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許可實施與監督辦法

《山東省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許可實施與監督辦法》是山東省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許可實施與監督辦法
  • 施行地區:山東省
第一條 為了規範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許可的實施與監督,保障行政相對人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法務部《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許可實施與監督工作規則(試行)》、《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正、公開透明、便民高效和權利保障、誠實信用與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三條 省司法廳實施以下行政許可項目:
(一)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和律師執業許可;
(二)外國律師事務所駐魯代表機構設立及其派駐代表執業初審;
(三)港澳台律師事務所駐魯代表機構設立及其派駐代表執業許可;
(四)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居民,以及台灣居民在魯從事律師職業核准;
(五)香港、澳門律師擔任山東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核准;
(六)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山東律師事務所聯營核准;
(七)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登記;
(八)公證機構設立和公證員執業審批;
(九)仲裁委員會設立登記。
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根據省司法廳的委託,負責實施前款(一)、(四)、(七)、(八)、(九)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准事項。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實施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初審事項。
第四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積極推行“兩集中、兩到位”工作,推進行政許可事項納入行政許可服務中心或者政務服務大廳視窗,實行一個視窗受理、一站式審批、一條龍服務。
條件具備的地方可以成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其中一個內設機構集中實施本級行政許可,相關業務機構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 全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積極推行電子政務,通過山東省司法廳網上行政許可系統和山東政務服務網實施行政許可,實行網上公開申報、受理、諮詢和辦復,落實限時辦結制和服務質量承諾制。
第六條 實施行政許可的司法行政機關業務承辦機構應當安排人員,負責每日查收或者現場指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山東省司法廳網上行政許可系統和山東政務服務網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提供預先指導和諮詢服務,監督指導本級及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相關業務機構辦理行政許可事項。
第七條 在行政許可實施和監督檢查過程中,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委託下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行業協會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履行通知義務等有關事項的,應當採取通知、委託書、信函等書面形式告知。
下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委託的事項範圍內,以委託機關的名義,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方法完成委託或者要求協助的事項並及時報告有關情況,由此產生的後果由委託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 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和標準、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等,應當通過政府網站、電子顯示屏、公告等途徑主動公開,方便申請人及公眾查閱。未經事先公開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和條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生產、生活或者科研的特殊需要申請行政許可事項公開的,應當依法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除外。
申請人要求對公開的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承辦業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負責任地作出說明、解釋。
第九條 對行政許可信息公開申請,由業務承辦機構受理,按照規定的期限提出書面處理意見,經本級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部門或者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後,送達申請人。
申請公開的行政許可事項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徵求其意見。徵求其意見的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第十條 對於行政許可申請,由負責初審的司法行政機關相關業務部門或者指定的內設機構審查,並在法律規定的期限或者承諾的期限內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理:
(一)經審查符合許可條件的,向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審查意見,以書面形式作出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決定,加蓋本機關印章和註明日期後送達申請人;
(二)經審查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加蓋本機關印章和註明日期後送達申請人;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格式、數量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要求補正材料後應當受理。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全面審查申請人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並妥善保管好提交的書面證明材料。審查方式包括書面審查、實地調查等多種方式。
第十一條 行政許可的審核由具有行政許可審批權的司法行政機關相關業務部門或者指定的內設機構承辦,並在法律規定的期限或者承諾的期限內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理:
(一)經審查符合許可條件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機關印章的相關行政許可證件;
(二)經審查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作出不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三)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雖然符合許可條件,但材料不齊全或者存在明顯錯誤的,經要求申請人及時補充材料或者改正錯誤的,應當作出予以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送達。
第十二條 對於通過網路系統或者當事人以其他途徑提交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需要進一步查證核實後才能作出決定的,根據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一)告知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根據對相關證明材料的審查結果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二)現場調查核實,根據調查核實結果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現場調查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持行政執法證件進行。核查情況應當記錄,並提交核查報告。
申請人舉證或者現場調查核實的時間應當計算在法律規定或者承諾的時限之內。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行政許可事項,或者認為涉及公共利益和他人重大利益關係需要聽證的事項,司法行政機關承辦業務機構應當主動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及提出聽證申請的期限和途徑。
第十四條 聽證由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法制工作部門或者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主持,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聽證結束後,法制工作部門應當製作聽證報告,提出準予或者不準予行政許可的建議。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根據聽證具體情況作出是否給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第十五條 行政許可事項存在較大爭議,或者關係他人重大利益,可能引發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者信訪投訴案件的,承辦業務機構應當在送請本級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部門或者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聽取其意見建議後,提出是否給予行政許可的意見。
第十六條 行政許可事項的變更、撤銷、延續、註銷等決定,應當以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名義作出書面決定,並說明其理由和決定依據,告知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依法享有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權利。書面決定按照規定的方式送達給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
第十七條 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每年組織專項檢查,加強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工作的監督,發現有需要糾正的行為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
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對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的意見建議,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並書面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 全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履行日常監督檢查職責,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許可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二)向被許可人服務對象、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等核實有關情況;
(三)實地調查,收集或者保全相關證據材料。
對被許可人存在的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調查結束之日起七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處罰的書面建議,並移送案件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全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選擇在法定職權範圍內或者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勸告、提醒、建議、提供技術指導和幫助等非強制方式,對被許可人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進行行政指導,引導其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
被許可人有權自主決定是否接受、聽從、配合行政指導;司法行政機關不得採取或者變相採取強制措施實施行政指導。
第二十條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案卷,包括行政許可案卷和行政執法檢查案卷,及時準確地記錄辦案過程、辦案結果,提高執法規範化水平。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活動,行政許可重點評查案卷的完整性、證據的充分性、法律適用的正確性、程式的正當性、案卷的整潔性、文書的規範性等內容;行政執法檢查案卷重點評查檢查組織情況、被許可人實施行政許可情況、行政指導情況、存在的突出問題、主管部門意見整改落實情況等內容,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
第二十一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安排執法和法制工作人員定期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建立健全學法用法檔案,落實學法用法制度。
第二十二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法制部門、紀檢監察、辦公室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範圍,相互協作、密切配合,抓好山東省司法廳網上行政許可系統的技術保障、安全維護和規範運行,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監督業務承辦機構和下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正確實施行政許可。
第二十三條 行政許可業務承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辦理行政許可事項、實施監督檢查,應按照有關規定,情節較輕的,由本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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