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誠信意識,營造誠實守信的監理市場環境,促進建設工程監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8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建築市場資質資格動態監管完善企業和人員準入清出制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0〕12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指對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內部管理、資質達標、市場行為、服務質量以及社會信譽等情況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 凡在山東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且取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監理資質證書的企業,以及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的省外企業,均應按本辦法接受信用評價。
第四條 建設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按照 “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公開、公平、公正地原則進行,不收取任何費用。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地區工程監理企業信用初步評價工作,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全省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等級評定並公開發布評價結果。
第二章 評價內容
第五條 企業內部管理方面,主要評價內容包括組織機構設定和崗位職責界定情況,人力資源、教育培訓、財務管理、薪酬體系、技術檔案等規章制度和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及執行情況,企業及監理工作信息化管理情況等。
第六條 企業資質達標方面,主要評價內容包括工商營業執照、註冊資本金、技術負責人資格、註冊師數量、試驗檢測設備配備管理等情況。
第七條 企業市場行為方面,主要評價內容包括資質證書使用、監理工程等級規模、投標競標、契約訂立、監理收費、履約守信以及省外監理企業進魯監理項目備案等情況。
第八條 企業服務質量方面,主要評價內容包括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置和設施配備、監理規劃和實施細則的編制以及巡視、旁站、平行檢驗等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情況,投資和進度控制情況,業主的評價情況等。
第九條 企業社會信譽方面,主要評價內容包括工程監理企業及其聘用員工、所監理工程獲得各類獎項和受到處罰等情況。
第三章 評價方法和信用等級
第十條 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採用計分方式進行,評價總分為100分,由基礎分(90分)、獎勵加分(10分)和懲戒減分(不設下限)三部分組成。具體分值分配和加減辦法詳見附屬檔案1(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第十一條 工程監理企業的信用等級分為A、B、C、D四個級別,依次表示信用優良、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較差。其中:評價分數在90分以上的信用等級評價為A級,80分以上至90分以下的評價為B級,70分以上至80分以下的評價為C級, 70分以下的評價為D級。(“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十二條 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等級每兩年評價一次,並實行動態管理。省內新取得監理資質企業的信用等級一律暫定為B級。省外企業進魯監理工程的,按本辦法核定其信用等級。
第四章 評價程式
第十三條 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工程監理企業向工商登記註冊地(省外監理企業向監理工程所在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評價申請;
(二)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匯總本地區工程監理企業申請信用評價情況,組成評價小組逐家企業實地考評打分,提出初步評價意見報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三)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對各市上報的企業申請材料和初步評價意見進行覆核,必要時組織評價小組現場複查,根據打分情況對照評價標準確定企業的信用等級;
(四)評價結果在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山東省建設監理協會網站公示。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申請複評;
(五)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統一發布最終評價結果,並向企業頒發信用等級證書(有效期兩年)。
全省工程監理企業初次信用評價工作由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統一部署組織。取得信用等級證書的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在信用等級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申請重新評價。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企業申請信用評價,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山東省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
(二)工商營業執照、監理資質證書和原信用等級證書;
(三)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崗位職責界定、相關規章制度以及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和運行情況報告;
(四)相應監理資質達標情況的證明材料;
(五)近兩年簽訂的監理契約(列表載明工程名稱、規模、收費數額、人員配備和簽訂日期);
(六)近兩年完成的3項代表工程的監理資料檔案(監理契約、規劃、總結、業務手冊、竣工驗收資料和下發的監理通知單等);
(七)近兩年獲獎受罰情況的證明材料。
企業未按照要求提交信用評價申請資料的,由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其限期提交;企業提交的信用評價申請資料不符合要求的,由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其一次性告知,限期補正有關資料。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十五條 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在信用等級證書有效期內計入企業信用檔案,作為工程監理行業自律和建築市場激勵懲戒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逐步健全完善建築市場信用獎懲機制,在行政許可、市場準入、招標投標、資質管理、評先樹優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經發布的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結果,依法對守信行為予以激勵,對失信行為予以制約。
第十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不同信用等級的工程監理企業實行差別化管理。其中,對A級企業建立綠色通道,減少檢查核查頻次;對C級企業強化監管,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提高;對D級企業進行約談,暫停其承接新的監理業務,省外入魯企業同時通報其註冊所在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對連續兩次評價為D級的企業,依法降低或吊銷其監理資質。
第十八條 對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等級實行動態管理。對在信用等級證書有效期內有重大變更事項或受到相關獎懲的,根據企業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申請,按評價標準每年調整一次評價得分,重新核定其信用等級。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實行一票否決,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初次申請評價的信用等級一律核定為D級,原有信用等級的一律取消重新核定為D級,且在有效期內不予調整。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以及企業聘用的監理執業人員,在工程監理活動中因重大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超越資質類別和等級範圍承接工程監理業務的;
(三)借用其他單位資質承接監理業務或允許他人以本企業資質承接監理業務或轉讓監理業務的;
(四)違反強制性標準,將不合格建設工程、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五)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或安全生產條件的;
(六)由於本企業監理責任導致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或施工安全事故的;
(七)申請信用評價時提供虛假資料的,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價結果的;
(八)未按期提交信用評價申請資料或未按時補正有關資料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工程監理企業合併或者分立的,原信用等級不再保留,合併或分立後的監理企業須重新申請信用評價、重新核定信用等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參與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標準條件,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 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