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建設監理協會

山東省建設監理協會成立於1993年12月15日,是山東省從事工程建設監理與諮詢的各類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協會,是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領導下的工程建設監理與諮詢行業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建設監理協會
  • 成立時間:1993年12月15日
  • 性質: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 作用:工程建設監理與諮詢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自律公約,

協會簡介

協會隸屬於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並接受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2006、2007、2008年獲得優秀社會團體稱號,多次受到主管部門的表揚。現有會員單位345家,專業覆蓋到了房建、市政、水利、電力、交通等工程建設領域。現任協會名譽理事長由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萬利國同志擔任,理事長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工程建設處處長宋錫慶同志擔任,副理事長分別由程懷中、孫利祖、陳文、劉國梁、張國強、林峰同志等擔任,秘書長由省建設廳工程建設處副處長程懷中同志擔任,常務理事79人,理事245人。
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和意見,熱情為會員服務,引導會員遵守“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執業準則,為發展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工程建設監理事業、工程項目管理諮詢服務事業和提高我省工程建設水平而努力工作。
協會組織機構及權力: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對會員大會負責。協會還設有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部分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秘書處的工作人員為專職人員。
主要業務範圍:全省工程建設監理與諮詢服務行業的學術交流、技術諮詢、信息傳遞、業務培訓等;負責組織參觀考察、行業調研、會員單位的業務考核、行業自律、評選表彰先進等;參與、協助主管部門履行行業管理職能,編輯發行內部刊物。
協會設有秘書處、辦公室、培訓諮詢服務部,協會工作人員9人,專職人員7人,兼職人員2人,大部分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十幾年來,省建設監理協會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領導下,在全省會員單位大力支持下,堅持雙向服務,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樑紐帶作用,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
一、廣泛開展信息服務和業務培訓,提高監理企業整體素質。
二、堅持對外開放,加強同行業間的交流。
三、認真做好監理規範化的基礎工作,不斷提高監理工作水平。
四、積極參與監理行業管理,充分發揮參謀助手作用。
五、加強自身建設,不斷提高協會工作水平。
在新的形勢和環境下,面臨著機遇和挑戰,協會緊跟時代的步伐,以黨的十七大會議精神為指導,求真務實,銳意進取,爭取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為全省工程建設監理與諮詢服務事業的發展,為山東經濟建設的發展和騰飛多做貢獻。

協會章程

山東省建設監理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中文名稱為山東省建設監理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
英文名稱為: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Society of
ShanDongProvince
英文名稱縮寫為:CSSSDP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在山東省境內註冊、從事工程建設監理與相關諮詢服務業務的單位自願結成的全省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和意見,熱情為會員服務,引導會員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職業準則,為發展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工程建設監理事業、工程項目諮詢服務事業和提高我省工程建設水平而努力工作。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會址設在山東省濟南市經五路小緯四路 46 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研究工程建設監理及工程項目管理的理論、方針、政策;
(二)研究、提高會員的社會地位,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制定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及監理人員的職業道德行為準則;
(四)組織制定工程建設監理工作標準、規範和規程;
(五)協助會員開拓省及國內外監理業務;
(六)以交流、展覽、展示等多種方式,加強工程建設監理事業、工程項目管理及諮詢服務事業的宣傳工作;
(七)組織會員交流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管理和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經驗,不斷提高會員的業務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員素質;
(八)舉辦多種形式的與監理業務、工程項目管理及諮詢服務相關的培訓研討班,為會員培訓企業管理和工程建設監理與相關諮詢服務人才;
(九)組織編寫、發行工程建設監理書刊、資料及製作與工程建設監理業務、工程項目管理及諮詢服務相關的音像資料;
(十)組織研究、開發、推廣工程建設監理及工程項目管理套用軟體,幫助會員提高科學管理水平;
(十一)為會員單位及有關單位提供工程建設諮詢服務,幫助會員做好ISO9000 質量體系貫標認證和企業管理、技術管理工作;
(十二)開展省內外信息交流活動,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十三)加強與省內外及行業民間組織的聯繫,組織會員赴國外考察監理業務、工程項目管理及諮詢服務業務,開展業務交流、培訓及合作活動,組織國際學術研討會等;
(十四)開展工程建設監理業務、工程項目管理及諮詢服務的調查研究工作,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情況,協助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建設監理法規和行業發展規劃,並協助開展行業管理;
(十五)完成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辦的有關工程建設監理及工程項目管理行業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是指在山東省境內註冊、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業務工程項目管理及諮詢服務業務的監理單位和工程項目管理諮詢單位。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單位會員已取得營業執照,並取得監理單位資質證書;
(四)遵守職業道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提交由本協會印發的《山東省建設監理協會入會申請表》及有關材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授權由本協會秘書處發給《山東省建設監理協會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兩年無故不交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組織機構包括:
(一)會員代表大會
(二)理事會
(三)常務理事會
(四)秘書處
第十五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在換屆時召開。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過一年。
第十八條本協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理事組成。理事候選人一般由具有乙級以上監理資質的監理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擔任,和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擔任,並未有違紀違規和觸犯法律法規行為。
第十九條本協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理事長、常務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山東省工程建設監理行業內有一定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並經民政
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由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理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常務副理事長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條秘書處是本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本協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工作由秘書長主持,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處理日常事務;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挪用於其它事項。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民政廳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後,經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集中之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省民政廳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09 年12 月29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自律公約

山東省建設監理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建設監理行業的經營行為和競爭秩序,營造和培育公開、公平、公正的監理市場和秩序,強化自我約束機制,維護監理行業聲譽和監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山東省工程建設監理與諮詢事業的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山東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條例》,特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本協會會員(單位)及其從業的監理人員必須遵守本公約。
第二章監理企業自律守則
第三條監理企業從事工程建設監理與諮詢活動,應遵循“科學、公正、誠信、守法”的職業準則,認真履行監理契約約定,嚴格執行國家建設工程監理法律、法規、規範及相關政策的規定,守法經營,嚴格監理,熱情服務。
第四條監理企業不得超越核准的監理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承接監理業務,不得轉讓監理業務,不得違法掛靠承接業務。
第五條監理企業不得在工程監理招投標活動中弄虛作假,串通作弊,擾亂招投標工作秩序,不得採用串標、包標等方式非法獲得監理業務。
第六條監理企業依法簽訂委託監理契約和辦理契約備案手續,不得另立“陰陽契約”以逃避稅收和行業協會的監督管理,不得以返回監理費用或其他非法行為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第七條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監理取費的規定或行業指導價的有關規定,不得以降低監理工作質量而壓級壓價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
第八條監理企業在建設工程監理現場必須按規定配置監理人員,不掛名虛設。
第三章監理人員自律守則
第九條監理人員必須工作到位,切實履行崗位職責,並不得違背契約約定或國家規定承擔超額的工程監理工作。
第十條監理企業的行政和技術負責人必須工作到位,落實質量責任制,杜絕監理工作的重大失誤。
第十一條監理從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無執業資格證書和崗位證書的不得上崗作業,如違反由此引起的責任由責任單位負責。監理從業人員不得轉借、出賣、塗改監理執業資格證書和崗位證書,不得利用職權介紹承攬業務。
第十二條受聘監理人員必須與企業依法簽訂聘用契約,在契約有效期內,未經監理企業同意,不能到其它單位另行從業,監理企業與監理人員如有違約行為,可根據《勞動法》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堅持廉潔從業,自覺抵制腐敗現象,不得接受被監理方任何形式的報酬。
第四章違約處理
第十四條監理企業、監理人員如違反本公約,將由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給予處理。
第十五條處理方式:
(一)書面警告;
(二)協會內部通報批評(會刊或行業網站);
(三)取消參加優秀監理企業、監理人員的評選資格;
(四)取消協會會員資格,並予以公布;
(五)建議有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對於首次違反本公約第六至第十三條的,按第十五條(一)款處理。事後仍不改正再次違反的,視其違約事實和情節嚴重程度,按第十五條(二)至(四)款處理。情節嚴重的按第十五條(五)款處理。對於違反本公約第四、五、十一條的,按第十五條(五)款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公約自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並經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後實施。
第十八條本公約由山東省建設監理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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