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工程建設定額解釋管理暫行規定

山東省工程建設定額解釋管理暫行規定是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項政策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為保證工程定額解釋管理工作的準確性和規範化,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利益,特此制定本規定。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魯標字[98]第9號
【發布日期】1998-07-01
【生效日期】1998-07-01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魯標字(98)第9號)
工程定額解釋管理是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項政策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為保證工程定額解釋管理工作的準確性和規範化,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利益,制定本規定。
一、工程定額解釋管理工作包括定額內容釋義、仲裁定額異議、為工程造價糾紛作出鑑定意見和對工程定額不明確的內容作出補充說明等工作。
二、工程定額解釋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省的有關政策規定,以工程定額規定內容為依據。
三、工程定額解釋應本著客觀公正、熱情服務的原則,按規定程式,避免隨意性。
四、山東省工程建設定額解釋實行省、市地兩級管理。省工程造價部門有權對市地工程造價部門的錯誤意見予以糾正。
五、工程定額解釋工作程式:
(一)工程定額解釋原則上由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價部門進行;
(二)有關單位對市地工程造價部門的意見有異議時,可向省工程造價部門申請複議;
(三)工程建設有關單位申請工程定額解釋時,應向有關工程造價部門提交書面報告並隨其他有關資料,其代表人持“山東省工程造價專業人員資格證書”;
(四)向省工程造價部門申請複議時,應出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部門對同一問題的答覆意見。
六、工程造價部門必須建立工程定額解釋、登記備案制度,工程定額解釋單一式三份,除作出解釋的工程造價部門存檔外,屬市地作出解釋地,報省站備案一份;屬省站作出解釋的,抄送有關市地一份。備案須在出具答覆意見後三十日內進行。
七、工程造價部門仲裁工程定額異議或為工程造價糾紛作鑑定時,應在全面了解糾紛各方實際情況和意見的基礎上進行。
八、工程造價部門進行工程定額解釋應採用書面形式,除一般性諮詢外,原則上不作口頭答覆。
九、工程定額解釋一般由相關專業的定額管理人員接洽,提出解釋意見後報分管站長審閱。為便於解釋工作的統一性,書面解釋一律報站長審簽。重大問題解釋須經站辦公會議研究作出。
十、省站在對市地站已處理的問題進行複議時,應事先與市地站聯繫,為解有關情況後進行。
十一、工程定額解釋工作中,嚴禁接受來訪者的任何饋贈和宴請。對在工程定額解釋中有意違反定額規定,作出錯誤答覆的行為,按照國家有關紀律規定作出嚴肅處理。
十二、本暫行規定由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站負責解釋。
十三、本暫行規定自1998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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