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山東省工程價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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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從業行為,提升服務質量,強化企業信用意識,倡導誠實守信的經營風尚,營造良好的市場信用環境,促進造價諮詢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和《山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52號)規定,省廳制定了《山東省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建設廳
  • 實施時間:2016年9月9日
  • 有效期:2021年9月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造價諮詢行業管理,規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從業行為,倡導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文明執業、誠信經營,提升服務質量,促進造價諮詢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建設部《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山東省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52號)和《山東省〈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及國家、省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
(一)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且取得工程造價諮詢資質一年以上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以下簡稱造價諮詢企業);
(二)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備案執業一年以上的省內外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分支機構
第三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省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評價組織及等級確定工作,各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諮詢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的組織和初評工作;信用等級評價的具體工作由省、設區市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第四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等級評價遵循“政府引導、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原則,客觀、公正、科學、有效地進行。
第二章 評價內容
第五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等級主要從造價諮詢企業資信狀況、成果質量、經營業績、行為記錄等四個方面進行評定。
(一)資信狀況方面:包括企業工程造價專職專業人員和註冊造價師數量、中級以上職稱人數、專業人員結構、註冊資本、股份結構、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年限、辦公場所、技術負責人、勞動契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從業人員培訓、辦公信息化建設、公共關係、學術研討等情況;
(二)成果質量方面:包括契約簽訂、質量管理體系、諮詢成果檔案、檔案管理、諮詢契約備案、業績上報等情況;
(三)經營業績方面:包括諮詢業績、個人業績、工程造價專業人員人均產值、業務拓展等情況;
(四)行為記錄方面:企業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詳見附表)。
第三章 評價方式和依據
第六條 信用評價標準採用百分制,由基本分部分和加減分部分組成。每項評價內容滿足評價基本要求得基本分(基本分標準見附表),不滿足要求的在基本分標準基礎上按標準扣減基本相應分數,但最高減分以本項基本分標準值為限;達到增分要求的按標準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過增分限額。
第七條 企業的信用等級分為A、B、C、D四個級別。
A級為信用優秀企業,評價分數應在90分(含90分)以上;
B級為信用良好企業,評價分數應在75-90分(不含90分);
C級為信用一般企業,評價分數應在60-75分(不含75分);
D級為信用缺失企業,評價分數應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
第八條 信用評價每三年進行一次,信用等級證書有效期至下一評價期。在評價期內未申請信用等級評價的企業可在下一個評價期的第一年度申請補評,補評程式同本辦法第十三條。
第九條 企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將取消企業的原信用評價等級,企業信用等級確定為D級,且在有效期內不得申請補評:
(一)拒絕接受造價管理機構監督檢查或拒絕提供反映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專職人員在工程造價諮詢活動中因重大違法行為受刑事處罰的;
(三)塗改、倒賣、出租、出藉資質證書,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四)超越資質等級業務範圍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
(五)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
(六)有意抬高、壓低工程造價或提供虛假報告的;
(七)由於諮詢企業過錯給委託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八)評價期內無工程造價諮詢業績的;
(九)企業資質續期考核未通過的;
(十)被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下發停業整頓通知書或年度內連續兩次下發整改通知書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合併(或者分立),原信用等級不再保留,應於合併(或者分立)批准後重新申請評價信用等級。
第十一條 在省內設立分支機構的本省造價諮詢企業(即總公司)的評價工作,按照總公司和分支機構分別評價、分支機構關聯總公司的原則進行。總公司和分支機構的得分權重為總公司占70%,分支機構占30%,即:總公司最終得分=總公司評價得分×70%+(Σn分支機構評價得分/n×30%),經評價後確定總公司信用等級。
總公司申請信用等級評價的,其分支機構應當參加同期信用評價。
省外造價諮詢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備案的分支機構信用等級評價工作,由分支機構註冊地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評價,並評定信用等級。
第十二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等級評價依據:
(一)《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山東省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52號)、《山東省〈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建設工程造價諮詢規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檔案質量標準》等;
(二)有關部門表彰、獎勵決定檔案;
(三)已生效的判決書、仲裁裁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省級建設主管部門簽發的責令整改通知書;
(五)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機構建立的諮詢企業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
(六)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年度核查、專項檢查及抽查的結果;
(七)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或經有關部門、機構查證屬實的舉報和投訴。
第四章 評價程式和標準
第十三條 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具體程式:
(一)省建設主管部門組織部署信用等級評價工作;
(二)企業根據通知要求登錄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中“定額站子網站”山東省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平台報送材料,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有效性負責;
(三)各市建設主管部門在受理企業上報材料後,按照本辦法確定信用評價分值,對申請單位的申報信息進行現場調查核實,並提出信用評價初步結果、信用等級建議後,上報省建設主管部門;
(四)省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對各市上報的資料進行覆核,重點對初評為A級和D級的造價諮詢企業進行複查,覆核後確定評價等級;
(五)將確定的各諮詢企業信用評價等級通過“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省建設主管部門將組織複議、核查,發現有虛報、造假或故意庇護行為,省建設主管部門可責成重新評價,情節嚴重的則作為企業不良行為記錄予以扣分;
(六)省建設主管部門將最終評價結果在“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上進行公告,並向山東省建築市場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台和全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上傳發布。企業可隨時登入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中“定額站子網站”山東省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平台設定信用等級有效期限自行列印信用等級證書。
第十四條 造價諮詢企業信用評價具體評價標準詳見附表。
第五章 信用等級管理
第十五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實行動態管理,採用日常監督與年度綜合檢查相結合的方式,接受社會監督。評價期內企業動態評價指標發生變動,達到相應等級時,將重新確定其信用等級。
資信狀況方面的專職專業人員和註冊造價師數量、中級以上職稱人數、股份結構、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成果質量方面的業績上報;行為記錄方面的企業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等均屬於動態評價指標。
第十六條 省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山東省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平台,對全省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誠信行為進行採集、檢查、記錄、發布、儲存,並審核、匯總、發布各市建設主管部門報送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誠信行為記錄,建立企業信用檔案。
各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誠信信息平台進行維護,對轄區內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誠信行為進行採集、記錄、儲存,匯總、上報,並將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動態評價指標變動情況及時報送省級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逐步建立誠信獎懲機制,在行政許可、招標投標、資質管理、表彰評優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發布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等級,依法對守信行為給予激勵,對失信行為進行懲處。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等級可用於企業承接業務、企業宣傳使用,並作為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對企業和從業人員進行資質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行政審批、企業資質等級評定、周期性檢查和表彰評優等工作中,要把企業信用評價等級作為分級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對於有多項良好信息記錄或沒有任何違法行為記錄的企業,給予鼓勵:
(一)適當減少對其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檢查、抽查;
(二)在周期性檢查、審驗中,當年度可以免審;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鼓勵。
第二十條 市級建設主管部門對信用等級為D級的企業應作為重點監督對象,加強日常監督管理,並定期將企業監管情況上報省建設主管部門。由省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其整改或予以行政處罰,同時視情況不授予該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有關榮譽或稱號。納入企業不良信用信息記錄的外省企業分支機構,由省建設主管部門將不良行為記錄通報其工商註冊所在地的建設主管部門,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檔案。
除前款規定外,法律、法規、規章對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有限制行政許可、資質等級審批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者,依法另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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