;
10、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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