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辦法

濟南市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辦法是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辦法
  • 頒布時間:2001年6月18日
制定目標,具體內容,

制定目標

為規範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行為,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具體內容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是指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代表政府將國家以各種投資形成的由本級政府管轄的國有資產,授權國有資本營運機構(以下簡稱資本營運機構)經營。
第三條 市國資委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本市經濟發展的需要,有權對授權經營的國有資產進行結構調整,並對投入資本營運機構的資本額及權益享有最終決定權。
第四條 市國資委對資本營運機構行使國有資產所有者的權利;授權的資本營運機構依據產權關係,對權屬企業行使授權範圍內國有資產出資者權利;權屬企業享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並對資本營運機構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五條 市級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六條 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本市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市級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組織實施。
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做好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工作。
第七條 市國資委對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有以下職責:
(一)決定市級資本營運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二)審定資本營運機構的長期發展規劃,審批其年度經營方針、收益使用計畫和重大事項報告;
(三)向授權經營的資本營運機構委派產權代表;
(四)批准市級國有資產收益使用、調度和管理方案,決定重大國有資產及其收益的劃撥和調度;
(五)建立和完善資本營運機構的保值增值考核體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資本營運機構依據產權關係對權屬企業行使以下權利:
(一)依法享有權屬企業的國有資產收益;
(二)決定全資企業的經營方針及設立、合併、分立和解散,審批全資企業的重大投資、產權轉讓、舉債、抵押、擔保事項;
(三)下達權屬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並對其經營狀況進行監督考核;
(四)任命全資企業的董事會成員,推薦控股企業的董事長、董事,並對其進行考核、評價和獎懲;
(五)依據有關規定對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收益進行調整和投入;
(六)依法行使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資本營運機構履行以下義務:
(一)完成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
(二)按規定向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資產運營情況、辦理產權登記、報送資產統計報表等;
(三)按規定上繳國有資產收益,執行全市國有資產收益使用、調度和管理方案;
(四)以出資額為限對其權屬企業承擔有限責任,維護權屬企業獨立支配、自主經營的法人財產權;
(五)接受財政、國資、審計等政府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市國資委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資本營運機構對權屬企業的投資累加超過淨資產50%的,應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申請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國有獨資公司形式,不得兼有政府行政職能;
(二)產權界定清楚,占有的國有資產已進行資產評估;
(三)市級資本營運機構國有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包據對全資、控股和參股企業投入的資本;
(四)各種基礎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良好,能夠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五)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國民經濟和區域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能夠顯著提高規模經濟效益的機構,申請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報市國資委批准,可以不受前款第三項條件的限制。
第十二條 申請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應當向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實施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擬列入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範圍的權屬企業國有資產數額、分布結構等基本情況;
(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方案,財務、投資、收益等管理制度;
(四)機構章程;
(五)其他檔案資料。
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按照以下程式進行審批:
(一)申請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應當向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市國資委審批;
(三)經市國資委審批後,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與資本營運機構簽訂《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責任書》;
(四)市國資委向資本營運機構頒發《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占用證書》;
(五)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責任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資產經營責任目標;
(二)資本營運機構的權利、義務和行為規則;
(三)具體的獎懲考核辦法;
(四)其他規定的內容。
第十五條 市國資委對資本營運機構的管理實行委派監事會主席和財務總監製度、年度會計報表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經營者激勵與約束制度、經營效績評價制度和經營者離任審計制度等。
第十六條 資本營運機構違反本辦法,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由市國資委依法收回授權,並提請有關部門追究主要領導人員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經營管理不善,連續兩年完不成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的;
(二)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國有資產的;
(三)未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有資產收益或未按規定如實反映境內外資產收益情況並未及時足額收取應得利潤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清產核資、產權登記、資產評估以及隱瞞真實情況未能如實填報報表的;
(五)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其他情況。
第十七條 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縣(市)區的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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