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委關於幫助國有企業解困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省經委《關於幫助國有企業解困的若干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幫助虧損、微利的國有企業擺脫困境,是當前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地一定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措施,認真組織落實。在貫徹過程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向省經委反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委關於幫助國有企業解困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 發布文號:粵府辦[1994]78號
  • 發布時間: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粵府辦[1994]78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省經委《關於幫助國有企業解困的若干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幫助虧損、微利的國有企業擺脫困境,是當前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地一定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措施,認真組織落實。在貫徹過程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向省經委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關於幫助國有企業解困的若干意見(省經委1994年12月12日)
為了幫助全省虧損、微利的國有企業(下稱困難企業)擺脫困境,逐步進入良性循環,加快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保證全省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解決流動資金。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有市場、啟動資金缺、扭虧增盈有望的困難企業,要及時解決流動資金貸款,保證其正常運行。貸款企業名單按其隸屬關係,由同級經濟主管部門提出,當地有關銀行審定。貸款發放後,要加強跟蹤監控,做到專款專用,確保按期回收。當地銀行解決不了的,要積極向上級銀行反映。
二、緩交銀行利息。停產整頓企業向銀行所借流動資金貸款可緩交利息,但期限不能超過停產整頓期。對企業停產整頓期間的貸款利息照計,復工後貸款本息一併歸還;被兼併企業所欠銀行貸款利息,兼併企業償還確有困難的,銀行可採取計息緩收息的形式暫時掛帳處理,掛帳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超過一年者,計收複利。實行上述緩息的企業按其隸屬關係,由企業提出申請,當地開戶銀行審查,報省行批准。
三、化減歷史債務。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復甦前景的困難企業,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批准,將企業在1992年底前的基本建設“撥改貸”貸款餘額,一次性轉為國家資本金投入。企業之間的債務,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下,可通過一定法律程式將債權變成股權。
四、沖銷環帳潛虧。困難企業通過清產核資所認定的壞帳和清理出來的潛虧,屬於1993年7月1日以前發生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攤入成本;按規定仍無法消化的企業潛虧,經各級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可在企業公積金、國家資本金中沖銷,但應保證資本金數額不得低於法定法冊資本金定額。
五、兌現虧損補貼。對困難企業1993年底前發生的政策性虧損,屬財政應補未補部分,按企業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按規定逐年補足。
六、財政給予扶持。在地方政府事權範圍內,對符合產業政策而又復甦有望的困難企業,除了國家統一的減免稅外,要通過財政返還的辦法進行扶持,保持財稅扶持政策的連續性。
七、盤活存量資產。鼓勵和支持困難企業盤活存量資產,提高自我解困能力。允許困難企業在搞好資產評估的基礎上,通過出售、出讓閒置的設備和廠房籌措解困資金;允許困難企業按法定程式改變廠區土地的使用性質,向外商或社會出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進行房地產開發。條件具備的大型企業,可給予其單項房地產開發權;條件不具備的企業,可由當地經濟主管部門牽頭,委託有實力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幫助其進行異地改造,統籌開發。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及進行房地產開發所得的收益,除按規定上繳國家稅費和補交地價外,主要用於企業安置富餘職工、彌補歷年虧損、償還歷史債務和解困項目。償還債務和項目投入部分,應相應增加企業的國家資本金。
八、推進產權重組。鼓勵和支持困難企業通過產權重組進行解困。困難企業在清產核資、界定產權的基礎上,可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審批程式轉讓部分或全部產權。轉讓產權的收益,主要用於原企業安置富餘職工、彌補歷年非經營性虧損、償還歷史債務、以及企業解困項目的投入。償還債務和項目投入部分,應相應增加國家資本金。各級經濟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產權交易收益使用的指導、監督工作。
九、鼓勵企業兼併。在企業自願的前提下,鼓勵和支持優勢企業兼併互補性強的困難企業。優勢企業對困難企業實施兼併後,在規定時間內繼續享受困難企業原有的優惠政策,並優先享受各級解困政策的扶持。
十、建立解困發展專項資金。要逐級建立國有企業解困發展資金,用經濟手段幫助復甦有望的企業擺脫困境。解困發展資金的來源:一是各級財政從預算中安排,或者從國有企業每年新增所得稅中提取一定比例,以及從安排給企業挖潛改造的資金中單列一部分;二是經國資部門辦理手續,從各級國有企業產權轉讓中提取一定比例;三是其他來源。解困發展專項資金由各級經濟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擇優扶持的原則進行有償使用。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經委牽頭,會省財政部門、國資部門及有關經濟主管部門起草,報省政府審批後另行頒布施行。
十一、妥善安置富餘職工。要採取多種途徑妥善安置富餘職工,切實解決困難企業冗員過多的老大難問題。一是由行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在同行業的企業內統籌調劑;二是在經濟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的協調下,通過困難企業給接收單位一次性支付適量的安置費,由相關企業對困難企業職工進行有償安置;三是距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實行提前離崗休養;四是富餘人員可一次性發給遣散費,讓其辦理辭職手續,自謀生計;五是積極組織富餘人員發展第三產業,並按有關政策享受減免所得稅待遇;六是對富餘人員開展轉業培訓,推薦就業。
十二、加快保險制度改革。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以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障體系,全面貫徹執行《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職工待業和工傷保險制度,加快職工醫療制度改革。為保證提前離崗休養的職工在達到退休年齡時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企業要按社會保險部門的有關規定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有特殊困難的企業,經當地社會保險事業局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內緩交該單位的養老保險費,同時讓其退休職工先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困難企業在轉讓產權時,經財政、國資部門批准核定,可在其變現收益中,一次性劃出部分作為職工保險基金,用於安置職工、補交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和彌補退休職工養老費用的不足。
十三、卸減辦社會的負擔。困難企業自辦的學校、幼稚園、託兒所、醫院、車隊、餐廳和招待所等服務性後勤單位,要通過分立經營、承接經營、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出讓產權等方式,逐步從母體中分離出來,從根本上卸下企業辦社會的沉重負擔。分離出來屬第三產業的獨立法人,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94)001號文精神,繼續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一些暫時不能分離的部門,也要建立嚴格的內部經濟責任制,把開支降到最低限度。
十四、抓好領導班子建設。對長期經營性虧損企業的領導班子要進行整頓,尤其要及時撤換那些精神不振、扭虧不力、鬧不團結、甚至以權謀私,失去民眾信任的領導成員,並對其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要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要下苦功夫選好廠長(經理),建立起作風正、敢開拓、懂經營、善管理的新領導班子,要加強對企業現職領導的培訓,努力提高他們駕馭市場經濟的能力和水平。
十五、抓好特困行業解困。對煤炭、棉紡、鹽業、製糖、航運和小化肥等六個特困行業,應按省政府《關於解決國有工交企業經濟包袱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繼續在政策上給予扶持。在此基礎上,由省經委和財政廳牽頭,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用市場經濟的辦法制訂幫助特困行業解困的新措施,報省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十六、依法實施企業破產。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長期虧損、資不抵債、復甦無望的困難企業,要堅持依法實施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如下順序進行分配:(一)拖欠職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二)安置職工的遣散費和一次性補償社會保險費;(三)拖欠國家的稅款;(四)各種債務。企業提出破產申請前,在事先徵得主要債權人同意和合理確定資產負債額的前提下,經有關部門批准,可將其有獨立生存能力的部分(包括非獨立法人的分公司、分廠、車間和部門)分離出來,重新組建新的企業。從而,使存量資產中有生機的部分,在新的條件下有效地增值。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人民法院和金融機構,應按照《破產法》和《廣東省公司破產條例》的規定,加強對企業破產的指導和服務。各市應先抓好1-2戶破產試點,然後再逐步鋪開此項工作。
十七、引導企業練好內功。企業是市場的主體,也是解困的主體。要做好全省國有企業的解困工作,政府採取必要的政策措施為其創造較好的外部條件的同時,必須引導困難企業眼睛向內、苦練內功,下大決心、花大力氣深化企業內部改革,強化企業經營管理,從根本上轉換經營機制,提高整體素質。
十八、切實加強領導。各級政府要把幫助國有企業解困,作為當前經濟工作的一個重點,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指定專人負責,切實加強領導。解困工作以國有工交企業和商業企業為主,分別由各級經委和財辦牽頭負責,財政、稅務、國資、銀行、工商、勞動、國土、規劃、城建和社會保險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其他系統的國有企業,可參照上述意見開展解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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