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經貿辦關於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實施辦法(試行)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經貿辦關於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實施辦法(試行)》在1992.09.11由國家國有資產局, 國家計委, 國家體改委, 國務院經貿辦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經貿辦關於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實施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1992年09月11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9月11日
  • 頒布單位:國家國有資產局, 國家計委, 國家體改委, 國務院經貿辦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批轉的《關於選擇一批大型企業集團進行試點請示的通知》,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家批准試點的企業集團。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則,逐步擴大試行範圍。參加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試點,由企業集團核心企業提出申請,報國務院經貿辦、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定。
第三條 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是指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將企業集團中緊密層企業的國有資產統一授權給核心企業(集團公司,下同)經營和管理,建立核心企業與緊密層企業之間的產權紐帶,增強集團凝聚力,使緊密層企業成為核心企業的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發揮整體優勢。
第四條 授權經營試點工作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商有關綜合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授權方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授權方以國有資產所有權專職管理部門身份進行授權。授權方負責:
(一)審批企業集團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試點方案;
(二)決定列入授權範圍的緊密層企業名單,核定試點企業集團核心企業、緊密層企業和其它成員企業占用的國有資產價值量,確認核心企業在緊密層企業(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成員企業(參股、關聯公司)中應擁有的產權(股權),以使核心企業對上述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經營,在試點企業集團內部形成和強化資產聯結紐帶;
(三)審批企業集團涉及授權範圍的重大事項;
(四)會同有關部門檢查、監督、考核企業集團核心企業經營管理授權範圍內國有資產的業績,提出獎懲建議。對於經營不善,未達到試點方案預期目標,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可提出改進要求,直至停止授權;
(五)與有關方面進行協調,為企業集團授權經營試點和改革發展創造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 本辦法中被授權方是指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
被授權方負責:
(一)提出企業集團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試點方案,包括擬列入授權範圍的緊密層企業名單;
(二)依法經營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統一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授權範圍內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殖;
(三)決定集團公司和全資子公司的經營方式,參與決定控股子公司的經營方式;根據集團整體發展的要求,統一決定授權範圍內國有資產的配置和管理辦法,及企業組織結構和領導體制;就涉及授權範圍的兼併、合併、股份制改組、資產交易和產權(股權)轉讓等事項作出決定,或提出方案報批;
(四)接受授權方保障國有資產權益的監督、指導和政府綜合部門、主管部門巨觀調控的指導,並定期報告企業集團經營和發展情況。
第七條 為保證核心企業運用授權實現集團經營,發揮整體優勢,試點企業集團應依據核心企業對緊密層企業及其它成員企業持有的產權(股權)建立母子公司關係,實行規範化的產權(股權)管理。
集團公司(核心企業)可以實行董事會制(或管委會制,下同)。
企業集團內部有四種產權管理形式:
(一)對於集團公司直接占用的國有資產,集團公司董事會直接進行重大經營決策,委聘經理進行日常經營管理;
(二)對於具備獨立法人地位、但由集團公司擁有全部產權(股權)的全資子公司,由集團公司委任的子公司董事會或經理人員,按照統一決策實施經營管理;
(三)對於集團公司只擁有部分產權(股權)、具備獨立法人地位的控股子公司和參股關聯公司,集團公司董事會按照所持股份比例委任直派董事參加其董事會工作;如被持股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公眾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設立股東會的有限責任公司,則派員出席其股東會並依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選舉董事會,以此控制或參與其經營決策,保障國有股權的正當權益。各級子公司均不得反向持股,即不得持有集團母公司的股份,以防止產權關係混亂;
(四)對於集團公司所屬二級以下子公司及交叉持股公司,集團公司董事會可比照上述諸種方式直接或間接控制或參與其經營決策。
第八條 企業集團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試點方案審批程式:
(一)由企業集團核心企業提出試點方案,報送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或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時報送核心企業隸屬的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抄送有關緊密層企業(或其他成員企業)隸屬的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
試點方案的內容包括:
(1)核心企業基本情況,擬列入授權範圍的緊密層企業基本情況,國有資產的數額、分布、結構,並附資金平衡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財務報表;
(2)要求授權經營的理由,實現資產聯結的具體途徑和形式;與有關緊密層企業及其上級單位協商的情況和結果;
(3)企業集團內部的資產經營方式;
(4)統一經營管理授權範圍內國有資產的方案和預期將達到的目標;
(5)其他有關事項。
(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商有關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後,審定試點方案。
凡涉及企業兼併或資產有償轉讓的,應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採用現金購買資產、現金購買股權、股權交換資產、股權交換股權等方式確認核心企業對緊密層企業或其他成員企業的持股或產權轄屬關係。
凡涉及產權界定或產權劃轉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加以界定或劃轉。
凡辦理過計畫、人事、財務、勞動工資等劃轉手續,已由集團公司統一管理的緊密層企業,其資產視同為已一併劃轉;未辦理國有資產劃轉手續的,可補辦手續。
(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行文或與有關部門聯合發文批覆上述試點方案,明確授權範圍、形式和責任,批件抄送有關綜合部門、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
第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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