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等級評定暫行辦法》是福建省建設廳2007年12月27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等級評定暫行辦法
- 發布文號:閩建築[2007]55號
- 發布單位:福建省建設廳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 發布日期:2007-12-27
- 生效日期:2007-12-27
簡介,暫行辦法,
簡介
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等級評定暫行辦法
(閩建築[2007]55號)
(閩建築[2007]55號)
各設區市建設局:
為提高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誠信度和公信力,營造適應建築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中介誠信環境,根據建設部《建築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建市[2007]9號)和《福建省建設行業中介機構及註冊執業資格人員信用等級評定暫行辦法》(閩建法[2005]77號)等有關規定,省廳委託省建築業協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分會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等級評定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福建省建設廳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等級評定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提高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誠信度和公信力,建立適應建築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中介誠信環境,根據《福建省建設行業中介機構及註冊執業資格人員信用等級評定暫行辦法》(閩建法[2005]77號附屬檔案2)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甲、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以及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3年以上並辦理稅務登記的省外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統稱招標代理機構。
符合前款規定的招標代理機構均應參加信用等級評定。
第三條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等級評定的具體工作由省建築業協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分會負責。評定工作按照“政府引導、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原則,客觀、公正、科學、有效地進行。
第四條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等級按其機構狀況、業績情況、納稅額、從業行為、信用記錄、客戶意見等綜合評價,分為AA、A、B、B-四個級別,其中AA表示信用優良,A表示信用超過一般水平、B表示信用低於一般水平,B-表示信用差。
第五條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等級評定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辦法進行。代理機構有本辦法第六條或第七條所列情形的,其信用等級定為B-或B,其餘的信用等級通過量化評為確定為AA或A。
第六條招標代理機構在評價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級評定為B-。
(一)單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省外駐閩分支機構負責人因招標代理違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因嚴重違法違規,按照《省建設廳關於建立福建省建設市場法人和自然人違法違規檔案制度試行辦法(閩建法[2007]15號)》規定,單位被記入違法違規檔案的;
(四)按建設部和省建設廳規定的不良行為標準被記錄不良行為滿三次的;
(五)參評的業績客戶評價意見為“差”的超過30%(含30%)的;
(六)不參加信用等級評定或在參評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第七條在評價年度內,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等級未被評為B-,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級評定為B。
(一)在招標代理活動中受到行政處罰或按建設部和省建設廳規定的不良行為標準被記錄不良行為滿二次的;
(二)從業人員按照《省建設廳關於建立福建省建設市場法人和自然人違法違規檔案制度試行辦法》被記入違法違規檔案的;
(三)參評的業績客戶評價意見為“差”的超過20%(含20%)的。
第八條對於信用等級未被評定為B-或B的招標代理機構,按《福建省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等級評分標準》(詳見附屬檔案一),以評分高低順序排列,按比例選取信用等級,從參評的甲級招標代理機構中取40%,乙級招標代理機構中取20%為AA級,其他為A級。
第九條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等級評定一般一年一次,省建設廳根據監管等工作需要,可以進行特定時段的信用等級評定。具體程式如下:
(一)省建築業協會工程招標投標分會發布評定通知;
(二)招標代理機構填寫《福建省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等級評定表》(詳見附屬檔案二)、及企業基本情況(詳見附屬檔案三),情況連同機構證明材料報工商註冊地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行業協會(在省工商管理部門註冊的報送企業所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行業協會);
(三)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行業協會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初評,並將初評結果和評定表報省建築業協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分會;
(四)省建築業協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分會進行複審;
(五)省建築業協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分會將複審結果報省建設廳組織評審;
(六)評審結果在福建建設信息網上公示10天;
(七)對有異議的信用等級進行複議,重新評定;
(八)省建設廳公布信用等級評定結果。
第十條信用等級評定之後,發現有的機構在參評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未如實申報影響評定結果的,由省建築業協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分會核實後報省建設廳將其信用等級重新評定為B-。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甲、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以及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3年以上並辦理稅務登記的省外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統稱招標代理機構。
符合前款規定的招標代理機構均應參加信用等級評定。
第三條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等級評定的具體工作由省建築業協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分會負責。評定工作按照“政府引導、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原則,客觀、公正、科學、有效地進行。
第四條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等級按其機構狀況、業績情況、納稅額、從業行為、信用記錄、客戶意見等綜合評價,分為AA、A、B、B-四個級別,其中AA表示信用優良,A表示信用超過一般水平、B表示信用低於一般水平,B-表示信用差。
第五條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等級評定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辦法進行。代理機構有本辦法第六條或第七條所列情形的,其信用等級定為B-或B,其餘的信用等級通過量化評為確定為AA或A。
第六條招標代理機構在評價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級評定為B-。
(一)單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省外駐閩分支機構負責人因招標代理違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因嚴重違法違規,按照《省建設廳關於建立福建省建設市場法人和自然人違法違規檔案制度試行辦法(閩建法[2007]15號)》規定,單位被記入違法違規檔案的;
(四)按建設部和省建設廳規定的不良行為標準被記錄不良行為滿三次的;
(五)參評的業績客戶評價意見為“差”的超過30%(含30%)的;
(六)不參加信用等級評定或在參評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第七條在評價年度內,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等級未被評為B-,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級評定為B。
(一)在招標代理活動中受到行政處罰或按建設部和省建設廳規定的不良行為標準被記錄不良行為滿二次的;
(二)從業人員按照《省建設廳關於建立福建省建設市場法人和自然人違法違規檔案制度試行辦法》被記入違法違規檔案的;
(三)參評的業績客戶評價意見為“差”的超過20%(含20%)的。
第八條對於信用等級未被評定為B-或B的招標代理機構,按《福建省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等級評分標準》(詳見附屬檔案一),以評分高低順序排列,按比例選取信用等級,從參評的甲級招標代理機構中取40%,乙級招標代理機構中取20%為AA級,其他為A級。
第九條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等級評定一般一年一次,省建設廳根據監管等工作需要,可以進行特定時段的信用等級評定。具體程式如下:
(一)省建築業協會工程招標投標分會發布評定通知;
(二)招標代理機構填寫《福建省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等級評定表》(詳見附屬檔案二)、及企業基本情況(詳見附屬檔案三),情況連同機構證明材料報工商註冊地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行業協會(在省工商管理部門註冊的報送企業所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行業協會);
(三)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行業協會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初評,並將初評結果和評定表報省建築業協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分會;
(四)省建築業協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分會進行複審;
(五)省建築業協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分會將複審結果報省建設廳組織評審;
(六)評審結果在福建建設信息網上公示10天;
(七)對有異議的信用等級進行複議,重新評定;
(八)省建設廳公布信用等級評定結果。
第十條信用等級評定之後,發現有的機構在參評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未如實申報影響評定結果的,由省建築業協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分會核實後報省建設廳將其信用等級重新評定為B-。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