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屬企業陽光採購監督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省屬企業陽光採購行為,提高陽光採購公開、公平、公正水平,防範採購廉潔風險和經營風險,持續推進省屬企業降本增效,實現省屬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有資產監管、招標採購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有關規定,結合山東省屬企業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屬企業陽光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國資委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山東省國資委
關於印發山東省省屬企業陽光採購
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國資〔2022〕3號
各省屬企業:
《山東省省屬企業陽光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已經省國資委第339次主任辦公會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山東省國資委
2022年5月10日
檔案全文
山東省省屬企業陽光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省屬企業陽光採購行為,提高陽光採購公開、公平、公正水平,防範採購廉潔風險和經營風險,持續推進省屬企業降本增效,實現省屬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有資產監管、招標採購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有關規定,結合省屬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根據省政府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省屬企業”)及其各級權屬企業的物資、工程建設項目和社會服務等採購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陽光採購,是指省屬企業通過信息發布、公開評價選取供應商的方式,有償取得物資、工程建設項目和社會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物資,是指省屬企業生產、建設、經營、管理所需的各類原(輔)材料、燃料、設備設施、備品備件、辦公設備及用品等商品。
本辦法所稱的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含工程有關的貨物和服務)等工程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服務,是指除前款所稱物資和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其他各類專業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金融保險、物流運輸、物業服務、審計評估、法律事務、諮詢調查、檢驗檢測等各類服務。
第五條 省屬企業陽光採購工作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企業主體原則。堅持企業的採購主體地位,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依法依規實施採購。
(二)成本效益原則。堅持擇優與競價相結合,優質優價,降本增效,追求全生命周期性價比綜合最優。
(三)陽光公開原則。堅持陽光、公開、透明,實現採購信息公開發布,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提高省屬企業採購行為規範性。
(四)資源共享原則。通過搭建省屬企業陽光採購服務平台,集聚採購信息、專家、供應商、採購代理機構等資源,形成採購的規模優勢,提高採購質量和效率。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省屬企業陽光採購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服務平台),是指由山東省公共資源(國有產權)交易中心(山東產權交易集團)建設運營,為省屬企業實施陽光採購搭建的第三方綜合性服務平台。
第二章 責任體系和制度建設
第七條 省國資委負責引導省屬企業健全完善公開透明的陽光採購工作機制,推動省屬企業加強採購的集團統一管理,規範採購行為,降低採購成本和風險,實現提質增效。推動服務平台建設,指導服務平台加強制度體系建設,實現服務平台與省屬企業採購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強化採購行為監督。推動省屬企業採購信息公開,鼓勵省屬企業進入服務平台實施全流程採購。
第八條 省屬企業應按照企業戰略布局、生產經營需要和陽光採購制度要求,加強對本企業及各級權屬企業陽光採購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集團管控的陽光採購管理體系。省屬企業及各級權屬企業物資、工程建設項目和社會服務等採購活動,原則上應納入集團統一採購管理範圍,最大限度發揮規模協同優勢,提高採購話語權,降低採購成本,實現採購創效,提升採購管理對產業鏈供應鏈支撐和保障能力。
第九條 省屬企業集團應明確採購工作的分管領導和責任部門,建立健全並最佳化完善陽光採購集團管控體制機制、重大採購事項的決策程式、組織開展陽光採購業務監督檢查以及採購活動中涉及的其他重要管理和監督事項。
第十條 省屬企業要圍繞“陽光透明、科學規範”運行目標,修訂完善物資供應管理、招標管理、信息發布、供應商管理、契約管理、信息系統平台管理等陽光採購制度,確保適時適用、合理有效。企業陽光採購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企業採購的決策機構及決策程式。
(二)實施採購的操作程式,主要包括編制採購計畫、採購項目立項、實施採購、簽訂契約、採購驗收、資金結算、檔案管理等環節。
(三)納入服務平台陽光採購的範圍,以及不同採購方式的具體適用情形。
(四)信息公開的內容、形式及責任主體等;對於未在服務平台公開信息的採購項目需明確企業內部信息公開的形式、內容、範圍等。
(五)依法依規不對外公開或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採購項目清單以及此類採購項目的決策程式。
(六)陽光採購活動的內部監督檢查主體及職責。
(七)對違法違規和違反職業道德等人員和單位的責任追究和處理處罰措施等。
第十一條 省屬企業要按照節儉、高效、適用的原則,適應市場化、信息化、智慧型化和高質量發展要求,準確把握採購管理髮展方向,打造集集約採購、全生命周期評價於一體的採購管控體系,持續推進採購管理體制機制變革。
第十二條 省屬企業要以陽光採購為切入點,全面梳理所在行業和領域的供應鏈條,找準短板弱項,推動強鏈補鏈,推動傳統採購管理向供應鏈管理升級,提升採購管理對產業鏈供應鏈支撐和保障能力。
第十三條 省屬企業要加強採購信息化管理,逐步實現省屬企業採購全流程電子化與信息化。省屬企業集團及子企業採購信息系統要與服務平台進行對接,與服務平台實現互聯互通和數據傳送。
第十四條 省屬企業已建立滿足陽光公開、成本效益、資源共享要求,且符合《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3年第20號令)規定的採購交易平台,可以自行進行全流程採購。未建立採購交易平台的企業,除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外,原則上要通過服務平台實施全流程採購,法律法規和特殊行業另有規定的除外。採購規模大、管理規範的省屬企業,如需自建採購交易平台,需報省國資委備案,滿足陽光公開、成本效益、資源共享要求,可在自建平台實施全流程採購。
第十五條 省屬企業要建立陽光採購分析制度,通過對採購方式的統計分析、實際採購金額和計畫採購金額的對比分析,定期對陽光採購工作進行總結評價,不斷提昇陽光採購管理水平,充分發揮陽光採購對企業降本增效、防腐倡廉的作用。
第三章 過程管控
第十六條 省屬企業要加強採購的計畫管理,按年編制採購專項預算,並納入財務預算管理。要利用信息化手段,進一步強化對權屬企業採購行為的預算管控力度,提高採購計畫執行的準確度。對預算外的採購項目,應按照企業內部相關制度履行報批程式。
第十七條 省屬企業要加強供應商管理,制定供應商準入標準,建立綜合評價體系,企業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分別負責供應商資格審核批准、動態管理等工作,保證供應商信息真實、資質可靠。省屬企業要整合各層級、各板塊的採購需求,推動帶量採購、量價掛鈎、以量換價,調整充實物資服務和供應商信息庫,擴大報價比價範圍,建立健全面向更大範圍的尋源詢價機制。
第十八條 省屬企業可根據採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供應商,不得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其他內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十九條 省屬企業要依據採購、招投標等法律法規,規範組織實施採購,應將招標採購作為主要採購方式,並規範各種採購方式的適用範圍和工作程式,參照相關法律法規,組建評標委員會或成立談判、詢價小組等負責項目評審。
第二十條 省屬企業要加強採購契約管理,應根據中標或成交結果簽訂採購契約,企業內部相關部門應根據職責對簽署契約涉及的物價、票據、配送、驗收等分別進行審核,並由企業法務部門對採購契約進行合規性審核。
第二十一條 省屬企業要做好採購商品物資的質量檢驗工作,檢驗部門對檢驗結果的公正性和準確性負責,重要物資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檢驗。加強採購質量跟蹤管理,建立完善覆蓋採購物資、建設和服務類項目的全生命周期質量跟蹤評價體系和信用等級激勵機制。經質檢不合格或存在質量缺陷的,除按照採購契約約定和供應商動態管理制度依規處理外,還要將評價結果反饋服務平台。
第二十二條 省屬企業要加強採購結算和資金管理,建立質量保證金制度。規範與供應商的對賬管理,定期進行賬務核對、調整未達賬項,確保雙方賬目清晰,債權債務明確。進一步規範採購資金支出、信用、票據、核算等環節的內控管理,防範財務風險。
第二十三條 服務平台要按照“高效服務、陽光透明、資源共享、守法誠信”的原則,為省屬企業陽光採購提供第三方服務。
第四章 信息發布
第二十四條 省屬企業及各級權屬企業採購物資、工程建設項目和社會服務等,滿足以下條件的,應通過服務平台同步進行信息發布。
(一)依法必須招標項目。
(二)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中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100萬元以上的貨物項目、50萬元以上的服務項目。
上述條件之外的採購項目要在企業內部進行信息公開,信息公開的形式、內容和範圍由省屬企業集團統一確定。
第二十五條 信息發布的內容主要有:
(一)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磋商)、詢比(詢價)、競價及其他採購方式,原則上需要在服務平台發布採購公告及結果公示。
採購公告內容包括:項目名稱、項目類別、採購方、採購預算、採購方式、採購內容、供應商資格條件、公告開始時間、公告結束時間、採購檔案領取地址、回響檔案遞交截止時間、回響檔案遞交地址、聯繫方式等。
結果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採購方、成交金額、成交供應商、分包商(如有)、成交內容、公告開始時間、公告結束時間、聯繫方式等。
(二)邀請招標需要發布結果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項目類別、採購方、採購預算、採購內容、供應商資格條件、供應商名稱、成交金額、成交供應商、公告開始時間、公告結束時間、聯繫方式等。
(三)單一來源(直接採購)需要發布公告,內容包括:項目名稱、項目類別、採購方、採購預算、採購內容、採購理由(含採購方式確定理由)、項目所需資質條件、供應商名稱、公告開始時間、公告結束時間、聯繫方式等。
第二十六條 按照“誰採購、誰留痕”的原則,省屬企業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對採購項目的決策依據、決策審批檔案以及採購的全過程進行留痕。依法依規不對外公開的或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採購項目,由企業開列清單並依據企業程式審定後,可不對外發布相關信息,但需在企業留痕決策依據、內部審批檔案以及採購全過程等有關信息。省屬企業要加強採購檔案管理,接受企業內部及外部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服務平台對省屬企業發布的採購相關信息進行規範性審核,為省屬企業提供各類採購方式的信息發布模板和統計分析預警功能。
第二十八條 省屬企業採購信息發布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除涉及法律法規有禁止性規定或企業商業秘密外,都應全面予以公開,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採購信息應公開未公開或選擇性公開。
(二)採購信息發布不真實不準確,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不按規定或法定要求的內容、時間及時限發布相關採購信息。
(四)其他採購信息不公開、不真實、不一致情形。
第五章 服務平台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服務平台要建設包括信息發布、招投標、專家評審、結果確認與公布等功能的信息系統,制定統一規範的進場採購制度體系、工作流程和服務標準,為省屬企業採購活動提供高效穩定的信息系統、場所設施和遠程操控等服務,承擔省屬企業陽光採購服務平台的日常運行和維護工作。
第三十條 服務平台要充分發揮平台集聚市場要素的優勢,加大市場行銷和宣傳推廣力度,廣泛吸引國內外優質供應商參與平台交易;加強與其他省屬企業的對接聯繫,幫助企業拓寬採購渠道;利用採購數據智慧型分析功能,為企業採購提供決策支持和風險預警;完善誠信評價機制,有效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為企業提供更多實用且有價值的採購供應鏈管理服務。
第三十一條 服務平台要建立省屬企業採購信息共享資料庫,包括採購商品信息庫、供應商信息庫、交易信息資料庫、評標評審專家庫、採購代理機構庫等,為採購管理提供信息支撐;配套建設供應商、評審專家和採購代理機構誠信評價體系,建立採購活動檔案,為省屬企業採購監管提供支持。
第三十二條 服務平台要建立供應商黑名單制度,在服務平台建設誠信評價體系的基礎上,設立對供應商違約失信行為的懲戒標準和工作程式,對於違背誠信原則、有直接或間接損害採購人權益行為的供應商,應根據對採購人造成損害的情況,給予相應的懲戒措施直至實施採購禁入。
第三十三條 服務平台要不斷提升服務意識和服務質量,加大宣傳培訓力度,積極主動為省屬企業提供與服務平台對接所需的技術支持和培訓服務。
第三十四條 服務平台要建立省屬企業採購信息統計分析制度。每月匯總省屬企業採購情況反饋各省屬企業,每季度形成省屬企業採購情況分析報告報省國資委。年度終了,匯總分析省屬企業年度採購情況,形成年度採購分析報告反饋各省屬企業。同時,形成省屬企業年度採購總體情況分析報告報省國資委。服務平台要通過對採購需求、市場價格、履約情況等方面的深入分析,及時發現採購的風險點和漏洞,報告省國資委。
第三十五條 省屬企業委託服務平台組織實施採購業務的,應提前提交供應商資格標準,參加服務平台組織的供應商資格審查。
第三十六條 省屬企業委託服務平台實施的陽光採購項目,應按以下程式實施:
(一)採購人根據採購計畫,向服務平台提出具體的採購需求。
(二)採購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在指定的網路或其他媒介發布採購公告,同時在服務平台進行信息公開。
(三)服務平台按照相關採購方式的程式規定,為採購人提供信息系統、場地設施、專家庫等系統服務。
(四)服務平台組織參與採購活動的相關各方,按照採購相關法律法規規範開展資格查驗、開標評標、結果確認公示等採購活動。
(五)採購活動完成後,服務平台組織採購人和供應商簽訂採購契約,並向採購主體出具受託採購完成證明。
(六)服務平台將採購過程的電子文檔、紙質資料和音頻視頻等資料歸檔保存。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省國資委將省屬企業實施陽光採購和信息發布情況作為監管的重要內容,依託服務平台實施採購監管,以巡察、審計、專項檢查等方式,從公開透明、科學規範、陽光運作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企業自建平台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取消自行採購資格,統一納入服務平台進行採購。
第三十八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採購業務制度執行的監督檢查,切實防範採購過程中的違規操作和舞弊行為。利用內部審計等手段,查找採購管理漏洞和內控失效情況,監督陽光採購覆蓋範圍和招投標情況。省屬企業應當加強對企業採購活動以及相關對象的監督工作,對採購過程中出現的暗箱操作、收受賄賂、以權謀私等問題線索,依法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 採購活動各方參與主體不得相互串通損害企業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
第四十條 供應商和採購代理機構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省屬企業出具認定結果,服務平台將其納入誠信評價體系,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三至五年內不得參加省屬企業採購活動直至除名處理。
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或評審小組成員在評標、評審過程中違反規定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取消省屬企業採購專家資格並通報其所在單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服務平台應嚴格履行第三方平台服務職責,嚴格遵循職業操守,規範工作流程,提高執業質量,確保採購服務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獨立性。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與相關採購主體串通舞弊的,予以通報批評並依紀依規進行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 供應商認為採購檔案、採購過程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應當在法律法規的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實名向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質疑後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但答覆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四條 省屬企業涉及陽光採購行為的人員,具有下列情形,造成企業經濟損失或產生惡劣影響的,依據法律法規、《山東省省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追究責任。涉嫌違紀的,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規定辦理有關備案、報告、批准、確認等手續。
(二)依法應當招標而未招標,將必須進行招標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應當公開招標而直接委託或邀請招標。
(三)採購信息應當公開未公開或選擇性公開,決策依據、內部審批檔案等有關信息應留痕未留痕。
(四)採購信息發布不真實不準確,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不按規定或法定要求的內容、時間及時限發布相關採購信息。
(六)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擅自設立保護性條款,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七)不按招標項目批覆內容進行招標、擅自改變招標方式。
(八)與供應商串通。
(九)參與採購的工作人員收受賄賂、私自接觸供應商,或者泄露應當保密的採購事項。
(十)契約實質性內容與採購檔案及投標檔案承諾不一致。
(十一)其他需追究責任的事項。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省屬企業要按照本辦法要求,建立完善企業採購制度,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四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對採購管理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