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運輸建設市場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辦法

河北省交通運輸廳根據省政府法制辦要求,關於印發《河北省交通運輸建設市場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辦法》的通知(冀交基[2012]399號)(招標管理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交通運輸建設市場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辦法
  • 實施日期:2012年
河北省交通運輸建設市場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辦法
來源: 廳招標中心 發布時間: 2012-08-10 10:13
河北省交通運輸建設市場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全省交通運輸建設市場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工作,完善信用評價體系,加強信用評價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和交通運輸部《關於建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體系的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是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具有招投標管理職責的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契約檔案等,通過量化方式對招標代理機構在高速公路、一般幹線公路建設及養護項目、地方鐵路建設項目以及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水運建設項目從業行為的評價。
本辦法所稱比選人是指通過比選方式確定招標代理機構的項目法人,也是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招標人、委託招標的委託人。
第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評價結果實行簽認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內容包括參與比選行為、代理招標行為和其他行為。
參與比選行為以招標代理機構單次參與比選為評價單元;代理招標行為以單個委託契約為評價單元;其他行為以每個招標代理機構為評價單元。
第五條 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六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行政區域內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省行政區域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對在全省行政區域內從業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省級綜合評價;
(三)指導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具有招投標管理職責的機構對招標代理機構其他行為進行評價;
(四)對招標代理機構參與比選行為、代理招標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比選人的評價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七條 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有招投標管理職責的機構和比選人的主要職責:
(一)協助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所管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評價工作;
(二)負責所管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其他行為的信用評價工作;
(三)比選人負責參與比選行為及代理招標行為的信用評價工作。
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有招投標管理職責的機構、比選人對評價結果簽認負責。
第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等級分為AA、A、B、C、D五個等級,各信用等級對應的綜合評分X(具體評分計算見附屬檔案《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行為評價計算方法》)分別為:
AA級:95分≤X≤100分,信用好;
A級:85分≤X<95分,信用較好;
B級: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級:60分≤X<75分,信用較差;
D級:X<60分,信用差。
第九條 參與比選行為和代理招標行為初始分值均為100分,實行累計扣分制。若有其他行為的,從其信用評價總得分中扣除。具體評分計算見附屬檔案《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行為評價計算方法》。
(一)招標代理機構存在下述行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1、比選申請材料虛假未中選的;
2、中選後無正當理由放棄中選、或以其他任何理由未能與比選人簽訂契約的;
3、虛假投訴舉報的;
4、打擊報複評審專家的;
5、階段性成果資料存在嚴重瑕疵致使重新招標的;
6、清標摘錄工作出現錯誤、遺漏、與事實不符,影響評標結果的;
7、因招標代理機構原因引發投訴,影響招標工作正常進展的。
(二)招標代理機構存在下述行為之一的,一次扣6分:
1、中選後在簽訂契約階段又提出其他附加條件的;
2、階段性成果資料存在嚴重瑕疵但未導致重新招標的,或階段性成果資料存在一般瑕疵導致招標工作延期或者受到其他影響的;
3、資審摘錄工作出現錯誤、遺漏、與事實不符,影響資審結果的;
4、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退還投標保證金等有關擔保款項的;
5、因招標代理機構原因引發投訴,但未影響招標工作正常進展的;
6、不按照有關規定發布補遺書的;
7、不按照有關規定發布中標公示的;發布中標公示或中標通知書發生錯誤的;
8、在同一標段接受同一投標人兩份以上投標檔案,造成不良影響的;
9、招標代理人員在評標現場發表傾向性言論的;
10、不執行封閉管理規定,私藏通訊工具或私自上網,干擾招標工作正常開展的;
11、招標代理機構出現上述以外的其他問題,影響招標工作正常進展的。
(三)招標代理機構存在下述行為之一的,一次扣3分:
1、對同一比選標段遞交多份比選申請檔案的;
2、非比選人或比選檔案原因放棄參與比選,未提前書面告知比選人的;
3、無正當理由拖延契約簽訂時間的;
4、清標摘錄工作出現錯誤、遺漏、與事實不符,但未影響評標結果的;
5、發售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不提供發票等合法票據的;
6、發布補遺書後,不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投標人進行確認的;
7、招標代理機構出現上述以外的其他問題,但未影響招標工作正常進展的。
(四)招標代理機構存在下述行為之一的,扣除相應分值:
1、未按時確認補遺書等比選人發出通知的,一次扣2分;
2、不及時反饋評審澄清的,一次扣2分;
3、借用非本單位人員參與比選、無勞動契約、無相應的社保證明材料或其它能夠證明是本單位人員有效證明材料的,一人次扣2分;
4、項目負責人未按投標承諾到位、或在契約期內更換的項目負責人資格降低、或未經批准擅自更換的,一人次扣2分;
5、除招標人要求更換的情況以外,在契約期內不低於原資格更換項目負責人的,一人次扣1分;
6、其他主要工作人員未按投標承諾到位的,一人次扣0.5分;
7、未按時間要求保質保量提交階段性成果資料的,每拖延一天扣1分;
8、階段性成果資料存在一般瑕疵但未導致招標工作延期或者受到其他影響的,一次扣2分;
9、資審摘錄工作出現錯誤、遺漏、與事實不符,但未影響資審結果的,一次扣2分。
第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工作採用定期評價和動態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對一般的參與比選行為、代理招標行為和其他行為實行動態記錄、定期評價;對存在信用行為可以直接定為D級和受到行政處罰的招標代理機構實行動態記錄、動態評價。
(一)招標代理機構存在下述行為之一的,直接定為D級:
1、資格證書有效期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繼續參與代理比選、接受代理業務或繼續從事代理業務的;
2、招標代理機構依法中止後繼續參與代理比選、接受代理業務或繼續從事代理業務的;
3、資格證書被撤銷、撤回或者吊銷後繼續參與代理比選、接受代理業務或繼續從事代理業務的;
4、採取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
5、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工程招標代理資格證書的;
6、串通參與比選的;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7、與所代理招標工程的招投標人有隸屬關係、合作經營關係以及其他利益關係;
8、從事同一工程的招標代理和投標諮詢活動的;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諮詢的;
9、超越資格許可範圍承擔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
10、明知委託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的;
11、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轉讓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
12、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13、擅自修改經招標人同意並加蓋招標人公章的工程招標代理成果檔案的(含招標檔案、中標通知書等);修改、撤換投標檔案的;
14、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15、被司法機關認定有行賄、受賄行為,並構成犯罪的;
16、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有關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監督檢查的;
17、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決定拒不執行或者以弄虛作假方式隱瞞真相的;
18、被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二)招標代理機構存在下述行為之一的,一次降一級:
1、比選申請材料虛假騙取中選的;
2、不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的;
3、招標檔案或資格預審檔案發售時限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4、評標委員會組成和專家結構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5、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未重新組織招標的;
6、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或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
7、未按公告要求向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或招標檔案的;
8、未按公告要求,向不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或招標檔案的;
9、以招標代理業務之便,向業務相關人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10、因招標代理機構原因導致招標失敗的;
11、被司法機關認定有行賄、受賄行為,未追究刑事責任的;
12、信用評價弄虛作假或以不正當手段騙取較高信用等級的。
第十一條 定期評價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對招標代理機構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信用行為進行評價。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於每年2月底前組織完成對上年度招標代理機構的綜合評價工作。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的依據:
(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具有招投標管理職責機構的督查、檢查結果或處罰通報、決定;
(二)比選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檔案;
(三)舉報、投訴的調查處理結果;
(四)司法機關做出的司法認定及審計部門的審計意見;
(五)其他可以認定不良行為的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評價程式為:
(一)比選行為評價。實時進行。比選人完成每次比選工作後,應按上述規定,對存在不良比選行為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參與比選行為評價,並隨比選評審報告一同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時記入相關記錄。
(二)代理招標行為評價。每半年一次、每年度兩次。結合日常管理情況,委託人應對招標代理機構本年度的代理招標行為實時記錄,建立相關台帳,並按上述規定,每半年進行一次、每年度兩次累計評價,並分別於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之前匯總上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時記入相關記錄。對本年完成委託代理工作的項目,委託人應在委託契約期滿時完成有關招標代理機構本年度的代理招標行為評價。
(三)其他行為評價。實時進行。負責項目監管的相應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有招投標管理職責的機構應按以下規定,對招標代理機構其他行為進行評價,並於評價後3個工作日內上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時記入相關記錄。
1、被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一次扣10分;
2、被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一次扣5分;
3、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求企業填報向社會公布的信息,存在虛假的,一次扣5分;
4、潛在投標人對招標代理機構的不滿意評價,一次扣1分;
5、招標工作以任何方式規避行業主管部門監督的,一次扣3分;
6、相關資料未按有關規定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的,一次扣2分;
7、其他被認為失信的行為,一次扣0-10分。
(四)省級綜合評價。每年進行一次。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上述規定和附屬檔案《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行為評價計算公式》的計算辦法,每年2月底前組織完成對上年度招標代理機構的綜合評價,確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級,並在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告。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公示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五條 對信用行為直接定為D級或因從業行為違反相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定為D級的招標代理機構,自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之日起,該企業在我省一年內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對因從業行為違反相關規定被實施行政處罰的招標代理機構,行政處罰行為有期限的,評價為D級的時間為行政處罰期限。一年期滿或行政處罰期滿,該招標代理機構若在我省無新的不良信用記錄,其等級可恢復至B級,時間直至下一次評價周期;該招標代理機構若在我省有新的不良信用記錄,視其嚴重程度按C級及以下對待,時間直至下一次評價周期。
第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資質升級的,其信用評價等級不變。招標代理機構分立的,按照初次進入我省交通運輸建設市場確定信用評價等級,但不得高於原評價等級。招標代理機構合併的,按照信用評價較低企業的等級確定合併後企業的信用等級。招標代理機構改制、轉制、更名的,其信用評價等級不變。
第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初次進入我省交通運輸建設市場,在我省其他行業無不良信用記錄的,按A級對待;有不良信用記錄的,視其嚴重程度按B級及以下對待。
第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為1年,下一年度招標代理機構在我省無信用評價結果的,其在我省的信用評價等級可延續1年。延續1年後仍無信用評價結果的,按照初次進入我省確定,但不得高於其在我省原評價等級的上一等級。
第十九條 按照本辦法評定的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結果在全省交通運輸建設市場適用。具體在招標代理比選工作中的套用如下:
(一)AA級:通過初步評審後,第一信封信譽評分為滿分15分;可以在多個標段中參與比選,並優先選擇中選標段或同時中選多個標段(由比選人確定);免交比選申請擔保。
(二)A級:通過初步評審後,第一信封信譽評分為10分;正常提交比選申請擔保。
(三)B級:通過初步評審後,第一信封信譽評分為5分;比選申請擔保按150%收取。
(四)C級:通過初步評審後,第一信封信譽評分為0分;比選申請擔保按200%收取。
(五)D級:有效期內,比選人可以在比選公告中明確不接受其參與項目的代理比選。
比選人應將以上規定在比選檔案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條 比選人應建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管理台帳,及時、客觀、公正地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相應信用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及時上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結合督查工作對招標代理機構的從業行為進行不定期抽查。比選人對招標代理機構的評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調整評價結果並對比選人予以通報批評。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招標代理機構的不良行為以及信用評價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比選人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評價工作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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