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促進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健全招標投標失信懲戒機制,科學、公正評價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代理機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招標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及《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第154號部令)等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是指對招標代理機構的綜合素質、市場行為、社會信譽進行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 凡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取得工商法人營業執照,並依法取得《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招標代理機構,以及在我省從事招標代理活動的省外招標代理機構,均應接受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信用評價。
第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信用評價結果記入該企業信用檔案,作為招標代理機構動態管理的依據,並在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及有關媒介上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相關部門參加,組成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委員會,實施具體考核評價工作。各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配合評價委員會做好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工作。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委員會的人員標準、組織程式、工作規則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組織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評價程式
第六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每年上半年對招標代理機構上一年度的信用情況進行評價。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向企業註冊所在地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信用評價報告,由企業註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查申請材料並簽署核查意見後,由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匯總統一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考核評價。
第七條 信用評價採取審查申請材料和抽查招標代理工程項目內業資料及現場考察辦公場所、辦公設備、管理規章制度等方式,同時結合招標代理機構市場行為、有無投訴及違規行為等進行評價。企業和個人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十日內,書面向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訴,申請複評。
第三章 評價內容
第八條 信用評價主要內容包括:企業綜合素質、市場行為及社會信譽等。
第九條 企業的綜合素質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工商註冊情況;
(二)企業資格條件情況;
(三)企業專職人員執業情況;
(四)辦公場所及辦公設備情況;
(五)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及落實情況。
第十條 市場行為及社會信譽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代理項目履行備案情況;
(二)各階段招標代理工作質量情況;
(三)依法簽訂招標代理契約履行情況;
(四)代理項目進場交易情況;
(五)招標代理從業人員依法執業情況;
(六)招投標過程中爭議及投訴處理情況;
(七)委託人對招標代理工作總體評價情況;
(八)省外招標代理機構進省從事招標代理業務辦理備案手續情況;
(九)國家和省有關招投標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範、規定的執行情況;
(十)企業所獲榮譽情況。
第十一條 信用評價依據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關部門表彰決定檔案;
(二)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已生效的判決書或仲裁裁決書;
(四)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責令整改通知書;
(五)其它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或經有關部門、機構查證屬實的材料。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申請信用評價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申請表》;
(二)辦公場所及設備情況;
(三)專職人員身份證、職稱證書、工程建設類註冊執業資格證書、招標代理專職人員從業證書;
(四)本年度招標代理的工程項目清單及每項工程的委託代理契約、中標通知書、業主評價意見;
(六)省外招標代理機構註冊所在地招投標監管機構出具的市場行為證明;
(七)近一年內企業獎罰情況。
上述材料申請表(書面二份、電子文檔一份)單獨成冊,申報材料須提供原件的電子掃描件、掃描件內容必須清晰否則不予認定。
第四章 評價方法和信用等級
第十三條 信用評價採取計分制方式進行。申請企業評價總分為100分,其中綜合素質滿分40分、市場行為滿分45分。企業社會信譽部分採用加分制,最高分為15分。
綜合素質主要分為:法定資格條件、企業內部管理和市場主體評價(詳見:減分項目及分值)。
市場行為主要分為:嚴重不良行為、一般不良行為和輕微不良行為(詳見:減分項目及分值)。
第十四條 信用等級分為A級(優秀企業)、B級(合格企業)、C級(基本合格企業)、D級(不合格企業)四種。
年內評價得分100分的代理機構,信用等級為A級(優秀企業)。評價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的代理機構,信用等級為B級(合格企業)。評價得分60-79分的代理機構,信用等級為C級(基本合格企業)。評價得分59分以下的代理機構,信用等級為D級(不合格企業),年度不參加評價的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等級為D級(不合格企業)。A級代理機構,本年度評價未得滿分,按照評價得分重新確定信用等級。
第五章 信用等級管理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實行一票否決制,凡嚴重違反國家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達不到法定資質標準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等級均為不合格(D級)。
第十六條 信用等級評為A級和B級的招標代理機構,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推介。招標人或委託單位選擇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時應當擇優參考。
信用等級為C級的招標代理機構限期整改,限期沒有整改的企業信用等級降為D級。
信用等級為D級的招標代理機構,作為信用等級不合格單位向社會公布。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建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檔案管理制度,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年度信用評價及相關資料及時進行存檔,並將信用等級評價結果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信用評價參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