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工程監理人員業務水平,規範工程監理人員行為,促進監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山東省發布了《山東省工程監理人員業務水平認定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工程監理人員業務水平認定辦法
- 認定標準:年齡60周歲以下
- 認定程式:經全省統一考試或考核合格
- 監督管理:只能在一家監理企業任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工程監理人員業務水平,規範工程監理人員行為,促進監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規範》和《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工程監理人員業務水平認定和管理,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工程監理人員實行業務水平認定製度。經考試或考核,認定其從事工程監理活動業務水平。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工程監理人員業務水平認定的管理和監督。
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監理人員業務水平認定的初審及日常管理。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五條 工程監理人員業務水平實行考試認定和考核認定。認定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等級,專業劃分按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條 工程監理人員業務初級水平的認定標準為:
(一)具有工程建設類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工程建設類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二)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工程建設監理工作;
(三)年齡60周歲以下;
(四)已受聘於工程建設監理企業;
(五)工程監理人員業務水平初級認定考試成績為合格。
第七條 工程監理人員業務中級水平的認定標準為:
(一)具備工程監理人員業務初級水平證書;
(二)具有工程建設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和工程建設類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三)具有3年以上工程建設監理實踐經驗;
(四)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工程建設監理工作;
(五)年齡60周歲以下;
(六)已受聘於工程建設監理企業;
(七)近3年內未因其監理責任發生質量安全事故;
(八)工程監理人員業務水平中級認定考試成績為合格。
滿足前款(三)—(七)項標準要求,具有工程建設類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或者全國註冊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各科最低成績在合格線以下5分內且具有工程監理業務初級水平的人員,可按本辦法規定經考核評定為工程監理人員業務中級水平。
第八條 工程監理人員業務高級水平的認定標準為:
(一)具有全國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且有3 年以上工程監理工作經驗;
(二)具備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能力,能夠指導開展各項監理業務;
(三)近3年內未因其監理責任發生質量安全事故;
(四)工程監理人員業務水平高級認定考試成績為合格。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九條 工程監理人員業務水平考試認定的報名工作,由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
認定考試,採取全省統一組織、統一命題、統一閱卷、統一公布合格人員名單的方式。
第十條 工程監理人員業務水平考核認定,經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委員會認可。
第十一條 經全省統一考試或考核合格,符合認定標準的人員,在山東建設信息網等網站公示15日。對無異議者,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山東省工程監理人員業務水平認定證書》和印章。
工程監理人員業務水平認定的專業最多是兩個,所學專業為第一專業,工程監理人員根據工作經歷和參加相關專業繼續教育後可申請增加第二專業。
《山東省工程監理人員業務水平認定證書》註明專業、等級,是工程監理人員所具備業務素質和水平的證明。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持有工程監理業務初級水平證書的人員,可在證書註明的專業範圍內從事監理員崗位的具體監理工作。
第十三條 持有工程監理業務中級水平證書的人員,可在證書註明的專業範圍內從事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崗位的監理工作。
第十四條 持有工程監理業務高級水平證書的人員,可在證書註明的專業範圍內擔任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行使總監理工程師職責。
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只能在一家監理企業任職,只宜擔任一個監理契約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確需同時承擔多個監理契約的,須經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同意,最多不得超過三個契約且不得跨設區城市兼任。
第十五條 工程監理人員取得《山東省工程監理人員業務水平認定證書》後,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不斷提高監理工作能力水平。
第十六條 對取得《山東省工程監理人員業務水平認定證書》工程監理人員實行評價制度,每三年評價一次。
第十七條 工程監理人員業務水平的評價由省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省、設區市分級負責。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高級和中級監理人員業務水平的評價。
設區市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初級監理人員業務水平的評價,並將初級的評價結果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工程監理人員業務水平評價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3 類,評價結果在全省範圍內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持證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結論為不合格:
(一)近3年內未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的;
(二)在工程監理活動中有過失,並受到處罰的;
(三)職業道德低劣,或者監理工作水平較低的;
(四)隨意複製、塗改、轉借、損壞業務水平認定證書的;
(五)無故不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參加評價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條 無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但繼續教育學時不達標的,評價結論為基本合格。
第二十一條 工程監理人員業務水平認定證書所註明的內容發生變化時,持證人應及時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變更,並由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到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遺失《山東省工程監理人員業務水平認定證書》,應當在市級以上綜合類新聞媒體或省級建設類新聞媒體上聲明後,向發證部門申請補發。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暫扣其《山東省工程監理人員業務水平認定證書》:
(一)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標準規範,未認真履行監理職責的;
(二)因監理責任導致質量安全事故的;
(三)違反監理人員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在從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近3年內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的;
(五)弄虛作假出具虛假數據、證明及報告的。
暫扣證書期限為30—90天,按當事人上交證書之日算起。暫扣期間,當事人應當進行整改。暫扣期滿,當事人應向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整改報告並提出恢復申請。
持有人的證書暫扣期內,不得從事原崗位工作。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其記入不良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山東省工程監理人員業務水平認定證書》:
(一)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監理人員從業證書的;
(二)因違法違規處罰不能繼續從業的;
(三)一年內被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扣證書2次(含)以上,或暫扣期間拒不整改繼續從事原崗位工作的;
(四)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監理活動,或同時在2個(含)以上單位執業的。
(五)評價結論為不合格的,或連續兩次評價結論為基本合格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業務水平認定證書。
證書被收回者,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持有人請求或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請或依據職責,對其證書予以註銷,並告知證書持有人: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從業的;
(二)年齡超過60周歲的(國家註冊監理工程師從其規定);
(三)持證人本人主動提出註銷的;
(四)已取得監理人員業務水平認定中級證書的,註銷其初級證書;
(五)已取得國家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的,註銷其監理人員業務水平認定中級證書;
(六)應該註銷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工程監理人員業務水平證書和印章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有效期為三年。
第二十七條 原《山東省工程監理人員從業能力證書》(即總監證書和監理員上崗證),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後,直接換髮相應的《山東省工程監理人員業務水平認定證書》。
2014年7月1 日起,原《山東省工程監理人員從業能力證書》一律失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山東省工程監理專業人員從業能力認定考核管理辦法》(魯建發〔2004〕3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