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試行)

大冶市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試行)是由大冶市政府於2015年4月頒發的用於指導和規範大冶市行政區域內國有資產處置的地方政府規章。該辦法共有五章,十七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冶市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試行)
  • 類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35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36號令)、《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3號令)、《湖北省招投標市場綜合監管體系建設試點項目實施方案》(鄂監察發〔2009〕2號)、《關於2010年推進“十個全覆蓋”深化治本抓源頭工作安排及責任分工意見》(鄂辦發〔2010〕1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資產處置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第四條 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保護國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權益。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資局)是全市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各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負責各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組織清查等工作。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交易監管局)負責全市國有資產交易活動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各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組織實施,按照規定程式公開進行。
第六條 各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進行國有資產處置的,有關部門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各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要進行資產處置時,要向市國資局提出報告,市國資局按照管理許可權報市政府審批;
(二)市國資局提出國有資產處置方案(處置方案應包括處置方式、條件等) 依法批准後,交由市交易中心辦理。市交易中心具體組織實施交易活動。市交易監管局對國有資產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三)交易活動結束後,由市交易中心出具國有資產交易確認書;
(四)市國資局根據交易結果辦理相關產權轉移手續。
第三章 國有資產處置
第七條 各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各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使用權轉移或者核銷產權的行為,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有償轉讓、出售、出租、置換、變賣等。
第八條 各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許可權:各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轉讓建築物、土地、車輛及單位原始價值(或批量價值)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儀器設備等,由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核實後,報市國資局審批;1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審批,報市國資局備案。
第九條 各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轉讓建築物、土地使用權、車輛及大型(貴重)儀器設備等,必須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並報市國資局核准或備案後,採取招標或拍賣等形式進行公開處置。
第十條 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採取招投標、電子競價、一次報價、拍賣、協定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一般應以拍賣方式為主。
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處置活動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需要中介機構的,選定中介機構;
(二)編制交易檔案;
(三)發布交易公告;
(四)受理交易申請,對競買人進行資格審查;
(五)提交保證金;
(六)根據擬受讓方徵集情況確定交易方式;
(七)確定受讓人,簽訂契約;
(八)出具交易確認書;
(九)支付價款並辦理產權交割手續。
第十二條 採取拍賣方式的,由市交易中心委託拍賣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四章 交易價款結算
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的價款應當通過市交易中心辦理結算,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四條 受讓方應當按照國有資產交易契約的約定,將交易價款支付到市交易中心指定的賬戶。
第十五條 交易標的在完成產權交割和相關法律手續後,市交易中心應當將交易價款轉付到市國資公司專戶。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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