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監督檢查

行政許可監督檢查

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是指有權機關對行政許可機關的許可行為以及被許可人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監督檢查。其中對行政許可機關許可行為的監督檢查主體主要是其上級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監督檢查主體主要是行政許可機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許可監督檢查
  • 外文名:Supervision and examin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license
  • 種類:4
  • 參與人:行政許可機關
監督種類,監督參與,司法規定,監督功能,監督方式,

監督種類

1、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檢查。即上級行政機關基於行政隸屬關係對下級行政機關實行的監督。
2、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書面檢查;(2)抽樣檢查、檢驗、檢測與實地檢查;(3)被許可人的自檢;(4)對取得特許權的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

監督參與

1、行政許可機關。行政許可機關履行的對被許可人的監督職責,與行政許可機關行使的許可權是相平衡的,是依法行政精神的具體表現。
2、被許可人。被許可人作為許可事項的實施者,有正當實施行政許可的權利,也有配合行政許可機關監督檢查以及對自身合法實施行政許可作必要說明的義務,對實施公益性行政許可還要根據各自的特點履行相關的義務。
3、行政許可利害關係人。行政許可程式往往涉及申請人或當事人以外的利害關係人,《行政許可法》關於監督檢查的規定中,規定了利害關係人撤銷行政許可的請求權,這種請求權,在本質上屬於程式權。但是關於利害關係人的範圍以及其請求撤銷行政許可的方式行政許可法並沒有具體說明。
4、行政許可機關的上級機關。《憲法》關於我國行政管理結構和權屬關係的規定,實際上也確定了行政許可機關的上級機關監督行政許可事項的法律地位。各級行政機關的職權是法定的,下級不得逾越職權而行事,上級也不應該越俎代庖。此外,《憲法》還明確規定了上級機關監督功能的實體處置權。

司法規定

1、在政府內部進行層級監督,及時處理違法行為。
按照《行政許可法》,上級行政機關要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許可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要完善許可權的運行程式,強化監督,制定監督規範,形成跟蹤、有效的監督機制,從制度上嚴格防止行政許可權的濫用和在行政許可方面的腐敗。
2、關於書面檢查原則以及相關要求。
為了避免對被許可人的干擾,防止執法擾民,根據《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可以要求被許可人報送有關書面材料,通過對這些材料的審查,監督被許可人是否按照許可的條件、範圍、程式等從事被許可事項的活動。
行政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歸檔。為了加強民眾對行政機關和被許可人的監督,按照行政許可的公開原則,《行政許可法》還授予了公眾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的權利。同時,行政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被許可人、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這是為了方便被許可人提供有關材料,方便行政機關進行監督,提高辦事效率。
3、行政機關實施抽樣檢查、檢驗、檢測和實地檢查、定期檢驗權適用的情形及程式。
作為對書面審查方式的必要補充,《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授權行政機關在必要時可以依法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和實地檢查,以便於行政機關履行監督責任。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進行定期檢驗的,才能進行定期檢驗,並且限制了定期檢驗的範圍,即只能對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驗。
4、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遵守的紀律。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時必須遵守的禁止性行為規範:一是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二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三是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5、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實行屬地管轄、有關行政機關之間應當相互協作。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四條實際上規定了屬地管轄的原則:被許可人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行政機關進行核實並依法作出處理。但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將被許可人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這樣,作出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可以及時了解被許可人的活動情況,並相應作出處理決定,以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實施有效監管。這樣規定,還有利於明確監管責任,防止行政機關之間相互推諉扯皮,不能對違法行為及時作出處理。
6、保障個人、組織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舉報、投訴權。
《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採取多種措施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鼓勵個人和組織進行舉報和投訴,便是一種相當重要的監督方式,是發現違法活動的有效手段。行政機關對於舉報和投訴應當及時作出反應。對舉報和投訴反映的問題屬實的,行政機關應當對不依法開展活動的被許可人和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作出處理,並告知舉報人、投訴人處理結果;對舉報和投訴反映的問題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行政機關應當向舉報人、投訴人說明有關情況。同時,行政機關應當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
7、對於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及公共資源的配置,行政機關只能授予有限的申請人。
對於這些事項的許可,其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資源,以提高資源利用的效益。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往往負有依法開展有關活動,以充分利用自然資源或者公共資源的義務。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基本農田,占用基本農田滿1年不使用的,應當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土地閒置費;連續2年未使用的,經國務院批准,無償收回用地單位土地使用權。《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探礦權人應當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開始施工。
8、關於對取得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市場準入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履行義務的監督管理。
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就是通常所稱自然壟斷行業,如鐵路交通、民航、電信、郵政、電力以及城市供水、供氣等行業這些行業都是關係國計民生的基礎行業,直接影響到經濟發展和生產、生活。授予被許可人行政許可權,就是因為根據其申請材料及實際條件,該申請人比其他申請人條件更優,能夠提供更為便捷、安全、穩定的服務。如果不對其加強管理,被許可人可能會濫用其壟斷地位,降低服務質量,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對於這類行業,國家一般都對其服務標準、價格、服務質量及普遍服務的義務等作出了相應的規定;這些行業的被許可人不得擅自停業、歇業,因特殊原因需要停業、歇業的,也必須報經原作出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批准,並有相應的替代其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方案。對於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被許可人不按要求履行義務的情形,應當及時作出處理,責令其履行義務或者採取必要的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
9、關於行政機關督促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單位建立自檢制度並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採取措施的規定。
對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除了依賴許可人的自檢,行政機關還應當通過定期檢驗、不定期巡查,及時發現違法行為。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行政機關在監督檢查時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停止建造、安裝和使用,並責令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單位立即改正。對這些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政許可事項,將監督責任重點放在預防安全隱患的產生上,重在制止違法行為的產生。

監督功能

1、矯正功能
按照現代行為科學的基本理論,行為的確定與執行始終是無法完全吻合的。這主要是由執行主體對行為準確的認知、接受的差異性所決定的。在被許可人實施許可事項的行為中,就可能因為利益而規避義務,出現擴大或縮小許可範圍,甚至完全違背被許可事項的情況。因此,有必要通過一定的機制和體系來及時防止和迅速地消除系統或個人的偏離行為。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是行政許可主體與行政許可相對人之間的一種交流和互動,通過這些活動,可以保持行政許可行為的目的與實施被許可行為的結果的一致性和統一性。
2、預防功能
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的預防功能是通過監督,提前發現在行政系統中的各種潛在的或顯現的弊端,從而達到防患於未然的目的。通過各種行政許可監督制度的設立,增強被許可人實施許可行為的可預見性,使人們對某一行為的後果有比較明確和清醒的認識,使被許可人的行為控制在合法有效的範圍之內。
3、反饋功能
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的反饋功能,主要是通過行政許可監督,對監督對象的活動過程及其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靠性作出評價,不僅為行政許可主體,而且為被許可人提供改進工作的科學依據。

監督方式

1、備案審查。局內各行政許可職能科室要把實施的行政許可名稱、依據、辦理條件、具體程式、時限及收費情況報局法制機構備案審查,實施行政許可中的上述環節有變動時應及時通知局法制機構;
2、資格認定。對行政許可主體資格及行政執法人員資格進行認定;
3、開展行政執法檢查。受理廣大行政相對人對我局行政許可實施情況的舉報,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對局內行政許可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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