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司法廳關於省、市、縣三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管理職責的規定

為進一步明確省、市、縣三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管理職責,加強律師管理工作,完善律師管理體制,根據《律師法》和部頒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省司法行政機關律師管理工作職責
(一)業務指導
1.研究制定全省律師業發展規劃、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2.掌握全省律師業務開展情況,承辦全省律師工作統計、信息、調研工作。
3.協調有關部門搭建律師業務平台、改善律師執業環境。
4.指導、協調、監督律師事務所辦理在全省具有重大影響的法律事務,為律師依法執業提供便利條件。指導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
5.指導公職、公司律師試點工作。
6.指導省屬律師事務所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7.組織與境外政府間的律師工作交流與協作。
(二)資質管理
1.辦理全省律師事務所名稱預核准,負責對律師執業、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申請的審查核准工作。
2.辦理律師變更執業機構和律師事務所變更、註銷的審核、批准、備案工作,負責跨省變更執業機構的律師資格和執業檔案調轉工作。
3.辦理律師、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的頒發、換髮、補發、註銷工作。
4.負責對外國和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駐魯代表機構設立及代表執業核准的初審。
5.負責香港、澳門律師擔任本省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本省律師事務所聯營,香港、澳門、台灣居民申請在本省從事律師執業核准工作。
(三)執業監管
1.指導全省律師、律師事務所執業監管工作,負責省屬律師、律師事務所的日常監督管理。
2.負責外國和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駐魯代表機構及其代表的監督管理。
3.指導對律師、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負責對全省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備案、公告工作。
4.指導對投訴律師、律師事務所案件的查處工作,必要時可直接辦理。負責吊銷律師、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工作。辦理有關行政複議和應訴案件。
5.負責全省律師業相關信息的公開工作。
(四)隊伍建設
1.掌握評估全省律師隊伍發展狀況,指導律師人才培養、引進工作。
2.組織全省律師、律師事務所的評先樹優活動及表彰、宣傳工作。
3.指導開展全省律師行業黨的建設工作。
4.指導律師開展社會公益活動,推動律師參政議政工作。
5.承辦下一級律師管理人員培訓工作。組織省屬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培訓工作。
(五)其他職責
1.監督、指導省律師協會工作。
2.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管理工作職責
(一)業務指導
1.制定全市律師業發展規劃、政策和加強律師工作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
2.掌握全市律師業務開展情況,承辦全市律師工作統計、信息、調研工作。
3.協調有關部門搭建律師業務平台、改善律師執業環境。
4.指導、協調、監督律師事務所辦理在本市具有重大影響的法律事務,為律師依法執業提供便利條件,並及時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告。
5.指導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
6.組織指導公職、公司律師試點工作。
7.指導市屬律師事務所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二)資質管理
1.受理、審查擬在本市設立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分所的申請。
2.受理、審查律師事務所的註銷及變更事項的申請。
3.受理、審查律師執業及變更執業機構的申請。
4.受理、審查所屬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執業證書的換髮、補發、註銷申請。
5.負責省內跨市的律師執業檔案調轉工作。
(三)執業監管
1.指導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律師事務所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市屬律師、律師事務所的日常監督管理。
2.組織開展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工作,指導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對律師的年度執業活動考核,對考核結果實行備案監督,報送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抄送市律師協會,通報下級司法行政機關。
3.承辦對律師、律師事務所投訴案件的查處工作,依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應當給予吊銷執業證書處罰的,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
4.建立律師、律師事務所執業檔案,負責律師、律師事務所有關信息的公開工作。
(四)隊伍建設
1.掌握評估全市律師隊伍發展狀況,指導律師人才培養、引進工作。
2.組織全市律師、律師事務所的評先樹優活動及表彰、宣傳工作。
3.指導開展全市律師行業黨的建設工作。
4.指導律師開展社會公益活動,推動律師參政議政工作。
5.承辦下一級律師管理人員培訓工作,組織市屬律師事務所律師培訓工作。
(五)其他職責
1.監督、指導市律師協會工作。
2.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管理工作職責
(一)業務管理
1.制定本行政區域加強律師工作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
2.掌握所屬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業務開展情況,承辦律師工作統計、信息、調研工作。
3.協調有關部門搭建律師業務平台、改善律師執業環境。
4.指導、協調、監督律師事務所辦理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重大影響的法律事務,為律師依法執業提供便利條件,並及時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告。
5.組織指導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
6.組織公職、公司律師試點工作。
7.指導所屬律師事務所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二)資質管理
1.承擔國家出資律師事務所的籌建工作。
2.根據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求,對擬設立律師事務所和擬申請執業律師有關情況的調查、核實並出具審查意見。
3.根據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求,對擬註銷的律師事務所和擬轉換執業機構的律師的有關情況出具審查意見。
4.監督律師事務所保持法定設立條件情況以及變更報批或者備案的執行情況。
5.監督律師事務所進行清算、申請註銷等情況,負責收繳需要註銷的律師、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並按照規定程式交原發證機關。
6.監督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按規定使用執業證書,對保管不善或者違規使用的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
(三)執業監管
1.負責所屬律師、律師事務所的日常監督管理。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國家出資的律師事務所。
2.檢查監督律師、律師事務所在執業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
3.檢查監督律師事務所內部執業管理、利益衝突審查、收費與財務管理、投訴查處、年度檢查考核、檔案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4.檢查監督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業務收費和納稅情況。
5.檢查監督律師事務所實施勞動契約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情況。
6.監督律師事務所開展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的初審工作,並出具初審意見及考核等次評定建議。
7.在開展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查實律師、律師事務所在執業活動、內部管理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對相關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負責人進行警示談話,責令改正,並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監督。
8.受理、調查對律師、律師事務所的舉報和投訴。對律師、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認為應當給予行業懲戒的,移送市級律師協會處理。
9.監督律師、律師事務所履行行政處罰和實施整改的情況。
10.依法對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但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人員進行清理和處罰。
(四)隊伍建設
1.掌握評估律師隊伍發展狀況,指導律師事務所人才培養、引進工作。
2.組織律師、律師事務所的評先樹優活動和表彰、宣傳工作。
3.指導律師事務所開展黨的建設工作,對沒有黨員的律師事務所指派黨建工作指導員或者聯絡員。
4.指導律師開展社會公益活動,推動律師參政議政工作。
5.組織律師培訓工作,監督指導律師事務所教育培訓工作。
(五)其他職責
1.監督、指導市律師協會派出機構的工作。
2.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其他
1.本規定由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2.本規定自2016年9月16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本廳1998年6月12日印發的《省、市(地)、縣(市、區)三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管理工作職責》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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