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發〔1998〕9號)
婁底地區行政公署,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大產權轉讓的力度,充分利用省外、
境外資金、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盤活存量資產,省人民政府決定,採用多種產權轉讓、
招商引資形式放活國有中小型企業。一是整體出售,購買方出資購買企業的淨資產,同時接收企業的全部資產和債權、債務;二是部分出售,按購買者的意願和企業的實際狀況,將企業的部分資產及相關債權債務分割後出售;三是合資合作,引進境內外資金和技術,將企業改制成合資、合作或聯營企業;四是兼併,境內外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可以採用多種形式兼併企業;五是公用設施的
經營權出讓,有固定收入來源的公用設施,如公路、城市道路、自來水廠、煤氣廠、環境設施、橋樑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出讓其經營權,受讓方以收費收入和相關的開發投資收入作為其投資收益和經營費用。除上述形式外,只要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能夠搞活國有企業的其他形式都可以採用。為此,制定若干鼓勵政策,現通知如下:
一、企業整體出售或被兼併,購買者或兼併方負責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包括離退休人員)的,下列費用可以在評估後的淨資產中抵扣,不計入成交價中。
1、企業負擔的離退休職工和工傷、職業病職業的醫療費,以前一年的實際支出數為基數,按10年的平均期限計算。
2、原有撫恤對象的撫恤費和補助費按平均10年計算;列入編外的長病假和特種病患者的安置費按實際應就業年限計算。
3、企業富餘人員按在職職工不超過20%匡算出的安置費,按我省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購買或兼併方應繼續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統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二、被出售或被兼併的國有企業以前借的省、地、縣三級財政的周轉金,經借出方的同級政府特批,可在出售或被兼併前改借為投,轉為國家資本金。
三、購買企業款,一次付清的優惠20%;允許
分期付款,但期限不得超過3年,首期付款不得少於40%,未付部分須有抵押或擔保並按銀行同期利率計息;2年內付清的,可優惠10%。未付清價款前,資產不得過戶。
四、企業出售價可在資產評估的基礎上,實行隨行就市。經同級政府批准,出售價格可以低於評估值合理確定。
五、對資產與負債基本持平的企業,可以在設立資產抵押以保證企業持續經營的前提下,按零資產價格出售,但必須承擔企業的債權債務。
六、被出售企業職工住房的按房改政策出售所得收入作為房改基金,留歸產權單位;學校、幼稚園、醫院等非經營性資產剝離分立後,由當地政府接收或由被兼併企業代管。
七、被出售企業的經營範圍、商號、商標、資質及特許經營權,除國家政策有規定的外,經評估後一併出售或移交給購買方。
八、凡債權、債務隨同企業一併移交給購買方或兼併方的,其被購買或被兼併前尚未彌補的虧損,在稅收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可由購買或兼併企業以後年度的所得稅逐年延續彌補。
九、對安置本省分流下崗職工超過企業原有職工總數20%的企業,經勞動部門認定和稅務機關批准,其所得稅先由稅務部門徵收,再由同級財政返還,一定兩年不變。
十、企業被出售或被兼併後,應進行土地資產處置:
1、企業產權轉讓給內部職工的,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以租賃或土地出讓方式處置。按租賃方式處置的,租賃費5年內可按國家規定的土地出讓金最低標準測算額的30%計收,但該土地使用權不得擅自轉讓、轉租和抵押;按出讓方式處置的,出讓金可按規定的最低標準的50%計收,60天內一次性付款的,再給予應交額20%的優惠;分期付款的,60天內先付25%的出讓金,餘款允許在5年內付清。
2、企業被兼併、抵押承包的,原劃撥土地在不再轉讓和改變用途的前提下,5年內不實行有償使用,繼續保留劃撥土地性質,可以按行政劃撥方式過戶,但須經同級國土部門審查,報上一級國土部門批准。
十一、被出售的企業按核定的上年應繳稅額為基數,對所得稅超基數部分和增值稅超基數地方留成部分的50%,經同級政府批准,3年內由稅務部門徵收後同級財政全額返還。
十二、減少審批環節,提高辦事效率。能夠“一站式”審批的,實行“一站式”審批;產權轉讓中需要評估資產的,按照資產形態,由具有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的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牽頭,其他相關評估機構參加,實行聯合評估,一次性收費。
十三、產權轉讓過程中涉及到的資產評估、交易、拍賣、公證等費用,按低於現行標準的50%收取;工商、稅務、城建、房產、國土、公安、環保、供水、供電、銀行、衛生等部門需辦理變更登記或過戶手續的,只收取工本費。
本省原來制定的鼓勵產權轉讓的政策,本通知未包括的,繼續有效;與本通知不一致的,從優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