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書管理辦法
各市建委(建設局):
為加強工程造價管理,提高
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的
業務素質,維護建設市場經濟秩序,我們制定了《山東省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業務水平等級證書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四年五月八日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
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的管理,提高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的
業務素質,維護建築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建、裝飾、安裝、市政、園林、仿古建築和修繕等建設工程的估算、概算、預算、結算,
標底的編制與審核及工程造價諮詢(鑑證)的所有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取得和使用業務水平等級證書以及進行工程造價專業
人員管理,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對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實行業務水平等級考核的管理制度。
凡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均可按本辦法規定取得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業務水平等級證書。
第四條
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業務水平等級證書,是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開展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業務水平和業務能力的證明。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業務水平等級證書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委託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辦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業務水平等級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委託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辦理。
第二章 考前培訓
第六條 凡擬取得業務水平等級證書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按照自願原則參加有關單位組織的考前培訓。
第七條
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的考前培訓,可使用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認定的統一教材,並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具備良好教學設施、能保證教學質量的培訓單位組織進行。
第八條 凡參與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培訓授課的人員,必須取得國家造價工程師或山東省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業務水平等級高級資格或取得工程造價專業及相關專業講師以上技術職務。
第三章 業務水平等級考試
第九條 凡擬取得業務水平等級證書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必須參加全省統一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業務水平等級考試。
第十條 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在本單位所在市參加全省統一考試。
第十一條 業務水平等級考試的報名工作,由各市按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負責組織。
第十二條 業務水平等級考試,採取全省統一組織、統一命題、統一考試時間、統一閱卷、統一公布合格人員名單的方式進行。具體工作由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為確保考試質量,對考試實行嚴格的監考制度,並建立由省組織的各市間異地交叉
巡考督察制度。
第十四條 全省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業務水平等級考試視具體情況,每1—2年組織一次。
第四章 業務水平等級證書的取得
第十五條
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業務水平等級,分為土建工程、裝飾工程、管道安裝工程、電氣安裝工程、市政道橋工程、市政管道工程、仿古建築和園林綠化工程等八個專業,每個專業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級別。
第十六條 取得初級業務水平等級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了解、基本掌握工程造價專業理論,能進行一般工程造價的分析和工程造價檔案的編制;
(二) 全省統一初級業務水平等級考試成績為合格以上。
第十七條 取得中級業務水平等級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了解、掌握較系統的
工程造價專業理論知識,有較豐富的工程造價專業實踐經驗,能處理較複雜的工程造價專業問題,能指導初級業務水平等級人員的工程造價專業工作;
(二) 取得初級業務水平等級證書二年以上,且考核合格;
(三) 晉升中級業務水平等級的全省統一考試成績為合格以上。
第十八條 取得高級業務水平等級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全面掌握系統的工程造價專業理論知識,有豐富的工程造價專業實踐經驗,能處理複雜的工程造價專業問題,具備指導中級業務水平等級人員開展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能力;
(二) 取得中級業務水平等級證書五年以上,且考核合格;
(三) 晉升高級業務水平等級的全省統一考試成績為合格以上。
第十九條 對全省統一考試合格達到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頒發全省統一的《山東省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業務水平等級證書》,並在證書中注名持證人取得的所有專業的業務水平等級級別。
第二十條 《山東省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業務水平等級證書》分為兩種,在具有《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證書》的中介機構從業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持綠色證書,在其他單位從業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持藍色證書。
第二十一條 《山東省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業務水平等級證書》中的有關內容,由各市負責按照全省統一規定進行編制、填寫。
第二十二條 與《山東省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業務水平等級證書》配套的業務印章樣式由省統一規定,並由各市按照全省統一公布的考試合格人員名單進行刻制。
第五章 業務水平等級的套用
第二十三條 持有初級業務水平等級證書者,可從事本專業小型建設項目工程造價檔案的編制和審核工作。
第二十四條 持有中級業務水平等級證書者,可從事本專業中、小型建設項目工程造價檔案的編制和審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持有高級業務水平等級證書者,可從事本專業各類建設項目工程造價檔案的編制和審核工作。
第六章 考核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對持有《山東省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業務水平等級證書》的人員實行考核制度,每二年考核一次。每第三年的第一季度對
工程造價專業人員上一考核期的從業情況進行檢驗。
第二十七條 業務水平等級的考核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
第二十八條 業務水平等級的考核由省統一組織,省、市分級負責。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高級業務水平等級人員的考核;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初級、中級業務水平等級人員的考核以及高級業務水平等級人員的考核材料的上報。
第二十九條 省、市按照分工,分別在相應級別的業務水平等級證書考核欄中簽署考核意見(包括“合格”或“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三種考核結論),並在“考核部門”處加蓋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業務水平等級考核專用章。
第三十條 持證人員連續兩次考核結論為“基本合格”的,降低其業務水平等級。原為初級業務水平等級的,註銷其業務水平等級證書。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考核結論為“不合格”:
(一) 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從業的;
(二) 無工作業績證明的;
(三) 在工程造價業務活動中有過失,造成損失,並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 職業道德、工作成品低劣的;
(五) 隨意塗改、轉借、損毀業務水平等級證書的。
第三十二條 對無故不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參加考核的持證人員,給予三個月的整改期,經整改仍達不到考核標準的,為考核“不合格”。
第三十三條 考核結論為“不合格”的或擬註銷業務水平等級證書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註銷其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業務水平等級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每考核期下一年度的四月三十日前,按規定格式填寫《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業務水平等級考核情況表》並形成相應的資料庫,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持證人員變更工作單位時,應在變更工作單位後60天內,將變更材料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並由市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證書變更手續。
第三十六條 外省工程造價專業人員調入我省工作時,應攜原發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證明、原相應證書和現工作單位聘用證明,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換證手續。
第三十七條 外省
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因工作需要,一次性進入我省開展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時,應攜所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證明與相應證書,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註冊手續。
第三十八條 遺失《山東省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業務水平等級證書》的,應當在有關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后,向發證部門申請補發。
第三十九條 各市應在每年的最後一周將本年內申請變更人員的資料匯總,並報省備案。
第四十條 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應自覺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專業理論和實際操作水平。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業務水平等級證書以及相應的業務印章的有效期限為六年。
第四十二條 取得業務水平等級證書的人員,在其工作成品上加蓋相應的業務印章。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