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管理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管理的通知》是一項由廣東省政府頒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國有企業產權轉讓通知
  • 文 號:粵府辦〔1994〕57號
  • 印發機關: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前言,具體內容,

前言

(粵府辦〔1994〕57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通知》(國辦發明電〔1994〕12號)已轉發給你們,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具體內容

一、國有企業產權轉讓事先要辦理報批手續,企業不能擅自轉讓。地方管理的國有企業(不含大型、特大型企業)產權轉讓,應按企業隸屬關係由其主管部門進行初審,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同級政府審核或批准,其中縣(含縣級市)屬企業的,經縣級政府同意後報地級市政府審批;省和地級市屬企業的,由同級政府審批。大型、特大型國有企業產權轉讓,要逐級上報,經省政府同意後轉報國務院審批。有中央投資的,要事先徵得國家授權的部門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同意。向外商出讓國有企業產權,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後辦理報批手續時,應報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要嚴格控制向外商出讓對國民經濟有重大影響的企業產權。
二、國有企業產權轉讓前,要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後作為轉讓底價。沒有進行評估的轉讓行為無效。在資產評估的同時,應進行產權界定,明確產權歸屬。
三、購買國有企業產權,原則上要一次付清價款。如果一次付清確有困難,在取得擔保並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同意後,可分期付款,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年。第一次交款額不得低於轉讓價的50%,欠交部分要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交付利息。付清全部價款後才能辦理產權變動、註銷及轉移手續。
四、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收入主要用於國有資產再投資和安置企業職工等支出,不得用於財政經常性開支,不得用作彌補財政赤字或發放工資獎金。
五、國有企業產權轉讓工作,要先進行試點,取得經驗後再逐步展開。不得採取成批進行、全面鋪開、限時完成的做法。國有企業產權轉讓前,要充分徵詢企業職工意見,妥善處理好職工的再就業、勞動保險以及離退休人員安置等問題,確保社會安定。
六、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工作的監督,發現違反規定的,應及時向本級政府反映並提出處理辦法。
各市和省直各主管部門要按國辦發明電〔1994〕12號通知和本通知的規定,對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情況進行一次清理,並將清理情況於今年11月底前報省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由省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匯總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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