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確保人防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和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印發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人防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防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下簡稱單建人防工程),以及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三條 在本省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
單建人防工程初步設計檔案審查參照本細則。
第四條 在國家人防辦新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出台之前,在我省範圍內註冊的人防工程設計單位和乙級審查機構均可參與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參與審查的人防工程設計單位和審查機構(以下簡稱施工圖審查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人防工程技術規範、規程和標準對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人防工程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其中防空地下室工程,審查機構只負責人防防護方面專項審查。
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條 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對全省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施工圖審查單位進行檢查,負責組織對審查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審查人員)的培訓。
設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 審查資格與範圍
第六條 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接業務:
(一)甲級設計單位和我省具有乙級資格的審查機構,可承接本省範圍內除省級、市級人防指揮所和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含)以上的單建人防工程外的其他單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
(二)取得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乙級許可資質2年以上的設計單位,可承接本省範圍內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下人防工程建設項目(不含各類人防指揮所、醫療救護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
(三)設計單位承接施工圖審查業務,建築、結構、電氣、暖通、給排水專業審查人員各不少於2人,且審查人員應滿足乙級審查機構條件中對審查人員的資格要求。
(四)施工圖審查單位不得與所審查項目的建設單位、設計企業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第七條 乙級審查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二)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三)審查人員應當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專業設計工作經歷;主持過不少於5項中型及以上人防工程項目相應專業的設計;已實行執業註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具有一級註冊建築師、一級註冊結構師或者設備註冊工程師資格,未實行執業註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具有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
(四)技術人員配備:結構專業審查人員不少於4人(其中防護專業2人,可由結構專業兼任),建築、電氣、暖通、給排水專業審查人員各不少於2人,防化專業審查人員不少於1人(防化專業可由暖通專業兼任);
(五)審查人員原則上不得超過65歲,60歲以上審查人員不得超過該專業審查人員規定人數的1/2。
第八條 人防主管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招標選擇省內符合條件的審查機構或設計單位進行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建設單位從中標單位中自主選取一家單位進行施工圖審查。
第三章 報審檔案及審查要求
第九條 建設單位送審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時,應提供下列主要資料:
(一)單建人防工程
1.批准的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審批檔案(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以下除指揮所工程以外的項目可不進行初步設計檔案審查)(複印件);
2.相應規劃手續;
3.設計契約(複印件留存,原件退回);
4.經審查合格的地質勘察報告;
5.符合設計深度要求的全套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及電子文本(含平戰功能轉換預案);
6.各專業計算書及電子文本;
7.省外設計單位承擔的設計項目,需提報《進魯承擔人防工程設計任務項目登記表》和《項目設計人員名單》。
(二)防空地下室
1.建設要求審批表或審批檔案;
2.設計單位資質證書(複印件);
3.經審查合格的地質勘察報告;
4.符合設計深度要求的全套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及電子文本(含平戰功能轉換預案);
5.各專業計算書及電子文本;
6.省外設計單位承擔的設計項目,需提報《進魯承擔人防工程設計任務項目登記表》和《項目設計人員名單》。
第十條 建設單位送審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設計檔案須做成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專篇;
(二)送審的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應包含平戰轉換預案及平戰轉換工程量清單;
(三)有關專業應有防護、平戰功能轉換設計;
(四)指揮工程還應有通信、防化、防電磁脈衝設計;
(五)按規定加蓋設計單位資質章、註冊師章,註冊師章應與設計單位資質號一致;
(六)簽字欄有本人簽名,會簽欄有各專業會簽人簽名;
(七)外省設計單位承擔的設計項目,圖紙簽字人員應與《項目設計人員名單》中人員一致。
第十一條 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技術性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工程結構和防護安全性、可靠性(包括主體結構、防護能力、防護功能平戰轉換等)符合有關規定;
(二)消防、防水、抗浮、隔震、節能、環保、平戰功能轉換等符合有關規範、標準的規定;
(三)必須符合現行人防工程設計規範、標準和其他相關工程建設規範的強制性規定;
(四)符合人防主管部門批准的建設標準和要求;
(五)對初步設計審查意見進行的調整和修改應合理;
(六)勘察設計單位和註冊執業人員以及相關人員,應按規定在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上蓋章和簽名;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要求必須審查的內容。
第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單位對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後,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審查合格的,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出具審查合格意見書,並在項目全套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的每一張圖紙上加蓋審查專用章,審查合格意見書應加蓋施工圖審查單位公章(審查專用章)。
(二)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出具審查整改通知書。建設單位應按施工圖審查單位出具的審查整改通知書,責成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並將修改後的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送原施工圖審查單位複審。複審仍不通過的,施工圖審查單位出具審查不合格意見書。建設單位應按照該項目批文對該工程項目重新設計報審。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通過的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確需修改的,凡涉及本辦法規定的審查內容,建設單位應將修改後的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送原施工圖審查單位重新審查。
第十四條 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後,建設單位應將審查合格書及相關材料報送人防主管部門和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十五條 施工圖審查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後,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保存包括人防主管部門批准的建設要求、全套施工圖、審查契約、審查記錄和審查合格書等在內的全套審查資料。
竣工驗收應以加蓋審查合格印章的施工圖圖紙為依據。
第四章 責任要求
第十六條 施工圖審查單位應將審查工作情況、審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意見和建議,每年以書面形式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第十七條 施工圖審查單位對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結論負責並承擔審查責任。因錯審、漏審使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施工圖審查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施工圖審查單位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給予通報或責令停止人防工程施工圖審查業務:
(一)超出本細則範圍從事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
(二)審查人員不符合規定的資格條件;
(三)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和審查意見;
(四)為報審項目掩蓋隱瞞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未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上籤字蓋章;
(六)未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設計單位對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意見有重大分歧時,可向省人民防空辦公室提出複查申請,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組織專家審查並作出複審結論。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對報送審查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勘察、設計單位對提交的勘察報告、設計檔案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並積極配合施工圖審查單位的審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人防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施工圖審查單位審查資格、審查範圍、審查質量、審查行為等方面的監督,有權要求施工圖審查單位提供相關檔案和資料,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2013年12月27日發布的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印發〈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魯防工〔2011〕18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