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江蘇省統計局關於印發《江蘇省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蘇統規〔2022〕1號
各市、縣(市、區)統計局:
《江蘇省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局黨組第29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統計局
2022年9月9日
實施細則
江蘇省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省統計領域信用建設,強化信用監管,擴大社會監督,促進誠信自律,規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根據國家統計局《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實施意見》《江蘇省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我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企業的統計嚴重失信行為及其信息進行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懲戒和信用修復等活動。
本細則所稱統計嚴重失信企業,是指違反統計法律、行政法規,受到統計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企業。
第三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堅持“誰認定、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按照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審慎適度的總體要求組織實施。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信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其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現的統計嚴重失信行為線索,應當移送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處理。
第五條 統計機構應當歸集、保存履職過程中採集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按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共享。
第二章 認定條件和程式
第六條 企業有下列統計違法行為之一,且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所列情節嚴重的,統計機構應當認定其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答覆或者不如實答覆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六)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檔案以及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統計嚴重失信行為。
第七條 統計機構作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前,應當在該企業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後5個工作日內製作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告知書,告知事實、理由、依據、後果以及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送達。
第八條 企業自收到統計嚴重失信認定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統計機構認為企業提交的陳述、申辯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告知企業在2個工作日內補充相關材料。
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統計機構應當對企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覆核,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統計機構自核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或者不予認定的決定,並將決定送達當事人。異議期滿後提出異議的,統計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統計機構應當於7個工作日內作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決定。
第九條 統計機構認定企業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應當製作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決定書,載明以下事項:
(一)企業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認定事由、依據;
(四)公示渠道、期限和其他嚴重失信懲戒措施;
(五)信用修復條件和程式;
(六)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認定決定的統計機構名稱和認定日期。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決定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送達。
第三章 失信懲戒
第十條 統計機構應當自作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統計嚴重失信信息,包括:
(一)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等;
(二)統計違法行為;
(三)依法處理情況;
(四)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公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二條 統計機構應當在本機構入口網站建立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專欄公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並將公示信息推送到上一級統計機構公示專欄。
未開通入口網站的統計機構,應當將本機構認定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在上一級統計機構公示專欄公示。
江蘇省統計局及時歸集全省各級統計機構認定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按要求在認定後10個工作日內報送國家統計局、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蘇),並在“信用江蘇”網站公示。
第十三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公示期為1年。公示期限屆滿3日內,統計機構應當將統計嚴重失信信息移出統計機構入口網站,並同步將移出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蘇)。
被認定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之日起2年內,企業再次被認定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自再次認定之日起公示3年。
第十四條 公示期間,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應當加強對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日常監管,適當提高檢查頻次,指導企業改正統計違法行為。
第四章 信用修復
第十五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公示滿6個月後,已經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改正統計違法行為且未再發生統計違法行為的企業,在嚴重失信公示截止期之前,可以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提出信用修復申請。
第十六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復:
(一)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二)被列入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名單兩次及以上的。
第十七條 實施信用修復的程式包括:
(一)申請。申請信用修復的企業,應當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包括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整改到位證明材料及統計守信承諾等內容,具體為:
1.信用修復申請表(附屬檔案1);
2.企業誠信統計承諾書(附屬檔案2);
3.企業證照、身份證件等材料複印件並加蓋公章;
4.企業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整改到位證明材料,警告的可提供已整改說明等資料,罰款的還需提供繳納罰款收據;
5.信用修復培訓證書。統計嚴重失信企業應當參加省、市信用辦或第三方信用機構組織的信用修復培訓,或登錄“信用中國”網站公益性線上培訓平台進行線上培訓,提交相應培訓證書;
6.信用報告。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可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及各省級信用入口網站免費下載或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信用報告。
(二)受理。統計機構收到企業信用修復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企業申請人補全材料,補正後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信用修復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信用修復申請人。
(三)檢查核實。統計機構開展統計信用修覆核查並提出修復意見。統計機構應當在收到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修復申請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核實,並作出決定。
同意信用修復的,統計機構應當及時將統計嚴重失信信息移出統計機構入口網站,並同步將修覆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蘇)。
不同意信用修復的,統計機構應當書面告知企業,並說明理由。
(四)作出決定。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統計機構應當作出信用修複決定(附屬檔案3),按照信用信息報送渠道提供給同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並同時提供給申請企業。
(五)停止公示。確認修復的統計嚴重失信行為信息應當及時在信用主體相應信息及信用檔案中予以標註,並在相關平台和網站上撤銷公示,不再作為信用懲戒的依據。
第十八條 基於“信用中國”網站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修復,由企業自主登錄“信用中國”網站,按照《“信用中國”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指南》要求,企業自行提交嚴重失信信息修復申請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弄虛作假騙取信用修復的,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應當撤銷信用修復的決定,並自撤銷之日起重新公示1年。
第五章 救濟和監督
第二十條 認定統計嚴重失信企業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的,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撤銷對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決定,並移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名單。
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發現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的依據或者公示的信息不準確,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更正。
上級統計機構發現下級統計機構認定的依據或者公示的信息不準確,應當要求下級統計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更正。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有證據證明其被認定的依據或者公示的信息不準確,可以要求作出認定決定的統計機構進行更正。統計機構經核實確認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更正。
第二十一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對統計機構作出的認定決定或者信用修複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企業統計嚴重失信行為和統計機構在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統計機構未按本辦法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平台的其他統計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參照本細則執行,最短公示期執行“信用中國”網站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江蘇省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5月25日發布的《江蘇省企業統計信用修復實施細則》(蘇統規〔2021〕1號)同時廢止。