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質量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第三章 監督工作程式,第四章 監督內容與方法,第五章 許可權與責任,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建設和質量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人防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人防工程責任主體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工程實體質量和防護設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的行政執法行為。
人防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單位(包括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等)和有關機構(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防護設備質量檢測等),必須遵守人防工程建設管理有關規定,依法承擔人防工程建設質量責任,依照本辦法接受質量監督檢查。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和加固改造的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工程(單建式人防工程)、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顧工程)的質量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省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人防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設計檔案,對單建式人防工程負責全面的質量監督;對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顧工程負責防護方面的質量監督。防護方面包括:防護結構,孔口防護設施,防化、防電磁脈衝、隔震設備,戰時使用的通風、給排水、電氣、通信設備管道,平戰功能轉換措施等。
第六條 監督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監督人員專業結構應當合理、配套,符合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有關要求;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所需要的儀器、設備和工具等;
(三)有健全的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制度,並有效運行;
(四)具備與質量監督工作相適應的信息化管理條件。
第七條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人員應取得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師(員)資格後,方可從事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師(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從事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兩年以上或自獲得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員資格後,從事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三年以上,經國家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培訓結業證書,可獲得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師資格;
(二)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從事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三年以上,經國家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培訓結業證書,可獲得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員資格。
第八條 省人民防空工程定額與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省人防定額質監站)在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領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國家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本省相關的具體要求;
(二)檢查、指導本省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業務工作,負責人防工程質量監督人員資格初審工作;
(三)抽查本省人防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和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
(四)參與檢查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
(五)組織開展本省人防工程質量、防護設備質量的監督檢查活動;
(六)組織評選、申報人防工程質量獎;
(七)組織本省人防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參加業務培訓;
(八)參與省內人防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九)掌握工程質量狀況,定期向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報告;
(十)承擔省人民防空辦公室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本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領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國家、省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本地區相關的具體要求;
(二)監督檢查本地區人防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和防護設備生產安裝企業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
(三)監督檢查受監人防工程實體質量、防護設備質量和工程資料;
(四)對人防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五)參與人防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六)總結本地區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經驗,收集整理人防工程質量管理動態信息,定期向本級人防主管部門和上一級人防質監機構報告;
(七)組織本地區人防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參加業務培訓;
(八)承擔本級人民防空辦公室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監督工作程式
第十條 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前,按規定向工程所在地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提交下列資料: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的有關檔案;
(二)監理、施工中標通知書和契約;
(三)勘察、設計、人防工程施工圖審查、工程監理、施工等單位的資質等級證書;
(四)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及其審查意見;
(五)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人防工程施工圖審查、檢測等單位項目負責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六)其他相關的檔案資料。
第十一條 對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規定的,應當發給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登記證書和監督方案,確定該工程的質量監督負責人和監督人員(不少於2人);對不符合規定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須補充的資料。
第十二條 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將監督方案通知監理、施工等有關單位,並根據監督方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向質量監督機構報告建設進展情況。
質量監督工程師(員)按照監督方案和有關規範、標準及時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三條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單位在人防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通知人防質量監督機構。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履行下列監督責任:
(一)監督竣工驗收的組織、程式、內容;
(二)審查施工單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質量竣工報告、設計單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質量檢查報告、監理單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對於單建式人防工程還應審查勘察單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質量檢查報告;
(三)監督工程實體質量抽查和工程觀感質量驗收情況;
(四)監督檢查工程質量檢驗評定資料;
(五)對工程質量評定等級及質量問題的整改意見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監督報告應當由負責該項目的質量監督人員編寫,參與監督人員簽認,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人簽發,並加蓋公章。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和監督工作概況;
(二)對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質量行為及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檢查情況;
(三)工程實體和防護設備質量監督抽查(包括監督檢測)情況;
(四)工程質量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抽查情況;
(五)工程質量問題的整改和質量事故處理情況;
(六)各方質量責任主體及相關人員的不良行為記錄;
(七)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監督記錄;
(八)對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建議。
第十五條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1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按照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竣工備案。
第四章 監督內容與方法
第十六條 人防主管部門及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等單位的下列質量行為進行監督:
(一)對建設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工程項目審批的技術檔案和資料齊全;
2.按規定進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
3.按規定與人防工程專業監理單位簽訂委託監理契約;
4.無干擾監理正常工作、肢解發包的行為;
5.無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違反人防工程建設標準,降低工程質量行為;
6.無擅自變更已審定人防工程施工圖紙行為;
7.按規定選用人防工程專用設備;
8.按規定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二)對勘察、設計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所承擔的任務與其資質相符,無超越、轉包或違法分包承攬工程行為;
2.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業務的承接有完整的手續和契約;
3.主要項目負責人執業資格證書與承擔任務相符,出具的勘察報告和施工圖設計檔案的質量、深度符合規定要求,簽字、出圖手續齊全;
4.無非法指定材料和設備生產廠家、供應商的行為;
5.按規定提交人防工程質量檢查報告。
(三)對施工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所承擔的人防工程施工任務與其資質相符,有施工承包手續及契約;
2.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檢員等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配套,並具有相應的資格及上崗證書;
3.有經過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並能貫徹執行;
4.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圖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
5.人防工程專用設備安裝質量符合標準要求;
6.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整理及時,真實、完整;
7.按有關規定進行各種檢測,對工程施工中出現的質量事故及時如實上報和認真處理;
8.無違法分包、轉包工程項目的行為;
9.按規定提交人防工程質量竣工報告。
(四)對監理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工程項目有監理委託契約,企業資質、監理人員資格證書與承擔任務相符;
2.項目監理機構專業人員配套,責任落實;
3.制定人防工程監理規劃和監理細則,並按照其內容進行監理;
4.現場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進行監理;
5.無非法指定材料和設備生產廠家、供應商的行為;
6.對現場使用不合格材料、構配件、設備的現象和質量事故,及時向建設單位和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並配合有關單位調查處理;
7.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範,對分項工程及時進行驗收簽認;
8.監理技術資料分類歸檔,齊全、真實;
9.按規定提交人防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五)對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質量行為的監督:
1.所生產的防護設備與其列入《人民防空專用設備產品目錄》中的產品相符;
2.有健全的組織生產、質量檢測、檔案保密、施工安裝、售後服務等管理制度,使用統一制式銷售契約;
3.無私改圖紙和無正規圖紙、偷工減料、異地私設加工點等行為;
4.無不良市場競爭行為;
5.防護設備的產品質量和安裝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要求。防護設備出廠前,由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產品質量檢測(驗)機構進行逐批檢測,取得質量合格證明檔案;
6.按時參加防護設備安裝工程的質量檢查和驗收,並按規定提交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按照國家、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質量責任,嚴禁存在以下行為:
(一)超出認定範圍從事人防工程施工圖審查;
(二)審查人員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
(三)為報審項目掩蓋隱瞞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未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籤字蓋章;
(五)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應按照國家、省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管理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質量責任,嚴禁存在以下行為:
(一)檢測人員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
(二)相關質量檢測制度、程式和質量檢測檔案不健全的;
(三)不按照相關檢測標準、程式檢測,提供虛假檢測報告。
第十九條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人防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對工程實體質量的監督採取巡迴檢查和對關鍵部位重點監督相結合的方式;
(二)重點監督防護結構質量和防護(化)設備設施的安裝質量;
(三)檢查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等施工技術資料;
(四)實體質量檢查要輔以必要的監督檢測。
第二十條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契約約定的各項內容,工程內部環境乾淨整潔,照明設施完善,有關臨戰轉換設備設施按照平戰轉換方案要求落實到位,達到竣工標準;
(二)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後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檔案及契約要求,並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三)監理單位在施工單位自評合格,勘察、設計單位認可的基礎上,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並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四)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檔案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了檢查,確認勘察、設計符合國家規範、標準要求,工程質量達到設計要求並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應經該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五)防護設備生產安裝企業對防護設備安裝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防護設備安裝質量檢測評定合格,符合設計檔案及契約要求,並提出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查報告。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查報告應經該項目防護設備生產安裝企業負責人和防護設備生產安裝企業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六)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材料;
(七)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以及工程質量檢查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八)對單建式人防工程,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簽署了工程質量保修書,有公安消防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或者準許使用檔案;
(九)人防主管部門要求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建立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檔案並符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檔案資料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建設單位質量監督申報資料;
(二)質量監督登記證書、監督方案、監督交底記錄;
(三)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質量行為的監督檢查記錄;
(四)涉及防護結構、防護(化)設備設施安裝等工程實體質量抽查(包括監督檢測)記錄;
(五)人防工程檢驗批、分項、分部、單位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單位工程功能檢測記錄、單位工程觀感質量檢查記錄;
(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監督記錄;
(七)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八)不良行為記錄;
(九)施工中發生質量問題的整改和質量事故處理的有關資料;
(十)工程監督過程中所形成的照片(含數碼底片)、音像資料;
(十一)其他有關資料。
第五章 許可權與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人防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發現涉及防護結構、防護功能和使用安全的質量隱患,可責令建設方委託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二十三條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人防工程質量的檔案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人防工程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對不按技術標準和有關規定要求進行人防工程設計、施工、監理、防護設備生產安裝的,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可責令其整改,必要時責令其停工整頓,拒不執行的報人防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四)對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防護設備檢測結論有異議時,按有關規定報人防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五)對建設單位在人防工程竣工驗收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其重新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報人防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六)對未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建設單位停止施工,並對已施工工程實體進行鑑定,鑑定合格的,限期辦理質量監督手續。鑑定不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報人防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七)對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按照《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程式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質量監督人員對所監督的人防工程承擔監督責任。人防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而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2011年9月13日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發布的《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