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司法行政系統網上行政許可管理和服務辦法(試行)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政務服務平台建設工作推進方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15〕51號)、《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政務服務平台管理辦法(試行)等七項平台管理制度的通知》(魯政辦字〔2016〕2號)、《關於印發全省政務服務平台互聯互通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16〕19號)等檔案的規定,需要全面規範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網上行政許可管理和服務工作,以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綜合、高效、便捷的政務服務。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審批流程,第三章 信息公開與投訴處理,第四章 監督問責,第五章 職責分工與保障,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政務服務平台建設工作推進方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15〕51號)、《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政務服務平台管理辦法(試行)等七項平台管理制度的通知》(魯政辦字〔2016〕2號)、《關於印發全省政務服務平台互聯互通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16〕19號)等檔案的規定,需要全面規範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網上行政許可管理和服務工作,以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綜合、高效、便捷的政務服務。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司法廳網上行政許可系統是全省司法行政系統行政審批的業務平台,與山東政務服務網和各市政務服務網相結合,提供下列服務:
(一)信息公開。及時、準確地公布行政許可事項增加、取消、下放和變更信息及有關政策等政府公開信息;
(二)網上辦事。提供辦事指南、表格下載、網上預約、網上申報、材料預審、受理告知、過程查詢和結果公示等服務;
(三)互動服務。受理、反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諮詢、意見、建議,查處、反饋有關投訴問題等。
第三條 山東省司法廳網上行政許可系統根據省級政務服務平台統一的接口規範,與山東政務服務網進行對接,實行數據交換。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通過山東省司法廳網上行政許可系統辦理行政許可事項,並按照要求與本地政務服務平台做好業務對接。
第四條 按照應上盡上的原則,司法行政系統行政許可事項均應在山東省司法廳網上行政許可系統受理、辦理和發布,具體包括:
(一)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和律師執業許可;
(二)外國律師事務所駐魯代表機構設立及其派駐代表執業初審;
(三)港澳台律師事務所駐魯代表機構設立及其派駐代表執業許可;
(四)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居民,以及台灣居民在魯從事律師職業核准;
(五)香港、澳門律師擔任山東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核准;
(六)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山東律師事務所聯營核准;
(七)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登記;
(八)公證機構設立和公證員執業審批;
(九)仲裁委員會設立登記;
(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許可。
第五條 司法行政系統行政許可採取網上預審與全流程網上辦理相結合的辦法進行。
初審機關實行網上預審、現場審核的辦法辦理;審核機關實行全流程網上辦理。
第六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應當依法依規對每一事項設定內部流程,固化流轉環節,納入山東省司法廳網上行政許可系統運行。

第二章 審批流程

第七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提供網上申報服務,引導申請人通過山東省司法廳網上行政許可系統或者山東政務服務網以及其他系統下載表單、正確填表、上傳材料,並告知申報流水號、申報是否成功等信息。
在山東省司法廳網上行政許可系統或者山東政務服務網以及其他系統辦理的事項,均應提供表格下載服務,保證申請人可以在網上下載與紙質表格一致的電子表格。
第八條 山東省司法廳網上行政許可系統應當保持24小時暢通,提供工作日8小時網上服務,並可以通過電話、簡訊、微信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鼓勵使用和接收電子文檔、電子證照、電子印章等電子版材料,為申請人提供便利。
建立檔案可以採取電子列印或者事後報送材料的辦法進行。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受理電子版申請材料時,應當允許申請人於頒發行政許可證照前另行提交申請材料的原件。
受理含有實物樣品、設計圖紙等申請材料時,應當允許申請人只提交申請材料基本信息和結論部分的掃描件。
第十一條 初審機關通過山東省司法廳網上行政許可系統對申請人通過網上申報的材料進行預審,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即時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事項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告知申請人向本單位實體服務視窗提交書面材料的時間和地點、聯繫方式等,儘可能地減少申請人往返的次數和時間。
第十二條 初審機關對申請人通過實體服務視窗提報的申報材料是否真實、齊全進行審查,應當根據下列情形作出處理:
(一)申報材料齊全、符合填報要求的,應當及時受理並以書面形式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諾的期限內審查完畢,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上報材料;
(二)申報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有通過山東省司法廳網上行政許可系統申報,而直接到實體服務視窗現場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初審機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幫助其通過山東省司法廳網上行政許可系統進行,不得以事先網上未申報為由拒絕受理申請。
第十四條 審核機關通過山東省司法廳網上行政許可系統提供網上全流程審批服務,對申請人提報的材料進行審查,根據下列情形作出處理:
(一)申報事項符合法定要求、申報材料齊全、符合填報要求的,自初審機關上報材料之日起在承諾的期限內審查完畢,以書面形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二)申報事項符合法定要求,但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填報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出具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限內補充和完善申報材料;
(三)申報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申報材料不齊全且未按時補全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出具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準予許可的,在十個工作日內製作、發放行政許可證件。
第十五條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遇有以下情形,行政許可期限中止,實行掛起:
(一)需要實地調查、檢驗、檢測、勘驗、專家評審和公示,根據其結果才能作出決定的;
(二)審批後需要報法務部任命的;
(三)材料不齊全或者填報內容不符合要求,需要補正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掛起結束後,相關材料即時錄入山東省司法廳網上行政許可系統,自材料錄入之日起審批時限自動恢復。
第十六條 行政許可事項審批超過承諾期限的,山東省司法廳網上行政許可系統將自動提醒和警示。
第十七條 行政許可相關文書通過山東省司法廳網上行政許可系統自動生成,單獨編號,加蓋“行政許可專用章”,按規定的方式送達。
“行政許可專用章”由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實體服務視窗或者指定的內設機構集中保管和統一使用。
第十八條 通過山東省司法廳網上行政許可系統自動生成的行政許可決定文書編號和二維碼,作為行政許可決定文書有效的標識。

第三章 信息公開與投訴處理

第十九條 山東省司法廳網上行政許可系統提供動態線上查詢服務,包括事項類別、事項編碼、辦件名稱、申請時間、受理部門、當前狀態等。
申請人憑藉申辦編號可以在山東省司法廳網上行政許可系統或者山東政務服務網以及其他系統和實體服務視窗查詢事項辦理進程和結果。
第二十條 行政許可事項審核承辦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要求,自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許可相關信息在山東省司法廳入口網站上進行公示。
第二十一條 通過物流送達的行政許可決定文書、證件,審核機關承辦部門應當在山東省行政權力事項動態管理系統登記發布。
第二十二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通過線上諮詢、留言諮詢、智慧型問答等欄目承接和回復公民諮詢,線上徵集意見和建議,開展滿意度評價。
第二十三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實體服務視窗負責投訴問題的調查處理和情況反饋,線上受理下列投訴事項:
(一)申請人在山東省司法廳網上行政許可系統申報了申請,受理部門在承諾期限內未作出預審查,或雖作預審查但預審查未通知結果的;
(二)申請人按照服務指南要求申報了必要的申請材料,受理人以材料不齊全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受理的;
(三)無正當理由未能在承諾期限內辦結已經受理的行政許可事項的;
(四)未按規定出具行政許可執法文書並說明理由的;
(五)要求重複提交材料的;
(六)服務態度生硬,語言不文明的;
(七)工作出現差錯,不及時糾正的;
(八)存在吃、拿、卡、要等問題的;
(九)違規收費的;
(十)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第二十四條 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12345”服務熱線、網上諮詢投訴系統或者其他途徑提出的涉及行政許可的投訴事項,由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實體服務視窗提出辦理意見,經分管領導批准,由相關業務部門承辦。相關業務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方式辦理完畢並反饋辦理結果。

第四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五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實體服務視窗通過山東省司法廳網上行政許可系統或者山東政務服務網以及其他系統,實時監督網上行政許可辦理、投訴問題辦理以及行政許可信息公示情況,通過以下方式反饋監督結果:
(一)預警。行政許可事項距離承諾辦結時限2個工作日的,投訴事項申請延期處理和反饋的,投訴人對處理結果不滿意二次投訴的,進行藍牌預警;
(二)黃牌。行政許可超過承諾辦結時限1個工作日的,督查督辦單超過1個工作日未答覆的,列印補齊通知書次數超過1次的,投訴事項超過規定時限1個工作日未能辦結和反饋的,進行黃牌警告;
(三)紅牌。行政許可事項超過承諾辦結時限2個工作日的,督查督辦單超過2個工作日未答覆的,未及時製作、發放行政許可相關文書的,投訴事項超過規定時限5個工作日仍未辦結和反饋的,進行紅牌警告;
(四)嚴重違規警示。行政許可事項超過法定辦結時限的,不予受理未說明理由的,拒絕接收申請材料的,不予批准未說明理由的,申報材料缺少法定審批要件予以審批的,投訴事項超過《山東省行政投訴辦法》規定處理期限未辦結和反饋的,進行嚴重違規警示。
第二十六條 藍牌、黃牌、紅牌、嚴重違規警示情況納入對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定期通報和考核內容。
建立網上辦理、全程網辦、按時辦結以及民眾投訴統計結果、行政許可信息公示等事項定期通報制度。
行政許可事項上網辦理率、全程網辦率、按時辦結率、民眾滿意率、行政許可信息公示率等作為考核的重要指標。
第二十七條 網上行政許可管理和服務工作納入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執法責任制,根據具體情形,實行問責制。
對於受到嚴重違規警示、省政府通報批評或者出現其他違規情形的,根據《山東省司法廳執法責任制規定(試行)》(魯司〔2016〕25號)等檔案的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對於涉嫌違紀的,按程式移交監察機關執紀問責。
第二十八條 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對發出的黃牌、紅牌、嚴重違規警示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寫明申訴理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進行調查並作出說明。

第五章 職責分工與保障

第二十九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積極推進“兩集中、兩到位”工作,建立山東省司法廳網上行政許可系統或者山東政務服務網以及其他系統與實體服務視窗線上線下有機統一的工作運行機制,實行一體化服務。
第三十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相關內設機構應當分工負責、相互協作,不斷提高工作效率,認真落實行政許可線上線下一體化管理和服務各項工作任務。
法制部門或者指定的內設機構負責線上線下行政許可推進、指導和協調工作,監督檢查本辦法的貫徹執行,對系統區域網路上行政許可、投訴事項辦理和許可信息公示情況進行統計、督辦。
辦公室(信息技術部門)負責網路系統的升級改造、運行、維護及技術保障,行政許可信息同步推送的技術支撐等工作。
紀委監察部門負責對推行網上行政許可工作進行效能監察。
審批部門負責網上行政許可事項辦理、信息公示,執法文書製作與發放,涉及行政許可投訴事項辦理和反饋,督促、指導本業務領域行政許可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同步推進行政許可實體服務視窗規範管理工作,最佳化功能設定,整合資源力量,建立健全首問負責、服務承諾、內部流轉等制度,為行政相對人提供“一站式”、“一條龍”行政服務。
行政許可實體服務視窗建設和運轉所需經費列入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財政預算,保證工作開展的實際需要。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司法廳政策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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