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是2015年12月23日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頒布的地方法規。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防指揮、醫療救護、防空專業隊和配套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工程(以下簡稱單建人防工程),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
(一)省級及以上人防主管部門審批的單建人防工程由省級備案機關負責備案;
(二)除(一)以外的單建人防工程由工程所在地設區市備案機關負責備案;
(三)防空地下室由負責該項目審批的備案機關負責備案。
第四條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建設單位應當在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管轄該工程的備案機關申請備案;
(二)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在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五條 建設單位辦理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人防工程項目審批檔案,主要內容包括:人防工程立項批准檔案,規劃部門許可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批准意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檔案等;
(三)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四)施工單位簽署的人防工程質量保修書;
(五)單建人防工程備案時還應增加以下資料: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由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或準許使用檔案;
2.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檔案。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必須提供的其它檔案。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持《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備案表》,向管轄該工程的備案機關辦理人防工程登記、編號、建檔手續。
第七條 建設單位採用虛假證明檔案或其它違規行為辦理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人防工程竣工驗收無效,備案機關應當責令其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15日內未辦理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無故逾時限不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建設單位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人防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備案機關應當責令停止使用,並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2007年11月19日公布的《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暫行規定》和2009年10月15日公布的《關於進一步規範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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