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司法廳

山東省司法廳

山東省司法廳是主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司法廳
  • 作用:主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
  • 類型:省政府組成部門
  • 地點:山東省
主要職責,現任領導,機構設定,辦事指南,隊伍建設,政策法規,

主要職責

山東省司法廳主要職責:
(一)起草司法行政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管理全省監獄工作。
(三)負責全省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全省勞動教養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四)制定全省法制宣傳教育和全民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
(五)負責指導監督全省律師、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六)指導、監督全省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審員工作。
(七)按規定承擔國家司法考試的有關工作。
(八)負責全省仲裁機構登記工作。
(九)負責全省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工作。
(十)監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十一)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槍枝、彈藥、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
(十二)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設區的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人。
(十三)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山東省司法廳廳長、黨委書記:解維俊
山東省司法廳副廳長、黨委副書記:周立軍
山東省司法廳副廳長、黨委副書記:遲麗華馬靈喜
山東省司法廳副廳長、黨委委員:朱曉峰王立軍李端衛
山東省司法廳黨委委員、駐廳紀檢監察組組長:丁信賢
山東省司法廳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劉淼
山東省司法廳二級巡視員:郝道方孫成文

機構設定

省委依法治省辦秘書處 處長:田秀娟
省司法廳辦公室 主任:何旭
省司法廳法治調研處 處長:史延河
省司法廳法治督察處 處長:婁紅民
省司法廳組織人事處 處長:劉振遠
省司法廳宣傳教育處 處長:戴小勇
省司法廳立法一處 處長:劉東生
省司法廳立法二處 處長:宮釗
省司法廳立法三處 處長:陳洪波
省司法廳備案審查處 處長:王強
省司法廳行政複議處 處長:張琳
省司法廳行政應訴處 處長:范永晶
省司法廳行政執法監督處 處長:孫麗
省司法廳普法與依法治理處 處長:劉魯平
省司法廳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一處 處長:王維新
省司法廳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二處(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處) 處長:張淑萍
省司法廳公共法律服務管理一處 處長:趙莉
省司法廳公共法律服務管理二處(行政許可處) 處長:李茜
省司法廳律師工作處 處長:劉玉國
省司法廳社區矯正工作處 處長:解西義
省司法廳戒毒管理處 處長:張文匯
省司法廳戒毒矯治處 處長:杜章
省司法廳戒毒生產處(安全監察處) 處長:張良慶
省司法廳裝備財務保障處 處長:陳久亮
省司法廳機關黨委(含機關紀委) 專職副書記:朱林
廳政治部(警務部)副主任兼機關紀委書記(正處級): 王正
省司法廳離退休幹部處 處長:張允明

辦事指南

一、律師事務所設立審核登記
二、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審核登記
三、律師執業審核
四、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居民申請在內地從事律師執業核准
五、香港、澳門律師擔任內地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核准
六、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核准
七、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代表執業核准(初審)
八、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設立審核(初審)
九、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代表執業核准(初審)
十、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審核(初審)
十一、 考核授予律師資格認可(初審)
十二、 公證機構設立審批
十三、 公證員執業審批
十四、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准
十五、 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審核登記
十六、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審核登記
十七、 法律職業資格認可(初審)
十八、 仲裁委員會設立登記(行政審批)

隊伍建設

為進一步激勵全省司法行政基層單位和廣大幹警、法律服務工作者積極作為、多乾實事、增加亮點、開拓創新、爭創一流的工作熱情,省司法廳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安排部署開展爭創十佳基層單位、十佳個人的“雙十佳”活動。
“十佳”基層單位為縣(市、區)司法局、監獄監區、勞教戒毒所大隊、縣(市、區)普法辦公室、司法所、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援助中心、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司法鑑定機構等10類。“十佳”個人分別為縣(市、區)司法局長、監獄人民警察、勞教戒毒人民警察、法制宣傳工作者、司法所長、律師、公證員、法律援助工作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人民調解員、司法鑑定人等11類。爭創活動自今年5月至年底,分為廣泛發動、積極爭創、基層單位或個人申報、組織推薦、公示、表彰宣傳等9個階段。
開展爭創“十佳”基層單位和個人活動是貫徹中央、省委和省廳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有關規定,落實全省司法行政工作會議精神等有關會議的重要舉措,是激勵全省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服務機構和廣大幹警、法律服務工作者突出重點、增加亮點、多乾實事的有效載體,努力培養一批實績突出、亮點紛呈、能力過硬、民眾公認的先進基層單位和個人,推動司法行政事業在更高起點上科學發展、和諧發展。
通過爭創活動,進一步促進全省司法行政機關和廣大幹警、法律服務工作者切實轉變工作作風,狠抓工作落實,努力達到“單項工作求突破、重點工作上水平、整體工作創一流”的目標。

政策法規

我省出台《法律援助辦案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切實加強法律援助辦案補助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充分發揮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在財政部、法務部《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管理暫行暫行辦法》的基礎上,省廳積極協調財政廳,制定了《山東省法律援助辦案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在司法鑑定補貼、省級法律援助機構納入專項資金範圍、增加市級法律援助機構監督管理許可權、法律援助社會影響力等四個方面實現了突破。
一是將司法鑑定納入專項資金範圍。為落實《山東省司法鑑定條例》中司法鑑定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司法鑑定援助案件的要求,促進司法鑑定法律援助工作發展,《暫行辦法》首次明確將司法鑑定人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納入法律援助辦案補助專項資金的適用範圍,擴大了《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管理暫行暫行辦法》中專款的使用範圍,為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保障貧弱和特殊群體的公民獲得必要的司法鑑定服務供了政策依據和財力支持。
二是將省級法律援助機構列入專項資金範圍。實際工作中,省級法律援助機構對大量案件進行審查、受理,為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當事人提供諮詢、代書等服務,但這些工作一直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義務承擔。《暫行辦法》將省級法律援助機構納入專項資金範圍,有利於更好地承接、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為受援人提供更多更優質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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